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音乐进行旅游开发的宏观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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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传统音乐进行旅游开发的宏观思考摘要为发挥传统音乐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须合理利用传统音乐代表性项目进行旅游开发。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应该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 ,研商制订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 。在开发理念方面,应该明确宣示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强调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对传统音乐资源的保护型开发、保护型利用、保护型旅游;在管理体制方面,应由文化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决策,授权公共性事业组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统一实施;在经营模式方面,立足权属明确,保留公益性经营模式,倡行企业化经营模式,探索上市公司经营模式。 关键词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保护理念

2、;管理体制;经营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8-0110-04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音乐欣赏与文学结合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批准号:12YS16) 作者简介董海燕,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声乐表演、音乐社会学、视听服务贸易;(江西南昌 330031) 万克夫,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产业政策法规。 (湖南长沙 41020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与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 依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 37 条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3、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为使上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我国应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 ,全面规定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使用。可以说,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适于旅游开发。对于民间文学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编辑、出版的方式将民间文学转化为书籍、VCD、DVD 等旅游商品,在目的地售卖,甚至可进一步将民间文学融

4、入至旅游景区的开发规划之中,提升景区的文化品位和档次;对于传统音乐乃至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体育竞技等表演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将表演舞台与旅游进行结合,打造“实景舞台剧”等旅游产品,甚至推进这些表演艺术场馆成为新的旅游景点;对于工艺美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开发剪纸、刺绣、木版画、泥塑、石雕等旅游商品,引领游客作体验式的旅游,亦可开发专题博物馆,满足观光大众需求。 二、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理论上讲, “随着文化全球化,民间文学艺术通过不断创新和扩大发展,它的经济价值迅速凸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自 2008 年以来,在我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教育

5、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在所有消费支出项目中增长幅度最大,居于首位,这为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通过传统音乐的展演活动,不仅可以满足广大游客愉快体验的消费需求,促进外部环境对传统音乐的认同,且有助于提高传承人收入、扩大就业机会以及当地居民收入、就业机会、教育水平、生活品质等方方面面的改善,综合经济效益比较显著。自理论的视野而言,对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作出相应的立法安排,用法律手段引导、促进及规范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依法兴旅,确实有其必要。 从实践来看,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在国内可谓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经济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在这方面的表现比较突出。南通地区善用海门山歌、吕四渔民号子、海安花鼓

6、等传统音乐项目,大力发展本土文化旅游产业。苏州网师园中夜花园的昆曲表演,其中安排有昆剧、昆曲、苏州评弹、笛箫独奏、古筝独奏、民乐合奏、舞蹈等 8 个精心编排的优秀传统节目,向游客广为传播、扩散历史文化知识,提升旅游地的文化氛围。杭州宋城集团以文化为魂,持续创新,先后推出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 、 吴越千古情等系列品牌产品,探索出一条“主题公园+旅游文化演艺”的发展新路。传统音乐资源较为丰富的滇桂等省,也是不甘人后,急起直追。大型实景歌舞剧印象刘三姐和长恨歌的盛大演出,都成功地带动了当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借助了纳西古乐等传统音乐资源的经济价值。传统音乐旅游开发

7、实践的热火朝天,凸显了国内立法的滞后,也呼唤着国内立法的跟进。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立法安排,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可行性。在这方面,不仅有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技术可资借鉴,国内亦有相关立法经验、技术的累积。日本先后通过文化财保护法 (1950 年法律第214 号) 、 关于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之法律 (1992 年法律第 88 号) 、 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 (2001 年法律第 148 号)以及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 (2006 年法律第 117 号)等多部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大力开发和灵活利用和歌、琉歌、神乐、田乐、雅乐、三味线乐等地域传统艺能资

8、源,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我国也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的立法进程,围绕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文化部于 2012 年 2 月 2 日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倡行生产性保护方式的理念,指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明确政府的保护责任。 三、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立法建议 (一)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理念 相关的立法安排,首先应该明确宣示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强调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对传统音乐资源的保护型开发、保护型利用、保护型旅游,彰显传统音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关系。不搞旅游开发

9、,打猎歌、情歌、船工号子、劳动号子等传统音乐品种难免因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变迁而消弭于无形;但亦不能片面追求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为商业媚俗而扭曲传统音乐,毁我中华乐脉。传统音乐的旅游开发是保护型的适度开发。 传统音乐的保护,是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各界对此均不持异议。笔者主张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 ,除作原则性的宣示之外,还应专章规定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有效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和原真性原则,体现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保护型理念。 “整体保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整体的保护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

10、的两者有机的结合” 。我们不仅要保护传统音乐本身,还要保护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尤其要保护传承主体、传承方法和传承渠道。而对原真保护,则不宜作绝对、机械的理解,而应与活态保护相统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曾指出:“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对于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原真性的评价,不再囿于一个固定的评价标准,而是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背景,尊重多样的背景信息来源,以此判断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传统音乐具有自身功能、价值、意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持续地为民众所认同,在动态中呈现其“原真性” 。 我国的传统音乐项目繁多,保护规格不能简单划一。依笔者看来,应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11、产、入围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入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规定不同的保护规格。至于保护范围,应限于形成其艺术风格及人文价值的“核心技艺” ,如民歌演唱中的唱声、唱字、唱情、唱味、唱形等创构要素。当然,对于核心技艺的界定,应该综合考虑传承主体的意见以及音乐学界的学术研究成果,由政府固定成为“指定要件” ,列入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的附件之中。 为求传统音乐能在旅游开发之中得到有效保护,相应的罚则必不可少。对旅游企业、社区、群体以及公民破坏、歪曲、滥用、盗用等侵害传统音乐的行为,由“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予以规制,必要时作出处罚,直到取消旅游企业经

