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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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促进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光明区政法办对光明新区法律援助事项暂行办法(修订版)(深光管201443 号)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9 年 1 月向光明区各街道、区属和市驻各区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1、修订政策的必要性(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新的发展理念自光明新区法律援助事项暂行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来,逐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化建设,与此同时,随着

2、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党和国家为法律援助工作注入更多的新的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部署,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新时期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推进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有

3、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贯彻落实上位法对法律援助工作新的要求2016 年 2 月 26 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第 2 次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放宽农名工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简化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流程,为受援人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更加全面保障了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因此,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使其始终贯彻上位法的新的工作要求,保障法制的统一性,有利于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3)推动光明区法律援助发展的现实需要法律援助是彰显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重要体

4、现。自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一)牢记工作理念,始终本着“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精神广泛提供法律援助,自 2015 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2018 年度对比2015 年度法律援助案件量提升了 558%,从 2015 年至 2018年,受援人数累计约 2600 人;(二)注重法律援助人员的培养。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为出发点,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办案跟踪、案件质量评估、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发展,提升法律援助队伍素质,促进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光明区司法行政部门注

5、重法律援助的推广宣传,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将法律援助带到社区、学校、工业园等群众密集场所,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每年开展超过 30 场宣传活动,这些宣传活动既解答了广大群众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又增强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更高的工作要求,和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延续性和规范性,落实中央、省、市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光明区法律援助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基本思路及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立足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遵循关于完善法

6、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精神,从咨询、受理、初审、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补贴支付等方面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一)基本内容本次修订,结合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受理范围、申请与审查、实施与监督、附则共计五章三十四条。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法律援助的定义第四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应职责第五条明确法律援助人员范围第六条明确街道一级法律援助专人负责第七条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及监督第八条明确法律援助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九条明确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职责第十条明确其他部

7、门参与法律援助第十一条明确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第十二条明确经济困难标准第十三条明确免于提交经济困难群体的范围第十四条明确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明确申请法律援助的形式第十六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情形第十七条明确被羁押的申请人申请的情形第十八条明确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补正情况第十九条明确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及时限第二十条明确不能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撤回法律援助的后果第二十二条明确法律援助采取的形式类型第二十三条明确其他机关协助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明确先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明确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明确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纪律第二

8、十七条明确建立民事律师库和刑事律师库第二十八条明确案件结案归档要求、案件补贴及支付标准第二十九条明确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十条明确法律援助公示公开第三十一条明确案件质量评估第三十二条明确法律援助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第三十四条明确办法的有效期间及暂行办法的废止。(2)主要修订内容:1.法律援助标准的认定。根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申请方式条件等规定,在第二章第一条明确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在第二章第二条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认定,在第二章第三条明确了

9、无需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让法律援助标准更加明确,最大范围内为辖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流程规范化。光明区原法律援助流程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各街道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基于此,我办重新梳理法律法律援助流程(流程包括咨询、受理、初审、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补贴支付),理清每个流程之间的界限,严格按照法定时间节点办理,针对流程中的(含咨询登记表、申请表、调查笔录、审批表、法律援助公函、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结案报告表、投诉登记表、回访登记表)表格一一提供示范文本,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流程化、标准化,实现满足条件的

10、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的要求。3.加强对人员监督和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原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直接依据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进行支付,缺乏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和办案质量的监督,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工作要求,在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针对办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和等方式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同时受援人确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更换,全方位多层次对法律援助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发扬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精神,传播法治力量,维护每一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三、办法修订拟重点解决

11、的问题(一)解决暂行办法与上位法的契合问题。光明区现行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部分条款已落后于形势发展,且与上位法部分表述不一致。(二)解决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认定的问题。标准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是目前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常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发展。(三)解决流程繁琐、缺失的问题。经常听到受援人抱怨“申请法律援助来回跑了几趟”、“收了材料又退回来”、“了解案件进展找不到承办人”,针对这些情况,梳理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流程,最大程度确保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的工作标准,每一工作流程对接相应工作人员,确保让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申请的进展。(四)解决案件质量,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光明区现行的法律援助规定缺乏对律师承办案件质量的评估,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付不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要求,难以激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通过此次修订,力求使修订后的办法能够契合上位法对法律援助的规定,同时符合光明区法律援助发展实际,从规范性文件层面保障光明区法律援助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法律援助宗旨“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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