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拒做亲子鉴定,能否申请强制进行伤等四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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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子女拒做亲子鉴定,能否申请强制进行伤等四则成年子女拒做亲子鉴定,能否申请强制进行伤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结婚后不到 6 个月即生育一子,因为我们夫妻婚前曾同居生活过几个月,故我并没有对妻子产生怀疑。可随着儿子的逐年成长,我越来越觉得孩子和自己长得不像。儿子上大学后,我与妻子的关系开始恶化,妻子扬言儿子不是我亲生的,而是她与高中同学王某偷情生下的。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妻子又否认儿子是其与他人所生。我提出作亲子鉴定,不料孩子坚决不同意,请问我能向法院申请强制作亲子鉴定吗? 云南 吕建军 吕建军读者: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

2、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权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因为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或者子女超过 3 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当准许;(2)丈夫猜疑妻子作风不正派要求作

3、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3)子女已经长大成人,父或者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儿子已经长大成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你的申请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品房“缩水”面积的差价款应如何追偿 编辑同志: 我是福建某电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4 年 5 月,我公司与长兴房地产 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约定我公司购买长兴公司建筑面积为210 平方米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实际交房面积的误差不超过 3,并在房屋交付后 60 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 42 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

4、购房合同的20,我公司实际多付房款近 50 万元,并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要求长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 龚永光 龚永光读者: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公司与长兴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长兴实际交付你公司的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约定面积少 20,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

5、释)的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故你公司应以 3作为追究长兴公司违约责任的起点,即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别在 3(不含)之内部分的房款,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予以返还,而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别在 3之外的房款,应按照解释的规定,由长兴公司双倍返还。此外,长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产证,故理应承担没有按承诺为你公司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票应当怎样分割 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分配到同一城市工作并结婚,但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双方性格出现差异,去年年末开始分居。2006 年

6、 2 月,我妻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我离婚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 6 万元股票。我同意离婚,但 6 万元股票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请问,离婚时共同财产为股票时,应当如何处理? 吉林 陈安北 陈安北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在实际生活中,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

7、,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随着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双方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 综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采取归持有人所有,而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的方法。 未经公

8、司指派,员工上街为公司购物被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一家刀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年 3 月初,我公司员工郎某在检修机器时发现一个零件出现了故障,即向我建议更换。我便让公司副经理上街购买。郎某担心买错零件,主动要求同去,不料路上被一辆外地卡车撞倒,肇事卡车趁乱溜走。郎某因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三千余元。郎某出院后要求按工伤报销全部的费用。请问,郎某未经公司指派,擅自外出受伤,能按工伤对待吗? 北京 刘军 刘军读者: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郎某于工作时间上街购买零件时,被道路上的卡车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为郎某和肇

9、事卡车司机。因此,郎某应当首先向肇事司机请求赔偿,并不受郎某受伤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任何影响。即使郎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你公司在负担郎某的治疗费用后,就取得了对肇事司机的代位索赔权。从你们来信反映的情况看,郎某上街购买机器零件是在法定代表人已经指派副经理,并未指派郎某的情况下,郎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郎某在此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显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场所因劳动安全未受到应有保护所致,也不是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受外力伤害所致,不属工伤性质。 因此,郎某不能依据关于工伤待遇的规定,请求你公司按工伤待遇对待。但是,对于职工非因工受伤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可以享受非因工受伤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发给医疗期间的工资等。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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