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州级统筹 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管理服务和经办工作,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保 实行 州级统收统支。在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
2、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 2 职工医保: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各类企业(含中央、省驻州企业)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统称个体 参保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我州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已在我州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
3、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变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办理参保手续。 1.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 3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同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3.用人单位新招录聘用人员的,应当在招录聘用后的 30 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录聘用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 3 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参保、缴费、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款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及按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 第八条 职工医保的缴费费率为 9%,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的 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缴纳。 用人单位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0%的,以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0%计算缴费基数。 第九条 新 参保人员按照
5、“统账结合”方式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全州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 9%,建立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参保方式和待遇不变 。 第十条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个人缴纳,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委托银行按月代扣。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 )机关单位工资总额(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 4 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
6、、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地方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目标考核奖。 (二 )事业单位工资总 额(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 10%、绩效工资、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目标考核奖。 (三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 (一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
7、人员 、 单位及雇主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从 统筹 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1.在职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 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0.1%实足年龄。 2.退休人员: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0.1%实足年龄。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规定费用支出,可以 5 结转使用,可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 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延迟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
8、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和改制时,应当依法清算、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待遇享受时间和 关系 转移接续 第十六条 初次参保人员,参保后设置 6 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 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 。新增初次参保人员不满 6个月突患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日起,依 法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3 个月(含 3 个月)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9、待遇。 (二)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3个月以上 6个月(含 6 个月)以下的,可以办理补缴。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并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发生的住院医疗待遇。 (三)用人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6 个月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视同初次参保 ,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6 第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省、州相关规定执行: (一 )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州外,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关系转移。 (二)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从州外转入我州,按以下办法接续: 1.3 个月(含 3 个月)以内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
10、疗保险待遇。 2.3 个月以上 6 个月(含 6 个月)以下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按规定足额补缴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超过 6 个月以上的 ,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视同初次参保 ,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4.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地缴费年限与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 限一并累计计算(不重复计算),作为累计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医保关系在本州内转移接续,经办机构以增减员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相互转移接续,相互转接后,仍保留其原参保缴费记录。 第二十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人员职工基本医疗
11、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 第六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7 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州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 视 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达到男满 30年、女满 25年,且在我州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缴费满 15 年的或累计缴费满20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
12、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一次性趸缴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缴费年限计算 (一)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暂停记录其缴费年限,保留原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入人员,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达到我州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且在我州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达到 10 年,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
13、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判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8 已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刑满释放后要求继续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其缴费年限不足我州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按 统账结合的单位缴费费率 7%一次性补缴,从补缴到账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管理服刑的原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 依其个人身份和具体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补缴办法 (一)用人 单位及雇主 退休 补缴办法。 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7%,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补缴金额
14、 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补缴办法。 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 统账结合的单位缴费费率 7%或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 4%, 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补缴金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逐年缴纳,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个人账户支出和按规定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9 第二十六条 个人 账 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 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
15、费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 账 户 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统筹基金 实行 最高支付限额控制。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参保人员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为 34.3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及相关政策规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
16、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应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 起付标准。 1.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符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和住院次数确定,具体标准为:未定级医疗机构 (含州内乡镇卫生院),起付标准为 200元;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医疗机构 5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700 元。 2.住院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一级(含一级) 10 以上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 100 元,最低不低于200 元。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只补计统筹
17、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同级别医院间转院,按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线。 (二 )床位费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根据医院等级按日限额支付。 医院等级 最高支付限额 (元 ) 危 重监护病房床位( ICU/CCU)限额 (元 ) 一级及以下 15 60 二级 25 60 三级 35 60 (三)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扣减住院起付线后, 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其起付线、报销比例如下: (四) 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就近抢救治疗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生育医疗待遇 类别 内容 未定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200 300 500 700 符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剩余部分按70%报销。 报销比例( %) 在职 89 89 87 85 退休 92 92 90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