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签名:年 月 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
2、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 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
3、业的经营场所。(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