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骗成“帮凶” 好心锁匠应否担责?锁匠应邀上门提供开锁服务,尽管是千谨慎万小心,还是被小偷忽悠成了“帮凶” ,开了他人店铺的锁。在案件难以破获的情况下,锁匠遭到了巨额索赔。 凌晨上门服务被骗 现年 40 岁的孙晓彬是江苏省宜兴市有名的锁匠,技艺精湛,服务热情,不但在街头设有专门的修锁摊点,还提供 24 小时上门修锁、开锁服务项目。能解他人所急一直是孙晓彬工作之中的一大乐趣,同时,也为他在宜兴市赢得很高的口碑。 2006 年 7 月 25 日凌晨 5 点左右,尚在梦中的孙晓彬突然被一阵手机铃声惊醒:“孙师傅,我的门锁打不开了,想请你到宜城街道的至臻日用品店来开锁。 ”“好的,你不要急,我一会儿就
2、赶到。 ”孙晓彬不假思索立即答应,他一骨碌翻身下床,匆匆赶到电话中约定的宜城街道银丰大厦门口,找到了打电话的人,然后两人一起来到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光荣东路的至臻日用品商店门口。 到了至臻商店门口,打电话人对孙晓彬说:“我是这家商店的店主,要到无锡开会,但钥匙忘在店内了,请你帮我将门锁打开。 ”“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店主,你有什么证件证明吗?”见孙晓彬提出要核对证件,打电话人迟疑了一下,答道:“我有身份证啊。不过,身份证在店内。你先帮我把门锁打开后,我再拿给你核对怎么样?”孙晓彬想想只能这样,便与打电话人谈好开锁价格后,为其打开了至臻商店的店门。 打电话人进店后,向孙晓彬提供了姓名为蒋六谦,地址为
3、兴化市舜生镇蒋鹅村三组 189 号的身份证一张。孙晓彬将身份证登记后,还是有点不放心,即到至臻商店西侧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至臻商店门口牌上登记的电话号码,但电话没人接听,孙晓彬于是回到自己店里。 回到店后不久,孙晓彬接到了自称是至臻商店店主的丈夫钱高峰的回电。电话中,孙晓彬马上询问其是否认识蒋六谦,钱高峰称不认识,并问出了什么事?此时,孙晓彬预感事情不妙,后脊梁沁出一片冷汗,他急忙将事情的前前后后告诉了钱高峰,并要求钱高峰一起去店内看看情况。 他人物品被盗 开锁匠遭到索赔 周玉芬是至臻商店个体业主,从事安利产品现货供配。7 月 24 日,钱高峰为妻子到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无锡店铺提了价款达
4、78748元的货品,提货后于当晚 7 时许返回至臻商店,当日未能出货。一夜下来,竟发生如此离奇的事情,钱高峰感到十分震惊,相约与孙晓彬急匆匆地赶到了店内。 双方到店后,发现店内货物被盗。钱高峰立即打电话把妻子周玉芬也叫到店内。7 时 55 分,周玉芬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报失窃的财产有人民币 200 元及累计价值达 58132 元的物品。后公安机关向钱高峰作调查时,钱高峰又称失窃物品价值 7 万元左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破工作。怎奈孙晓彬提供的线索有限,致使案件一直未能侦破。可是,周玉芬损失已客观存在,而且不是小数目。不能因为案件侦破不了,自己的损失就不了了之。于是,周玉芬多次找到
5、孙晓彬,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孙晓彬对发生这样的事也感到十分冤屈,见周玉芬又找上门来,更是感到懊恼。开始,他让周玉芬等一等,等公安破了案再说。可是,孙晓彬见周玉芬三番五次找上门来要钱,心中的怨气便发了出来,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后,孙晓彬以自己没有偷周玉芬的东西为由,拒绝了周玉芬的索赔要求。 周玉芬见孙晓彬如此态度,十分气愤,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于是,她来到宜兴市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孙晓彬推上了被告席。 周玉芬诉称,自己是从事安利产品现货供配的个体工商户,孙晓彬是从事开锁的个体工商户。2006 年 7 月 25 日上午 5 时许,有人自称是至臻日用品商
6、店老板,打电话叫孙晓彬开自己店内的锁。孙晓彬在未确认该人身份的情况下,即打开店门,导致店内安利产品遭窃。经统计,失窃产品价值为 94450 元。后自己要求孙晓彬赔偿遭拒绝,请求法院判令孙晓彬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人民币 9445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孙晓彬对自己被推上被告席感到很冤,他说:“我是在核对要求开锁人身份后才打开至臻日用品商店店门的,且在开锁后按店门口留下的电话号码打了电话,但没人接听。 ”对于周玉芬提出的赔偿数额,孙晓彬认为,现在案件没有破获,损失数额都是周玉芬自己报的,她究竟失窃多少物品,谁也不知道,不能她说多少就是多少。于是,孙晓彬向法庭提出,周玉芬主张的损失无证据证实,该案
