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专利案件处理流程图知识产权局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法规处填写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法规处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处罚前告知书 ,如果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还应制作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送达当事人。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罚款事项的,同时制作罚款缴纳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通知书作为假冒专利案件处理审批表的附件,经法规处负
2、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当事人,结案。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撰写报告,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上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调查进行情况,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 第二部分(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制作协助调查通知书 、 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等文书,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使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承办人员报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组织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将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和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送达当事人。听证会应形成听证会会议记录 。说明:1、上述程序中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文书应附送达回证作为当事人收到文书的证明,所涉记录表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 。2、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1 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法规处制作延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期限审批表 ,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