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者输了官司又赔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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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打假者输了官司又赔钱这是一起因打假引出的名誉权纠纷。 沧州工商局因查处一起假冒摩托车案,在行政诉讼中两审败诉。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出具证明和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鉴定被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并付出了 280 万元的巨额赔偿。 工商打假输官司 1997 年 5 月 18 日,消费者王宝森在河北省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简称农林公司)购买了一辆新大洲牌摩托车,为保险起见,王宝森请新大洲公司“打假办公室“为其摩托车作鉴定。1997 年 6 月 9 日,新大洲公司“打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苑志仁检查后,发现该摩托车车身金属铭牌、合格证上均标明生产厂家是“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合格证

2、书并不是海南公司原厂提供的,遂出具了如下证明:“河北省沧州市小王庄镇八里庄村王宝森先生于 1997 年 5 月 18 日在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购买的新大洲 XDZ80T 型摩托车,该车的发动机号(966053869)、车架号(297001295)、合格证编号、产品检验员等,经我公司鉴定确实不是我公司生产,合格证也不是我公司提供的。特此证明。“后消费者王宝森向沧州市工商局投诉。1997 年 6 月 13 日,沧州市工商局查封了农林公司 55辆新大洲 XDZ80T 型摩托车。 1997 年 6 月 16 日,沧州市工商局请新大洲公司为其查封的 55 辆新大洲 XDZ80T 型摩托车作鉴定,新大洲公司

3、出具的鉴定称:“你局 1999 年6 月 13 日查扣的沧州市农林机械公司购进的 55 辆新大洲 XDZ80T 型摩托车,经我公司从该批车的合格证、发动机、车架、车壳等几方面鉴定,该车非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产品。“1997 年 6 月 23 日,河北省沧州市工商局发布了第 62 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当事人于 1997 年 5 月 28 日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厂林州联营厂购进“新大洲“XDZ80T 型两轮摩托车 63辆,购进单价 8500 元,购货金额 535500 元。该公司现已销售 8 辆,剩余 55 辆被我局查封。经查该批摩托车是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安阳史家河企业集团总公司的

4、联营企业-河南林州联营厂生产的。该批车辆是在未经海南新大洲公司检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装生产的,并冒用“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名和注册商标及标识。经新大洲公司鉴定为冒牌产品。 工商局认为,这批车辆只在外包装盒上标明了林州联营厂,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金属铭牌、合格证上标明自己的真实厂家,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了海南新大洲原厂产品,属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进货发票、车身金属铭牌、合格证、原厂鉴定书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陈述为证。 工商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国家工商局工商法定(1993)313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无论是紧密型、半紧密型或松散型)也应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明生产企业的

5、厂名、厂址,不得使用其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厂址。 2.公安部(1994)15 号令规定:摩托车“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位置“等。 1998 年 8 月 27 日,农林公司对沧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农林公司提出,林州联营厂系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安阳史家河集团总公司共同开发联建的工厂,双方签有联营合同书、协议书。合同于 1994 年 7 月签订,期限为 5 年。协议约定由海南新大洲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产品说明书、粘花、商标、合格证,让林州联营厂使用海南新大洲公司的产品目录、产品商标;林州联营厂可以自行制作车架,车架号码前加“2“字

6、,以示与海南厂家之区别;上述合同、协议约定和章程规定均已付诸实施,我农林机械公司购销的摩托车完全符合上述约定和规定,是林州联营厂合法组装的合格产品。 1999 年 3 月 22 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判决认定,新大洲公司与河南安阳史家河集团总公司的联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林公司经销的 XDZ80T 型摩托车不属冒牌产品。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1999 年 6 月 28 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结果工商局不服:摩托车是河南生产的,所使用的标牌与合格证却是海南的,因此认定冒牌产品准确无误。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不是“企业合同“,因此,沧

