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城更新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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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6 年 10 月,市政府作出了强区放权的改革决定,将城市更新职权调整至区(新区)行使。为确保平稳承接,新区管委会明确了过渡期由区城市更新局与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共同承担更新职权。其中,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和实施主体确认等事项,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用地报审、规划报建、验收等事项。2018 年 1 月 1 日,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将过渡期由其承接的城市更新职权移交我局,目前我局已平稳承接相关事权。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88 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提速提效推进

2、新区城市更新各项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新区城市更新制度建设。二、制定依据(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288 号)(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 号)(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四)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五)其他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三、起草过程2018 年 3 月,我局启动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在借鉴各区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区的实际情况,从建立组织架构、制定实施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权、严格规范审批事项、加强实施监管等方面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在 2018 年 4月 16 日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向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区纪检监察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四、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框架结构本实施办法分五个章节共 52 条,分别为总则,职责规定,许可服务,项目监管,附则。(二)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区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要求。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为新区城市更新的决策机构以及组长、组员构成;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业务审查和统筹协调机构;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为新区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其他城市更新职能主管部门 13 个单位及区纪检监察局、区法制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

4、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确定区城市更新局审定事项流程及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事项流程。通过设立光明新区城市更新技术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采购服务,引进专业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为新区城市更新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充分借助外脑,提高新区城市更新科学决策水平。(三)第二章职责规定明确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城市更新快速推进,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片区统筹规划。包括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调整;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

5、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负责审定旧工业区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综合整治方案;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对需提请区领导小组审定和决策事宜进行业务审查和统筹协调。区城市更新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报批;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审查、报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的审批;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及旧屋村认定);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

6、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意见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依职责负责与城市更新管理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四)第三章许可服务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实施主体、用地审批、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验收等主要的城市更新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要求。计划审批阶段,明确由辖区办事处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办事处联合作为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规划审批阶段,为保证光明城市更新规划建设标准,提高规划设计标准,明确要

7、求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单位具备甲级资质;涉及产业类项目,产业规划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实施主体确认阶段,确保审批过程合法性,区城市更新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查环节。用地审批阶段,增加用地报批前需完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内容。涉及产业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实施主体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与区经济服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发展和财政局等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五)第四章项目监管落实项目全过程监管,明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各职能部门项目监管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土地监管、建筑物的拆除、违建查处、信访维稳等相关事项的处理原则。

8、包括已移交入库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监管、资金监管手段和内容、公共配套设施监管、土地批后监管、房地产预售监管、区住房和建设局、产业、公共物业等主管部门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职责。明确资金监管中回迁安置物业及应由实施主体建成并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的监管资金,按照相应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人民币 3000 元建设成本核算。明确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和辖区办事处依法查处。明确“谁属地 谁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建筑物拆除和社区维稳工作中,辖区办事处需与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六)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解释部门、未规定事项、有效期等。 五、各部门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截止 2018 年 5 月 1 日,经整理,共征求 18 个单位意见。其中 10 个单位回复无意见(或未反馈);8 个单位共提出了31 条反馈意见,采纳和部分采纳的 18 条,解释说明的 13 条。光明新区城市更新局201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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