12、营传统音乐遗产旅游的资格,停办有关的传统音乐遗产旅游项目。 (二)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事业,应该设计和完善合理、科学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管理体制,并在拟议中的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日本的关于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之法律 (简称庙会法 ) ,规定由中央政府的“主务大臣” ,如国土交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农林水产大臣、文部科学大臣及总务大臣,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方针” (庙会法第 3 条第1 款) ,还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方针”

13、确定的内容,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利用地域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实施各种活动以振兴观光产业及特定地域工商业的基本计划” (庙会法第 4 条第 1 款) 。该法生效实施后,国土交通省和经济产业省等主务大臣根据该法第 8 条的规定,于 1992 年 12 月 11 日通过行政许可,在东京登记设立了“财团法人地域传统艺能活用中心” 。1995 年 6 月,该中心被政府指定为全国唯一的“合理利用传统艺能等文化资源的支援实施机构” ,成为庙会法规定的“基本方针”的实施主体。自 1994 年至 2009 年,该中心组织日本传统艺能赴海外公演、邀请外国传统艺能保存组织来日本公演以及利用传统艺能促进日本观光

14、产业发展等各项活动共计 51 次,举办各种以利用地域特有的传统艺能,促进地域活性化振兴为主题的公开演出、市场讲座和学术研讨活动等共计 14 场。 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情,笔者倡行共同决策、统一实施的管理体制,务求决策的民主、科学以及实施的强力、高效。考虑到文化主管部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工作部门,应由其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采行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决定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基本方针和计划。而在执行层面上,可以由拟议中的部门规章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作出安排,规定设立公共性事业组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 ,授权其统一实施相关的调查、研究、指导、管理等职责,规

15、范和发展音乐主题公园、音乐博物馆、传统音乐演出等各项事业。 (三)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 6 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时至今日,未见下文。应通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 ,先行先试,明确权属。依据独创性获取著作权之最基本原则,可明确规定传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对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来源地群体。同时,鉴于来源地群体是一个抽象的客观集合体,不可能自己行使该权利。所以,另行规定其权利行使主体为群体代表组织、来源地政府或国家。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应该立法规定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模式。此一方面的立法,应当表现出相当的超前性,以发挥法律对经济

16、社会事务管理的实际功效。一方面,固然要大胆探索;另一方面,也须细心借鉴。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实践中涌现出来的经营模式,如西湖模式、黄山模式等均不无借鉴价值。 传统音乐著作权是群体性著作性,对此一群体所有的特殊旅游资源的旅游开发,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可以规定三种经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公益性经营模式,其实也是传统经营模式。来源地群体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而该项权利的管理者则是群体代表组织、来源地政府或国家。至于实际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则是各地的公共性事业组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 。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对传统音乐的使用是公益性的和非营利性。公益性经营模式绝对有存留的需要。传统音

17、乐中的很多项目,属于古典性的或“草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受众人数不大,传播地域范围有限,不宜走市场化之路。 第二种模式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为笔者所力倡。在这种模式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经营权呈现“三权分离”的状态。所有权归来源地群体,管理权归群体代表组织、来源地政府或国家,经营权则归有关的旅游企业。在“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的协助下,传统音乐著作权的管理者找寻有关旅游企业,授权其对传统音乐作旅游使用。在这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中,许可方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管理者,许可使用的客体是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于这类著作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或管理者无能力或无资格对传统音乐

18、作旅游开发,所以须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商业伙伴。当然,作为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来源地群体有权通过许可方来监督被许可方,许可方更应保证被许可方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使用时注明作品出处、来源地和来源民族,不得恶意歪曲和篡改,尊重来源地群体的特定的民族、地域习惯和宗教信仰。被许可方在获得授权和许可之后,可对传统音乐作旅游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收益,用于传统音乐传承和发展的公益。 第三种模式是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本质上也是企业化经营模式,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相互分离。由于上市公司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特征,融资渠道

19、和融资规模亦非一般企业所能企及,所以可把经营者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单列出来。目前在我国,由上市公司经营的物质文化遗产有代表性的主要是黄山和峨眉山,它们分别由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垄断经营。上市公司经营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存有种种的缺失,但在展示和实现遗产旅游的经济效益上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依笔者看来,我国的一些世界级的、国家级的传统音乐项目,有相当的市场发展前途,亦可以考虑采取上市公司经营模式。 (四)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安保措施 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单位,还是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首位,作为产生经济效益的前提和基

20、础。旅游安保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且以基层为主。 开展传统音乐旅游,演出者与围观者的人数众多,群体性更浓,且有参与性和体验性的要求,安保问题相当突出,尤应关注。仅靠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不足以因应现实情势的,应通过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管理办法规定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安保措施,尤其是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建构和完善音乐旅游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音乐旅游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亦要强调企业、社区等多元主体参与,且贯彻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

21、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阶段。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大型旅游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加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传统音乐旅游开发中心”应该加强安全预防方面的行政指导,并奖励一线员工以及游客的举报。在监测与预警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大型旅游开发企业应当建立专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传统音乐旅游开发的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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