7、州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审理对象应该是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而不应超出权限审理联营合同是否有效的民事纠纷。 新大洲也上了被告席 早在工商局成为被告之前,农林公司就已经把为工商局出具鉴定的新大洲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997 年 12 月 13 日,农林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新大洲公司为王宝森出具证明和为工商局出具鉴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索赔 56 万余元。 1998 年 2 月 5 日,原告请求追加赔偿内容,要求索赔 227.94 万元,并解决现库存车辆 92 辆,共计 79.9 万元。 1998 年 6 月 18 日,原告再次请求追加索赔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8、和间接损失共计 337.8 万元。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导致原告方 55 辆摩托车被沧州市工商局查封扣留和该局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向从原告方购买该车的消费者造谣惑众,谎称消费者购买的是假冒车,是上当受骗等,并鼓动消费者向工商机关投诉。而促使沧州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直接依据便是被告向工商局出具的一纸所谓的鉴定书,导致原告方未售出的车辆被封存,已售车用户纷纷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要求,严重地妨害了原告方的正常的经营秩序,败坏了原告方的声誉。 被告方新大洲公司否认原告的指控,被告认为新大洲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被工商局查封的 55 辆摩托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批产品

9、为违法产品,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大洲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目的是打击违法产品,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无意损害原告名誉,新大洲公司也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必要。 一、新大洲的行为与原告所称名誉受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有关规定,举报仅是为受举报的执法机关提供了一个线索,是引起工商局调查的方式之一,最终结论由执法机关调查后作出。故消费者举报本身并不能使原告受到行政处罚,新大洲公司从未鼓动消费者举报,举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新大洲公司向工商机关作书面鉴定同样不能让工商机关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工商机关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有原告法定代表人陈述、实物证据、鉴定及其他书证,并非仅仅依据新大洲的

10、鉴定。 在本案中,工商机关查明的事实是:该批 55 辆 XDZ80T 型摩托车是林州联营厂生产的,车身金属铭牌和合格证上均明确标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名,而没有标明自己的生产厂名-“林州联营厂“,使许多消费者误认为是海南公司的产品。即使没有新大洲公司的鉴定,工商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也完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新大洲的鉴定不过是陈述了一个原告所销车辆非新大洲生产的事实,这一事实工商机关早已查明。 二、新大洲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和违法行为新大洲公司给工商局的鉴定书如实地陈述了原告所销本案车辆与新大洲摩托车的不同之处,以及这批车非新大洲公司生产的事实,并无不实之处。新大洲应消费者王宝森的

11、要求出具的证明,内容同样陈述如此。 而且,新大洲公司在证明及鉴定书中对本案摩托车定性基本正确。尽管新大洲公司与案外人史家河公司签订有联营合同,但新大洲商标注册后,双方未就注册商标许可重签合同,也未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登记。1996 年 8 月 21 日,国家工商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1997 年 3 月 4 日公安部、机械工业部有关通知规定,反对盗用、套用目录中产品型号和利用“联营“挂靠“、“异地分厂“等方式非法转让、出卖产品型号及合格证,违者将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列入目录的资格。上述文件下发后,联营合同已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终止履行,第三人继续生产的产品

12、当属非法拼(组)装的违法产品。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任何企业都应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如实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否则应视为制售冒牌商品。 农林公司获巨额赔偿 1999 年 9 月 13 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南新大洲摩托车厂给消费者出具虚假证明,鼓动消费者向沧州市工商机关投诉,并在沧州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不进行实地检验即出具“鉴定“自己认定其联营厂生产的摩托车为假冒产品,导致沧州市工商局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沧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其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能因此可以免除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 故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后,连同判决书一起在河北日报的相应位置连续刊登 5 天,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80 万元。 对此判决结果,被告方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服,被告上诉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在侵权事实的因果关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方面,开辟了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先河“。 被告方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日即将开庭,我们将关注案件的终审结果。 民主与法制编辑部: 我叫张诚,在甘肃省酒泉地区农机厂负责工会工作,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的忠实读者。我非常喜爱这个刊物,因为多年来,从中受益匪浅。今天去信主要是给我正在服刑的儿子,订一份 2000 年全年的杂志。 我儿子叫张贤德,1998 年贵刊曾无偿寄给他民主与法制杂志,并鼓励他学法、知法、懂法;加强思想改造,争取重新做人。贵刊的热情帮助,使他深受感动。在狱中他遵规守法,服法改造,受到管教单位的表扬和奖励,并从无期徒刑减成 20 年有期徒刑。所有这些都与您们的关心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们全家代表我儿子给你们道谢了。感谢贵刊对服刑者的关心和爱护。今后每年我都要为儿子坚持订民主与法制 ,激励他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张诚 1999 年 11 月 20 日 责任编辑:刘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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