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摘要: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早已被各国立法所确认。该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关注,在英美法系也已成为继合同法和侵权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法域。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不当得利条款,但是多是原则性与概括性的。在立法上如何确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关系,既体现了立法者们乃至一个国家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定位,也深刻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请求权;不当得利;竞合 一、有关学说 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是债权
2、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目前司法实务与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辅助说与竞合说。 (一)辅助学说 辅助说的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具有独立性,它仅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因此,该类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的请求权无竞合问题之说,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适用仅限于在其他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之时。辅助说根据其发展过程又有绝对辅助说和相对辅助说之分。绝对辅助说明确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其他请求权仅具有辅助性功能,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仅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抑或得不到满足时;相对辅助说则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于这样两种情况下不存在,即请求权是由于契约上或者因于所有权发生时;由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之
3、请求权,又或基于其他具体规定而生请求权,尤其是该等请求权由于时效等原因消灭时,此时可能存在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情况,权利人可自主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瑞士司法实践、理论界均采取辅助学说,法国通说亦采同样见解。立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两个法典是意大利民法典 、 澳门民法典 。辅助说是为防止因扩大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范围而导致其他制度弱化或丧失其规范功能。此顾虑在法国民法典有据可查。 (二)竞合学说 与辅助之说不同,竞合学说肯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质,认为该请求权存在与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之可能,并由权利人选择行使。以该学说为主导性学说的国家为日本、德国等国家。另外,我国台湾地
4、区判例学说也一直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原则上该请求权应与其他请求权可竞合并存。王泽鉴教授认为现代民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有一定明确的适用范围,并不会造成法律体系混乱,应当肯定其独立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取辅助说,一般存在其他请求权时否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我国只有一个法律条文和一条司法解释,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不当得利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其特性也明显区别于其他请求权。据此,我国立法应明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至于辅助说担心的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滥用现象,我认为没有必要,相反还可以彰显不当得利
5、的制度功能,促进其调整民事关系功能的实现。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 (一)与合同法上请求权 1.基于合同的履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案例 1. 乙出卖房屋给甲,届期迟不履行,仍继续使用或出租他人,而受有利益,乙所获利益能否成立不当得利? 本案例中乙虽受有利益却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获益系基于所有权,并未侵害甲的权益内容,不能成立不当得利。甲只能基于乙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此情形不能产生竞合。王泽鉴持这一观点。而史尚宽先生认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因利用其应给付之标的物,受有利益时,可构成不当得利。 ”郑玉波先生也认为,在债务人仅未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并不据此免除其债务,因此不存在
6、不当得利情形。但因给付迟延债务人对于标的物加以利用而受有利益时,则不防成立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乙的处分时有权处分,在这种有权处分的情况下其所获利益是合法的,不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于此情形,并不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之竞合。 案例 2. 出租人甲与乙签订租房合同,月租金 2000 元,合同约定被告不得转租。在租赁期间,乙未经甲允许而转租给丙,月租 4000。一个月后甲发现,遂提出解约。甲对于乙因违约获利的 4000 元可否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 本案中甲可以行使违约救济毫无疑问,但是此违约救济不能对全部4000 元主张权利。乙违约转租已经侵害了甲的所有权,
7、构成侵权,甲可否据此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然而,甲亦不能以侵权行为的规定向乙请求其违法违约所得的租金,因为租金并不是甲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可是,乙获利又没有合法依据。 据此,笔者主张乙构成不当得利,其一,不当得利制度构建目的乃在排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其二,任何人不能未经允许,利用他人之物获利,否则,有违公允,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亦然。另外,如果一方违约获利更大,而不允许合同忠实履行另一方请求不当得利,则法律无疑是在鼓励违约行为。 此种情形下,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与违约责任请求权产生竞合。权利人甲可以自由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请求权予以行使。 (二)与无因管理请求权 案例:甲有某屋,出国期间
8、,该屋遭台风毁损,邻居某乙雇工修缮,支出 5 万元。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有无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假设乙知道甲于台风前已决定拆屋建大厦,其法律关系又如何? 无因管理,指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并且管理事务需利于本人,不能违反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如本案。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因本人依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并不涉及不当得利之债,不会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同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而本案中在“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之下而管理本人事务下,不会构成无因管理,更不会存在两者竞合之可能。因此,不论何种情况下,无因管理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不存在竞合可能。 (三)与物权之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
9、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多年,无有定论。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两者不能并立。传统理论认为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这是罗马法以来所确立的原则。当标的物物权未变动时,权利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物权变动时,适用不当得利返还。 现代学者突破了传统学说,认为占有本身可视为一种利益,针对无权占有人,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之请求;同时占有本身亦可以发生占有不当得利,权利人亦得依不当得利之请求权请求占有物之返还。史尚宽先生认为“所有人得自另一种观点,谓占有人以所有人之损害,无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之利益,因而得基于不当得利之请求权请求占有物之返还。盖
10、此返还请求权,不应因所有人同时有所有权之物上返还请求权,而被摒弃也。 ” 王泽鉴先生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占有人拥有占有即取得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便发生基于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同一标的物,可成立占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例如甲鱼塘中的鱼跳到乙的鱼塘中,对于此类基于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受损人甲既可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原物,亦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原物。(四)与侵权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关于这两者关系,我国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它们可以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奉行辅助说,认为两者互斥。一般而言,两者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形主要包括:(1)无权
11、处分;(2)非法出租他人财产;(3)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4)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 案例:甲将一幅名画放于乙处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作价 10 万元将画卖给不知情的丙, (假设市价 10 万元) (1)甲如何主张其权利?可行使哪些权利? (2)倘若卖了 12 万元,甲是否可对全部 12 万主张权利? (3)若是只作价 8 万元,法律关系又该如何? 本案中第一个问题,乙无权处分侵权致人损害,受有利益,而其获利不具有法律上原因。此时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侵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甲可以选择行使两种权利之一。关于第二种情况,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比较有利,可以要求
12、乙返还高于市价的全部获利,即 12 万元。而对于最后一种情形下,甲可选择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要求乙赔偿其全部损失。侵权损害赔偿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返还范围以利益为确定标准。正如案例所指出的那样,当两者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对其更为有利的权利。 当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会发生不当得利,比如甲明知汽车为乙所有,仍将其赠与给不知情的丙。则甲因没有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甲构成侵权,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我国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略显单薄,仅有两个条文,尚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取得不当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并造成他人损
13、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不限于原物,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必要的劳务管理费用之后,应当上缴国家。此处其他利益是利用本应属于受损人的利益而获得的利益,何以要上缴国家而不是归还于受损人?如此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固然与法律的不完善有关,另一方面与理论界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的误解也有很大关系。尤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模糊界限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司法判决中极少被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往往以其他相关请求权为判案依据。因此,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关系的厘清,
14、对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和其他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涉及理论问题及实务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民法领域各个制度的功能体系,关系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作用的发挥。解决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和学者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即便如此,我们应当肯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承认它与其他财产上请求权的竞合关系,更好地协调民法各项制度的功能,充分实现民法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李光华.不当得利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0. 2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宋一.试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J.商业经济,2010(04). 4徐慧英.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