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附件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沪工商 食抽委字第 号经审核,我局委托 承担 年 季度流通环节 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 总局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 规定,按照抽 样检验方案的要求,对流通环节的食品 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签字或盖章):时 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交检验机构)( )沪工商 食抽委字第 号:兹委托你单位承担 年 季度流通环节 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请你单 位按照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
2、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按照抽样检验方案的要求,做好食品抽样检验 工作。检验食品 抽样地点 抽样时间 备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骑 缝 章- 2 - 附件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 )沪工商 食抽字第 号(被抽检人名称):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市工商局有关规定,在流通环节 年 季度 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中,市工商局/我局委托 于 年 月 日前 对你单位的 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请仔细阅读被抽检人须知(见背面),并积极配合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上海市工商行
3、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检验机构: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背面)- 3 -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被抽检人须知1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检人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对拒绝的,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2食品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检人,不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用。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应当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书和工作证在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
4、并支付购买样品的费用。4被抽检人应当协助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如实填写抽样检验工作单。5被抽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6被抽检人可以将对检验机构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反馈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检验机构名称)于 年 月 日到我单位执行抽样检验工作任务,共抽取 样品 组,合计 件,总计 元。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1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持有效证件。 有 没有 2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要求多开或虚开发票。 有 没有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人员有没有故意刁难企业、 获取非法利益行为。有 没有(其它要说明的情况,可附
5、文字材料。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4 - 年 月 日附件 3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等级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销售单价 进货量 库存量检验用样品数量备份用样品数量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 号通讯地址 邮编负责人 电话 传真联系人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被抽检人所在区域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抽样场所类型 ( )商场 ( )超市 ( )批发企业 ( )批发市场( )集贸市场 ( )食品店 ( ) 其他 标称生产企业通讯地址 邮编联系人 电话 传真抽
6、样检验通知书( )沪工商 食抽字第 号被抽检人: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抽样日期: 年 月 日抽样人签字:检验机构: (公章)注: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人协助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如实填写。2被 抽 检 人 在 食 品 交 易 市 场 内 的 ,被 抽 检 人 和 市 场 主 办 单 位 均 须 在 工 作 单 上 签 字 、盖 章 。3本工作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检验机构,第二 联 留被抽检人,第三联交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联交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联寄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第*联 留*- 5 - 4进货量以同一食品规格型
7、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5需要作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前的“( )”中打“”。6在被抽检人一栏,应当括号注明牌匾名称或者市场摊位号。附件 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记录抽样日期 年 月 日抽样地点检验机构抽样人被抽检人进货查验情况: 抽样情况: (被抽检食品具体信息详见相关的抽样检验工作单)。备 注被抽检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抽 检 人(签字): - 6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附件 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送被抽检人)(被抽检人名称):市工商局/我局委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8、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请立即填写回执并寄回我局。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同一批次食品。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书面告知我局。微生物指 标不合格不得申请复检。自收到本送达书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附: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送达)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注 :本 送 达 书 仅 供 通 知 检 验 结 果
9、 ,不 得 用 于 食 品 广 告 和 宣 传 。回 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 果送达书( 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无异议,要求复 检不要求复 检。- 7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 6(检验机构)年 季度 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名称):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样检验中,我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 年 月 日在 抽取了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经检验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0、/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 请填写回执并立即寄回我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书面告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微生物指标 不合格不得申请复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附: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检验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检验机构:(公章)年 月 日注 :本 通 知 书 仅 供 通 知 检 验 结 果 ,不 得 用 于 食 品 广 告 和
11、 宣 传 。回 执(检验机构名称):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通知书收悉。我 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有异议 ,要求- 8 - 复检/不要求复检。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 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 )沪工商 食停字第 号(被抽检人):市工商局/我局委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 进行了抽 样检验,结果判定 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如对检验结果
12、有异议,可以向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可以恢复销售该批次食品。如对本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回 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责令停止销售标称 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的( )沪工商 食停字第 号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收悉。- 9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件 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复检用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确认、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确认
13、、移交地点复检申请人移交人(初检机构)接收人(复检机构)备份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等 级 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标称生产者 被抽检人备份样品数量 复检用样品数量确认情况 复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年 月 日移交人(签字或者盖章):年 月 日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年 月 日移交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签字):年 月 日- 10 - 备 注注:1本文书一式四份,复检申请人、移交人、接收人各一份,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留存一份。2复检申请人、接收人需出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附件 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恢复销售通知书( )沪工商 食恢字第 号(被抽检人):市工商局/我局委托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食品进行了抽 样检验, 结果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已于 年 月 日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因 (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已于 年 月 日向 (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表明该批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恢复销售。特此通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章)年 月 日回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