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的规范与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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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业的规范与立法完善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和改革开放的实施,现代典当业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佳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典当业的规范及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具体法律实践切入,对典当业的规范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对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典当 规范 立法 作者简介:周慧,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42-02 一、典当行的发展与作用 典当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中国兴起于东汉,距今已有 1800 年的历史。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

2、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 。建国后因公有制经济建立,典当业逐渐消亡。1954 年底,人民银行召开反高利贷会议,开始对典当行进行限制。1956 年,公司合营时期,各地典当行陆续被改造成人民银行领导的“小额质压贷款处” 。从此,典当行作为一种高利贷剥削行业被全部取缔。1987 年 12 月,中国大陆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正式成立,标志着沉寂了 30 余年的典当业奇迹般苏复。 典当业的复苏既有时代背景,也有其经济意义。实施改革开发的同时,我国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体制。这是典当业复苏的时代背景。 更重要的原因是,典当业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

3、,为个人及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提供着极大的便利。无论世界哪个国家,中小企业都是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 800 万家,占企业总数的 99%,其企业总产值、利税总额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企业的 60%、40%和近 60%,并创造了 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为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银行等金融部门更加倾向于将贷款发放给规模大,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大型企业。融资通路的阻塞已经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典当融资正是迎合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产生的。典当贷款具有对企业信用要求低,贷款额灵活,贷款的时间短、程序简便、速度快

4、的特点。这些特点都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契合,使得典当贷款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佳手段。 二、典当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措施建议 近年来,无论典当行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现代典当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对典当业认知存在偏见 在中国典当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去典当行多为穷困潦倒之人,这使得人们对典当行误解太深,总将其与剥削、欺诈联系在一起。即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类思想也是根深蒂固。典当的融资功能缺乏大众基础,反而给非法的融资渠道留下生存空间。基于这种极端的偏颇,我国的典当行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是不适合开展寄卖业务的。 (二)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层出不穷 在利润的巨大诱

5、惑下,部分典当行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费率上未将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单独收取,而是执行一个费率。更有甚者,一些典当行为赚取高额利润,执行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费率,致使当户难以具体了解典当业的费率计量标准,引发典当功能的歪曲,诱发高利贷的不良倾向。另外,有些典当行罔顾金融风险,发放担保、信用贷款,大大提高了经营风险。 (三)人才资源匮乏 典当行业中,大量贵金属、珠宝、古董等民品鉴别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对企业放贷时,工作人员既要可以准确评价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抵押资产的具体价值,又必须对企业的投资项目有必要的了解。这才帮助典当行不断壮大,防止不必要的亏损。直

6、到现在,国内仍然没有一所典当业培养人才的专门机构,导致人才断层,严重制约典当业的发展。 对此,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规范。 (一)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典当行业发展,及时出台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使典当行由无章可循到有章可循;2005 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典当业,其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这是对典当业准入标准的限制,可有效防止典当业规模无序扩张,同时保证典当行

7、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典当事务中的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也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这一规定限制了典当期限,对于典当行的利益是一种保障,防止期限过长,当物贬值,增加典当风险。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在以前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按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本条取消了“浮动范围” ,实际上取消了典当行挂靠上浮利率的可能,一是防止少数典当行借上浮擅自提高利率;二是变相降低了利率水平。同时,禁止预扣当金利息,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

8、二)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与协助 各省市在本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都建立地方性的典当协会,它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实行会员制,将各地典当行纳为协会会员,结合行业特点,科学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宣传行业典型企业和优秀从业人员,鼓励典当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典当业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认同。同时,典当协会在信息互通、人才培养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协会通过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的方式,培养专业的典当人才。还肩负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责任。 三、典当业的立法完善 典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颁布,对典当业的有序发

