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乌台笔补看元朝的监察制度摘 要 乌台笔补是元朝初期著名监察御史王恽在其任职期间,所作的弹劾文书以及对朝政大事所作的建议。元朝的监察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设置了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是对元朝官员的政绩、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进行监察。本文围绕乌台笔补的一些事状分析了元朝监察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情况。 关键词 乌台笔补 监察御史 御史台 作者简介:杨红,中国政法大学 2011 级法律史学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38-03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
2、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元代比较重视司法监察工作。元代的监察机关十分庞大,中央设立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地方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本文就是围绕元朝一个监察御史王恽的一部著作乌台笔补豍分析元朝的御史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一些特征。
3、一、元朝监察制度概述 (一)机构设置 元朝为加强对社会的管理,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监察机构。在中央设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也叫内台或中台(相对于其派出地方的行台而言) ,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各置一员使其相互制约,便于提高监察效能。其属官有侍御史、治书御史,协助御史大夫总理一切监察事务。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作为办事机构。 在地方设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行御史台简称行台、外台,行御史台除不设殿中司外,台、察两院的设置与御史台相同,只是监察御史的人数略有差异。在御史台下设内八道肃政廉访司作为督察机构,肃政廉访司设访使、副使、佥使、经历、知事等官职共负其责。 (二)职
4、权 御史台的主要职权是“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豎。就是监察三大官府的奏禀公事活动,主要监察其上下级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执行上下级处事规则的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格例的规定,有无超越权限的行为等。更重要的是,要严格监察中央三大官府及其高级官吏是否“遵依圣旨” ,及时向皇帝“上奏各项事宜” 。 行御史台的职权范围较广,主要是“掌弹劾” 、 “司罢黜” 。具体职守是按照“行御史台所有合行条画”及其它有关规定全面行使纠察之权,如监察刑政狱事、监察百官善恶及奉职情况、监察行政事宜、监察民政事宜、监察军政事宜等。 肃政廉访司是专
5、门掌握审复刑狱、审视冤滞、统一刑名,不受“有司”等行政机关干预的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机关。其负责督察的范围较广,“廉访司官,所以纠劾官邪,徇求民瘼,肃清行政” ,并有权对行中书省和枢密院的令史等“稽迟违错”行为进行纠察,对其轻者有权“就便斟酌断者” ,对其重者则“申台定夺”豏。 元初,肃政廉访司称为提刑按察司,主掌“审断监督、刑民诉讼、军政管理、保举人吏、劝课农事”等诸项公务。至元二十八年元廷为“刑政分离” ,便将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在重新划分职权时还是出现了重叠。 二、 乌台笔补中监察文书的分析 根据通读乌台笔补的各种事状,现将各事状根据内容不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依据条画“弹劾
6、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诸司官吏奸邪非违”豐行为 “奸邪非违”是官员违法、不称职的模糊概括,具体指: 首先,关于监察官吏侵贪:如依元典章规定, “纠察和买时不依时价,冒支官钱及克减给散不实者,纠察官吏侵使,移易借代官物者,纠察官吏乞受钱物者,纠察院务官办课增余不尽实道官者”豑 书中的具体事状为: 1.“论河南行省屯田子粒不实收分与民事状” ,叙述的是河南行省屯田一百万石,只给百姓分发四十万石,其余公饱私囊,使民不聊生,诉讼无门。 2.“弹甲局首领官张经影占工役事状” ,弹劾甲局官员张经影从工匠刘仲礼处依仗职权勒取价钞,还将刘仲礼应造甲数分给其他工匠的非违行为。 3.“弹顺天府总管祖世杰不合支俸事
