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问府谷信用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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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诚信考问府谷信用社十一年前,为支持当地金融经济发展,大沙沟村民“集资入股”信用社;十一年后,信用社发展壮大,却要求大沙沟村村民自动“出局” 。围绕着当年签订的“招股集资协议”的效力问题,昔日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最后只得对簿公堂。 老股东遭遇分红“歧视” 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神州大地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潮时期,给陕西省府谷县的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神府煤田的开发,使当地金融经济的发展如虎添翼。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就是其中一例。 1994 年的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一穷二白。因未步入正轨,加之资金匮乏,府谷县城市信用社就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信用社主任杨继生和府谷

2、镇大沙沟村委会协商:大沙沟村以“招股集资”的形式入股信用社,并给信用社提供办公楼和职工宿舍的建设用地。1994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向大沙沟村招股集资协议” (以下简称“招股集资协议” ) ,商定只要“大沙沟村委会向府谷县城市信用社交纳 20 万元的股金” , “就拥有 20%的股权,且 20%的股权不随入股金的增减而增加或者减少。 ”1995 年 9 月,双方在府谷县公证处对“招股集资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大沙沟村委会分别在 1994 年和 1998 年先后两次为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有偿提供所需土地 4.13 亩。 十年来,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不断经营壮大,逐步发

3、展成了一个拥有数千万元资产的金融机构。大沙沟的村民也为当年富有远见的选择感到欣慰。 2003 年 1 月,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更名为“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大沙沟的村民以为这只是原信用社名称的更改,并未在意,但是让他们始料不及的一件事悄悄发生了。 据大沙沟村原支部书记胡奴拴介绍,2003 年年底,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在分配红利时,对内部的职工按入股本金基数分配了15%的红利,而对大沙沟村股民却按股本金的银行同期利息并上浮 20%分配红利。 十一年后细说“招股集资协议” 府谷县城区信用社的做法激起大沙沟村股民的强烈愤慨。因为自1994 年 12 月签订协议起,一直到 2002 年,

4、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每年 20%的股息和红利从来一分都没有少过。于是,从 2003 年年底开始,为讨个说法,大沙沟村村民先后数次到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府谷县信用联社、府谷县政府、榆林市政府上访,但始终没有结果。 府谷县信用联社董事长王文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和大沙沟村村委会发生的合同纠纷,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并没有将大沙沟村村委会这个股东赶出去的意思。这件事情我也参加了调解工作。如果大沙沟村村委会愿意退股,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愿意拿出 100 万元给大沙沟村村委会作为补偿,但是大沙沟村村委会却要价 1000 万元,双方给出的价码差距太大,这事我也没办法啊! “招股集资协议”第 1 条规定

5、, “集资扩股原则是双方自愿、积极合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共同遵守社章。 ”第 7条规定,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乙方股金到位起,与金融政策无抵触时永久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但是, “仅仅过了 8 年,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就将这份合法协议视为一张废纸。 ”大沙沟村委会主任王候清气愤地说。王候清还告诉记者:“8 年来,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当年经过人民银行等部门清产核资后的资本金额是多少,我们不知道。在集资招股协议中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说法,大沙沟村委会也没有人在信用社担任过职务,介入股东理事会和参与信用社资金核算。 ” 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社原主任赵天水回忆起当年的情况时

6、认为,府谷县城区信用社现任领导不顾历史事实,随意撕毁当初的合作协议,其做法丧失了信用社诚信。 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社原副主任杨继生也认为,就当年的“招股集资协议”而言,对大沙沟村村委会已够苛刻的了,但双方一直合作得很好。1999 年 8 月,府谷县信用联社董事长王文理在让我担任城区信用社主任时,交给我四大工作任务,其中一条就是要我将中小股民全清退出去。当时的决定是当着府谷县人民银行、府谷县信用联社、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三家的面宣布的。而且还让府谷县信用联社监事长王平生驻城区信用社协助解决。后来,除大沙沟村委会的股份外,股金在 50001.2 万不等的四十多名股民全被府谷县城区农村信用社清退掉了。我之

7、所以没有将大沙沟村村委会这个股东清退,主要原因是,我认为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原委,记者来到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值班的工作人员拨打了好几个电话,但终究没联系上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主任白永河。 不久,大沙沟村村委会就收到了府谷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以大沙沟村村委会为被告的起诉状,诉讼理由是,1994 年双方签订的“集资招股协议”违法。 法院两次认定“招股集资协议”有效 2004 年 4 月 24 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经营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提出,府谷县城区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组织,对其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定。大沙沟村村民委员会不

8、具备向城区信用社入股社员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招股集资协议”应属无效。 而大沙沟村村民委员会则认为,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规定,“城区信用社可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 ,并未否认城区信用社不可以向另外一些主体招收股金。而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不得向城区信用社投资入股。” 大沙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组织,既非国家机关,也非事业单位,更非专业银行,是完全被允许向城区信用社集资入股的合法主体。基于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又提出,中国人民银行 19

9、95 年 3 月 31 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通知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不得进行股份制改造。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股份制改造。 但是法院认为,该文件在 1995 年颁发,而双方的协议 1994 年就已经签订,因此,不具有溯及力。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虽然有“股份制”字样,但事实上城区信用社的性质仍为集体合作制而非股份制。 据此,法院认定府谷县城区信用社和大沙沟村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招股协议有效,判决驳回府谷县城区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 府谷县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又一次判决驳回府谷县城区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府谷县城区信用社也又一次上诉到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事件的发展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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