9、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典当业发展,办法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逐渐显现,部分重要管理规范与习惯法冲突,再加上涌现的典当新业务使典当业者无法可依,尽快制定并颁布一部专门的典当法刻不容缓。 (一) 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性质为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担保法等法律 典当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担保贷款行为,如果办法与担保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按效力等级适用原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担保法 ,但因担保法对典当行为并不具有针对性,并不能有效规范典当行为。如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本条所指的“其他典当业务”比较典型的就是财产权利典当中的股票质押,由

10、于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典当行办理股票典当,应依法到证券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设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但由于证券登记机构目前暂不受理典当行业的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因而可能造成质押股票合同无效,无形中大大增加该类业务的风险。只有制定与担保法同等法律效力并专门针对典当业的典当法才能避免以上风险的出现。 (二) 办法全文仅有六十九条,关于经营规章方面的规定仅有十二条 这与合同法 、 担保法等法律相比,无论从条文的数量,还

11、是从完善程度上都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许多重要规则在办法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如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 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该条仅规定了绝当前当户应当支付综合费用,但对绝当后偿还本金及利息之前是否仍计算综合管理费没有规定。这就给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对这一问题,法律实践中有多种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典

12、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而所谓服务及管理费用,即在未发生绝当的典当关系存续期间,典当行为当户利益服务和管理当物而收取的费用。而绝当后,典当法律关系终止,当户对当物丧失了回赎权,典当行可依法或依约处置当物以优先清偿自身债权,不存在再为当户提供服务和管理当物的情形,其当然无权要求当户在绝当后还要承担综合费用。如果说典当行在绝当后有提供服务或管理当物的情形,也仅是为其自身经济利益,即为了处置当物以优先受偿而进行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当然不能要求当户来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形成绝当,但典当行对当物的管理行为仍然存在,且典当行支付的当金多通过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13、等途径筹集,其财务成本很高,管理费用较大。且大部分绝当物品典当行不能自行处理,需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行要求对拍卖物品进行评估,评估费及佣金又是一项很大的成本。如果绝当后不支持综合费用,无形之中扩大了典当行的损失,增加了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在形成绝当后不继续计算综合费用有利于督促典当行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减少当户的经济损失。抵押物价值一般远远高于当户所获得的当金,如果当金与抵押物价值相当,当户就不会有赎回当物的意愿,而典当行在保管、处理当物时也会产生一部分的管理费用,只有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当户所获得的当金才能有效降低典当行的经营风险,并促使当户及时赎回当物,形成良性循环。但如果绝当后继续计算综

14、合费用就会导致典当行怠于行使权利,只要在当物价值高于当金及管理费用的情况下,处理当物的时间越晚,其所能获得的利益就会越多。这也就出现了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奇怪现象,在形成绝当后很长时间内,典当行都不行使其处理当物的权利。这种现象在以房产为质押物的典当贷款中尤为普遍。这种行为直接扩大了当户的损失,使其承担更多的利息及综合管理费用。但从长远看,该行为对于典当行的信誉也是一种损害,迟滞了资金的流转,不利于典当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典当法立法中应明确禁止绝当后继续计算综合管理费用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督促典当行行使处理当物的权利,从而更好的维护当户及典当行的利益。 (三)对于新兴的典当业务办法也未涉及

15、 随着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兴起,虚拟物品也具备了交易价值, “叮当猪”是一家专门从事虚拟物品交易、典当的网站,该网站中人们可将各种虚拟物品进行典当换取一定数额的人民币。现在已有将虚拟物品如 4位的 QQ 号等,作为当物向典当行抵押的当户,但因办法没有相关规定,典当行一般不接受该项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新的典当业务会不断出现, 办法与实践的脱节也将越来越严重,只有通过制定颁布专门的典当法才能更有效的规范新兴典当业务。 典当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制度、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助力,还需要法律的支持。随着典当业的发展,典当业立法也已经提上议程。相信经过不断的改善,现代典当业将会成为一个“新兴”的优势行业,为我国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海燕.中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及社会作用.社会学研究.2004(3). 2何雯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商业研究.2003(2). 3梅强、谭中明,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4周昱.企业融资新途径典当.当代经济.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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