7、状” ,弹劾的是顺天路总管祖世杰,其因犯罪而离职,依元朝法律离职期间官员俸禄不予给付,但祖世杰照给无误。 4.“益津县尹张英非违等事状” ,弹劾的是益津县尹张英,张英甫逾两月,逐节非违,列其四个罪状。 5.“弹马全擅科钞事状” ,弹劾马全擅自多收课税两锭十九两九钱。 6.“弹市令冯时升不公事状” ,弹前在都市令冯时升,于行铺人户处取钱六锭十一两三钱五分,还勒要米、酒等物不计,等被告到官府时而行追赔,冯时升已迁保定县尉。因此事,又弹劾大兴府不对迁转官员仔细审核,蒙混保举,是属违错、不称职之行为。 7.“为陕西郑县隐户计事状”是说京兆路华州官从陕西郑县刷出漏户 62 家,但却不呈报国家,而私下从这
8、 62 户取要差裞。 上述事状中多数国家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从王恽弹劾的上述几个文书当中我们可以了解,元朝监察官的职务工作很细致,比如在弹劾冯时升、大兴县官吏、固安、东安洲官吏、内侵状中,将其侵贪的数额记录的很详细。 此中,比较突出的两个事状就是“弹甲局首领官张经影占工役事状” 、“弹市令冯时升不公事状” 。 张英自任官两个月以来,非违行为被王恽列了四个罪状豒: 一是县盗贼猖獗,不令官兵捕捉缉拿,而是从受害百姓处勒取钱财。 二是张英明知前任县尹私吞官钱,却不追回,还令其还家。 三是县道桥失坏,不令工匠维修,致使百姓被淹死河中。 四是张英自身修行不检点,酗酒闹事,贪酒享
9、乐不办公事。 元朝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监察,所以监察官在元朝官吏中的地位很特殊,他们相当于皇帝的耳目,监察官的任务很繁重,上报监察情况时一定要有理有据。 其次,具体监察百官现状:元廷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官府的统治效能,授权各级监察机构,监察现职官吏的任职情况,即是否存在失职和违纪行为。主要纠察的事项有:官吏任满应迁转而不迁转,或迁转不依条例的行为;“非奉朝命,擅自补注官品者” ;“职官若有老病,不胜任职者”;诸官吏中,廉能公正者体察,污滥者纠察;诸求仕者“若于应管公事官员私第,谒托者”等,一并予以纠举豓。 具体弹劾事状如下: 1.“弹聊城县官污滥事状” ,弹劾的是博州聊城周县尹、秦主簿两个牧民官于部民
10、通奸,二人行为是犯罪行为,有伤大国风化。此种官员应予以罢黜,并治其罪。 2.“弹博州总管杨庭训不之任状” 、 “弹忽都鲁阿散不赴任事状” ,弹劾的是博州总管杨庭训、淄莱路长山县达鲁花赤忽都鲁阿散延期不赴任,有碍官民利益。 3.“弹周咬儿罗魏子事状” ,叙述的是:周咬儿打死马大滑州官不详加审判,只以国财论杀。孙佛宝与其妻罗魏子将王二杀死,依法应将两谋犯处决,而滑州官府只将罗魏子杖打 47 下,分赴本家收管。实属官员不称职,以宽大之恩,失轻重之义,乱行非违。 4.“弹西夏中兴路按察使高智耀不当状” ,弹劾高智耀,此人当官无所作为,事佛敬僧,不问民间疾苦,使百姓告状无门,恐生事端,应将其罢职,不再叙
11、用。 5.“论陈提刑改除不宜取解由事状” 、 “弹四州滥给解由事状”两事状说的是,官员迁升迁转不合体例。涿州等处州县犯内侵罪而转职,现任官员不调查清楚而给付解由,要求将此处官员申台呈省。 6.“弹刘汝翼状” ,弹劾中路教授刘汝翼,在崇孝寺与提学杨荣因谈论事物时言语冲突,对杨荣进行谩骂,抓其头发,而后两人却私下和解。作为教官应为人师表,以教训、训导为己任;而刘汝翼此行为有伤儒风,应选其他大儒以代其职。 7.“弹兵马司擅自鞫断事状” ,兵马司无权断狱,而行断狱之事,实属越权行为。 “弹西夏按察司行移违错事状”叙述的是:西夏中兴提刑按察司越权诉讼,不经御史台而直接诉到户部,没有“申台呈省”豔。 从上
12、述事状中,可以得出,监察官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纠举必须进行详尽的证据搜查,监察文书一定要有理有据,否则依元条格,诬告反坐,会被处以刑罚。 (二)第二类:纠察并协助平反冤、错案 这里只列举几个具体事状: 1.“论高明奔母丧事状” ,户部员外郎高明因为母奔丧而离职,中书省以高明违错治罪。王恽认为,高明不应加罪,御史台以肃清风俗为首任,而且古代名王以礼治天下,应免去高明的刑罚,放其回家守孝,以励百官。 2.“论司狱官合行条理事状” ,随路司狱官随意出入人罪,每年冤案百余起,被冤入狱者五六百人,更由于狱官不尽职,使好多囚犯死在狱中。对隋路各司狱官进行弹劾,并督促总管府立即平反冤、错案,制定考课官员的程
13、序,交由按察司体察。 3.“弹左巡院官修和赵仲谦事” ,赵仲谦于元五年十二月,诉讼到中都左巡院,告王四打死妻妹赵喜莲,而郝、马、张等官吏不去缉拿被告,也不传唤当时在场证人,只是放被告回家。赵忠谦见左巡官故意推延,所以又告到总府右三部还是不被理会,庭审时不依程序,强制双方和解了事,弹劾上述府之官员,并提请御史台重审此案。 4.“弹县尉杨政事状” ,在都住人催提领将博州人丁五十的妻子支丑女作逃妇捉拿,刘吏员将该女的钱物抢为己有。在大兴县由县尉杨政审问,杨政与崔提领是旧故,并不开堂审理,只私下进行问话,才知道该女不是逃妇,是来看患病的丈夫,却被崔提领捉拿又遭其强奸,杨政徇私情强行将该女收押,之后又从
