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 2、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 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 5 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 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申请条件1、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从
3、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应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妊娠手术的人员及家庭接生人员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 4、培训考核合格。 申报材料(一)临床医师 1、从事临床工作人员审批表;2、执业医师资格证及注册证复印件; 3、学历和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4、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2 寸免冠照 2 张。 (二)实验室技术人员 1、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人员审批表 2、学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或者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3、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2 寸免冠照 2 张。 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联系电话0812335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