7、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先刑后民。 审理中,周玉芬主张,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申报的被盗财产只是店内存货,并不包含 2006 年 7 月 24 日进货的被盗财产在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 亲爱的读者,孙晓彬是否要因自己的开锁行为担责呢? (文中人名系化名) 2007 年第 5 期卖淫女被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部分读者意见摘录 贵州读者张巨平认为:程媛媛的卖淫行为违法是事实,但是程的死亡结果是他人犯罪所造成的,并不是程媛媛长期卖淫感染艾滋病毒导致的。程媛媛的违法行为与导致其自身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程媛媛一案并不适用。 山东读者臧有江认为:此案不能简单地说这份
8、保险合同有效与否,而应进行责任分担。程媛媛的做法有骗保之嫌,试想,如果其直截了当地向保险公司讲明入保目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予办理。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扩大至保单之规定,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悖,在被保险人不太知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保险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而程媛媛的行为违法导致死亡,本人也要对此负责。 陕西读者伍建明认为:保险法的效力大于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大于保险公司自己设定的免责条款。虽然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程媛媛的人格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且程媛媛的死亡与其卖淫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江苏读者海洋、山东读者杨新成认为:程媛媛从事的卖淫行为
9、是违法行为,其死亡与从事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广东读者蔡镜元认为:程媛媛从事卖淫违法行为在先,购买保险在后,保险公司既然同意其保险,等于默认了程媛媛的违法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款。 2007 年第 6 期恶语出口,情人跳楼,男友应否担责?法院判决及部分读者意见摘录 法院审理认为,罗霄云系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案发时,其情绪气愤异常,又置身于护栏之外,发生跳楼身亡的可能性显而易见,具有特定救护义务的曾德斌应积极施救,以防危害结果发生,而他却以推动性的语言刺激处于死亡边沿的被害人。罗霄云产生轻生意念,原因较多,但促其瞬间跳下则是一念之差,曾德斌的刺
10、激性语言是罗霄云瞬间产生念差的直接原因。曾德斌的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北读者周金菊、江苏读者钱玉鑫认为:曾德斌的过激言语成为罗霄云最终跳楼的导火索,曾的恶语客观上直接造成罗霄云自杀身亡的结果,而曾德斌造成罗自杀的原因是其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曾德斌在能够预见罗霄云可能自杀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阻止,而且还用恶语刺激她,对罗霄云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应追究其过失杀人的责任。 江苏读者孙可团认为:曾德斌在主观上对被害人跳楼自杀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采取的是一种“借刀杀人”的特殊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曾德斌的刑事责任。 浙江读者祝雄和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罗霄云的死与曾德斌的行为固然有联系,但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前罗已有多次跳楼的经历,这次曾德斌也不会相信她真的会跳下去。因此,曾德斌不应负刑事责任,只负民事责任。 河北读者张树魁认为:此案的发生曾德斌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罗霄云本人对悲剧的造成也应有责任。她将钱财看得过重,小小年纪,性格却非常怪异、暴戾、轻率,甚至自暴自弃。法院在处理曾德斌时,也应把罗霄云的责任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