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域名抢注:没有硝烟的战斗要访问一个网址,就需要知道它的域名也就是网址;要在网上展开电子商务活动,也需要一个域名。一个企业没有独立域名就如同公司没有名称一样,域名是企业走向互联网经济的“护身符“和“敲门砖“,拥有一个好的域名才能展开一切商务活动。 信息网络虽然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但域名抢注已闹得不可开交。比如网上旅游,当您坐在家里游览颐和园时,在网址一栏键入http:/,您会惊奇地发现,这里不仅有“颐和园“,还有“谊和缘“。原来,这里不是那个世界闻名的“颐和园公园“的网址,而是一个名叫“陈宇“的“颐和园发烧友“的个人主页。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首次光顾了他的主页,在感叹其构思巧妙的同时,第一
2、反应是:已被列入世界著名文化遗产之列的“颐和园“网址竟被他抢注了! 域名,这一被称为网络经济的“软黄金“,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某些拥有知名商标、字号的企业由于疏忽,不及时将其作为域名申请注册,使用已久的知名商标、字号纷纷被他人在网上抢注,引起了众人的担忧。 域名抢注,必须正视的现实 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有两项必不可少的资源,首先是企业在网络上的名称即域名,然后才是产品。域名是企业丰富的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有的知名域名,价值高得惊人,如“华尔街“(Wallstreet)定价375 万美元,“ABC“更是高达 100 万美元。国外许多公司正在抢注域名,以期自己的资产保值和增值。 据
3、权威人士介绍,“.com“属于顶级域名,按国际有关规定,这类域名可以买卖,谁先注册谁享有权利,即便想打官司也只有美国法院才有权受理。我国许多企业域名意识薄弱,使得许多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被抢先注册,失去了很好的发展机遇,“红塔山“、“森达“等知名品牌名称被抢注就是证明。到目前为止国内域名已达 3 万个,不仅单字母、单数字域名已注册完毕,汉语拼音乃至英文的“长江“、“黄河“、“泰山“、“黄山“等域名均已名花有主,另外像“东方“、“东方红“、“少林“、“少林寺“等知名词句也已有人捷足先登,国内域名注册量虽远比不上国际域名,但抢注所谓“好“域名的行动已初露头角并开始升温,一家公司注册上百
4、个域名已不新鲜。据说,中国互联网 10%的顶级域名竟掌握在某一家公司手中;每个注册实价为 300 元的域名,有的转让时居然被卖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北京创联公司注册了英文“黄河“域名,不久前一外方公司出价一万元欲购,但创联回答“只卖给中国人“。而持有 2500 多域名的国网则更是出言惊人,“有很多人来买我们的域名,迪斯尼要买 go.COM.CN,且最高出价达 100 万美元!“所以,无偿要回“颐和园“域名的可能性不大。按目前国家政策,已注册的域名禁止买卖。但据业内人士透露,其实域名买卖已有不少私下进行,方式很简单:双方商妥后,域名持有者去注销,另一方紧接着去注册即可。再说,域名价值也不完全在于转
5、,合作建网也是一种体现方式,好的域名即是一种合作资本。有关专家指出,颐和园还可以采用增后缀的方法注册新域名,但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目前的相关网址主页将会夺走现实世界中真“颐和园“的不少注意力。 域名抢注是否合法 无论是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还是域名,它们在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均体现在“识别“上,因此抢注域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应体现在“误认“方面。一般情况下,由于域名在“识别“产品上的作用极小,将他人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注册为域名不太可能造成双方产品上的误认,故这种行为不应属于诸如商标法在内特别法的调整范围。 从现实分析,如果在先知识产权名称被他人抢注域名,公众看到该
6、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在先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在先知识产权的声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有或占有了在先知识产权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是违背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根据目前法律体系,这种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标道德“,如果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到此类抢注域名问题,仅是域名与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相同并不
7、一定必然构成侵权,权利人还需证明自己为知名商标、字号、知名商品(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被对方无偿占有了-即对方确实通过注册域名无偿享受了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所带来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构成。因此,被注域名的在先知识产权名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此类纠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条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之作了较大的努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享受有关成员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在网络上使用该域名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如果该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即使抢注者不使用,尚
8、没有通过使用域名得到实际的利益,但已经掌握了牟取利益的权力和机会,所以仍应认定为据此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了侵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 1997 年 5 月 30 日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所颁布。根据该办法,注册域名如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该域名停止使用。该办法应对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产生效力。但在司法诉讼中,是否构成侵权,仍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判断。 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世界各国的立法机构都对这一新生事物感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我国在 1997 年 12 月 11 日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履行的
9、“安全保护责任“及公安机关应作的“安全监督工作“和单位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一一作了规定。但立法上尚无处理域名纠纷的专门程序,这点与专利法和商标法不同,而且,抢注行为如构成侵权,权利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被抢注的域名,不能直接要求变更该域名的注册人,这给当事人解决此类纠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抢注问题如何解决,域名是否应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何规定更适于网络的发展,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未雨绸缪,及早注册是上策 网络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对信息传递的阻碍,让人们轻松获取信息资源,在整个人类历史上,成功的源泉一直是对自然资源-土地、黄金和石油的控制。突然之间,这源泉变成了“知识“。知识经济之王比尔盖茨,
10、就没有土地、没有黄金或石油,也没有归他所有的工艺。如今如果企业仍然徘徊在网络大门外,其竞争力将进一步削弱。 专家预言,在未来的几十年间,互联网将是企业最有效的营销方式之一,如果一个企业从现在开始起就着手电子商务,特别是通过网络来拓展企业市场,那么,你将会从中获得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当然,如果你并不注意通过网络来开拓自己市场的话,而你的竞争对手却在积极地利用网络,结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眼前最重要的是考虑未来公司如何利用互联网来谋求更大发展,网络就是企业步入 21 世纪的加油站。 只有及时进行域名注册,企业品牌才能受到多重法律保护,为企业的成功发展创造条件。为此,国内企业应尽早将知名商标、字号、知名商品(服务)名称作为域名申请注册,及早走进网络世界,赢得网络经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