14、其勒要赔钞六贯,才将其放出。弹劾杨政,将其绳之以法。将上述案件依法重审。 5.“弹大兴县官吏乞受事状” ,该事状称:大兴县官吏经常从上告百姓处取要钱物。阿肖之妻鱼王嫂告其丈夫通奸,因为没有证据,是不受理的,而大兴县官吏却滥行捕捉,依此纠弹。 (三)第三类:负责保举为治有方的官员 元朝的官员选拔制度比较复杂,虽然沿袭了宋金体制,但结合元朝“时宜”也作了许多变通,结果出现了“仕进有多歧,权衡无定制”的局面豖。主要方式有“承袭”和“承荫” 。所谓“承袭” ,又叫“承荫” 、“袭替” ,指诸官员的子孙后代,依据有关条格继承和因袭父祖的官僚地位,并获取相应官职的一种制度;所谓“荫叙”是因受父祖之官荫的荫
15、庇而入仕。这两种选官制度是元官吏的主要升转形式,由于元朝科举制时兴时废,所以“保举”就成了贫家子弟入仕的主要途径。 元代被保举的对象有两类人:一是官吏,二是草泽之士(白丁) 。官吏保举,依至元十三年(1276)圣旨,须是:“官吏者有贤能公正者” ;草泽之士保举,按同条圣旨,也必须是“随路州县有德行才能可以从政者”豗。笔补中的“举河南士人陈天祥事状” 、 “史丞相子格合任用状” 、“廉平章廉能合复用状” 、 “举崔国华充省掾状” 、 “举关仲修事状” 、 “举李户部称职和特加宠数事状”等,这些事状都是王恽为官期间,所作的举荐。 (四)第四类:其他 乌台笔补中存在相当一部分事状是王恽为官时对朝廷大
16、事的有关时政论述和建议,并不是正式的监察弹劾文书。 作为监察御史的王恽,更是一个集儒家大成文化的思想家,他的作人、为官的礼学、礼治思想贯彻于整个乌台笔补当中。这部分事状涉及了一国的经济、文化、法律、军事、教育等各个方面的独特见解。特别表现在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十中,即附在乌台笔补的附录“便民三十五事”中。该卷中阐述了关于“礼治、立法、选官、恤民、息兵力、养人才、节费用、设国学”豘等方面的建议,如“弹赵春奴不孝事” 。 世祖即位后,在京师设集贤院,掌管有关学校事务,还设(汉人)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等学府,立国子监以统之。设祭酒、司业等官长官教学事务,学校主要培养蒙古贵族和其他各族地主官
17、僚子弟,其各族生员分配比例为“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各半之”豙。王恽认为,国学是培养朝廷贤能之士的重要形式,于国于民都很重要。 世祖忽必烈在诏谕“兴学校”的同时,又提出“议科举” ,认为“科举为取士之方”豛。但是统治阶级内部大多数蒙古贵族,习惯于蒙元以来一直实行的世袭承替制和由吏出职入仕等比较简捷的入仕途径,所以对隋唐以来行之已久的科举持消极态度,以为此制致使“人都习学得浮华了” 。因此,尽管世祖于至元十一年(1274)曾诏谕设立“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豜,但在他当朝的 30 多年期间,科举取士之制长期处于“事未实行”的停滞状态。直至仁宗延佑二年(1315)才开始正式施行,当时按民族不平等原则,
18、对考场、考题、授官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王恽在官期间,国学、科举都是刚刚实行,所以王恽特别强调要敬奉儒学,建立官员礼治,设科举,建国子学,培养朝政重臣。当然,国学的教官应是精通古经、诗书的孔家大儒。而不是“弹刘汝翼状”中刘汝翼那样的官员。 王恽推崇礼治,所以针对时弊提出了兴科举、办国学的建议,如“请举行科举事状” (上奏极陈设科举的必要性) 、 “论明经保举等科目状”(认为科举考试时应选儒家经典作为考试科目) 、 “论科举事宜状” 、 “为教孔颜孟子孙事状”等等是其对该事宜重视的体现。 三、浅析元监察制度的特点 从分析乌台笔补各个事状中,我们不难总结出,元朝监察制度的一些特点: (一)监察范
19、围广 从上述弹劾事状的分类中我们可以得到,作为元朝的监察官员,监察工作很复杂,任务很繁重。之所以会这样的一个原因就是监察的范围广。监察职员要监察:官员侵贪行为,官员的任职情况,平反冤案、错案,保举为治有方的官员等。内容很多,范围很广。 特别是元朝的监察内容涉及到了官员的道德监督,如“论高明奔母丧事状” 、 “弹不孝子扬大事状” 。这两事状形成对比,高明因守孝道而减其刑罚令其回家奔丧,而杨大因虐待其父而被罢免。可见,元朝对官员的道德要求是很高的,道德的高尚在官员的选拔、升迁、减免刑罚方面会起很重要的作用。元对官员的道德监察规定得很细致,例如,元朝普通监察官吏的监察纲纪中特别提到“不得因故受诸人礼物 ,也不得拜识亲眷献贺财物 ,凡违者,均以赃论。凡在司或巡按一律不得与各路、府、州、司县,应管公事官吏等,私同宴饭 。不得于巡按处买卖货,或阴使官吏,带造物件,如违,计取得利息,以赃论罪 ,陪同监察官的书吏、奏差等,凡有宿娼、饮会者,均依已行禁治条格断罪”豝。 此外, 乌台笔补中有一些事状如“弹赵春奴不孝事” ,是说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