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准登记非公司类核准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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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核准登记(非公司类)核准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非公司类)设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 3万元);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材料: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 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

3、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11、申请

4、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交)。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办理地点:分 局 地 址 电 话行政服务中心 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 3 号楼 1 楼 53595091城厢分局 太仓市人民南路 14 号必胜客对面 53523980开发区分局 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 28 号 53523613璜泾分局 太仓市璜泾镇玄武路 91 号 53814315沙溪分局 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 53212539新仓分局 太仓市城厢镇新毛商林街 8 号 53

5、420870浏河分局 太仓市浏河镇东海路 1 号 53612274港区分局 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 1 号行政服务中心 2楼 53701453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办理流程: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为:审查、受理和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6、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

7、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注:通过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三)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 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四)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

8、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上述(一)、 (二)、 (三)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

9、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六)除上述(四)中第 1 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七)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登记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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