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培训单位申办流程一、申请主体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二、申请流程申请主体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保安培训单位申请设立审批表(附件 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培训单位设 立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拟 设 立 培 训 单 位 名 称 、培 训 目 标 、培 训 规 模 、培 训 内 容 和 培 训条 件 ,附 件 2)。(二)申请主体为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申请主体为依
2、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单位注册资金(开办资金)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四)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简历表(附件 3)、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附件 4)。其中,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且不得少于 2 名。(五)师资人员证明文件。包括简历表(附件 3)、身份证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附件 4)。同
3、时,师资人员数量与培训规模(不少于 200 人/ 期)的比例不低于 4%。除需具有语言、法律等 2 名以上普通师资外,还需具有与保安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且专职师资人员应当超过师资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保安专兼职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者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并提供相关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或 10 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和聘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保安兼职师资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书面证明。(六)保安培训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七)提供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应当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具有满足教学需
4、要的标准教室,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需要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等,需提供清单、彩色照片等材料。(八)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包括教学、师资、学员、财务、卫生、安全、设备等内部管理制度。三、办理流程(一)材料受理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冀中公安局以及定州、辛集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
5、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各设区市公安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设区市公安局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6)。(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各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一是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师资人员的资质条件,要通过调阅人事档案、发函核实、网上核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证实,并留存相关核实资料入
6、卷。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审核人必须查看原件,与原件相符的,要加盖“与原件核对 无误” 印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在何处,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设区市公安局监管部门行政公章。二是实地现场考察。对拟设保安培训单位的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由设区市公安局保安监管部门领导和专职民警赴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现场考察完毕后,制作详细的现场核查记录(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由受检当事人和检查民警当场签字。(三)审批、备案和发证对符合要求的,填写河北省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证制作备案表上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将许可审批事项相关基础信息录入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省公安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对,10 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视为生效,由各地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各地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