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2019】年丰交运决字第 001 号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群利汽车队当事人单位住址 丰南区西外环南苑街违法事实及证据冀 BN4004 货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证据:1、询问笔录 2、检测单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处理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 104 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处理决定责令改正,罚款 1000 元。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2019 年 1 月 10 日执法人员签名: 赵继新 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B201000083 执法人员签名: 刘东宏 执法身份证件号码 B201000078 交通管理部门(印章)2019 年 1 月 10 日告 知 事 项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在本次运输结束后予以改正;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组卷、归档;另一份交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