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说 明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认定,有助于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和诚信体系,完善行业内部人员执业制度法律法规,规范执业秩序和行业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良性发展。不良行为标准,是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不同的执业人员,根据各行业特点分别确定不良行为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罚有所据。为避免产生歧义或混乱,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本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对其他执业人员不涉及;2、本标准所列之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引起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3、
2、不良行为标准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确定的原则是,优先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中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无实施细则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4、某些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只存在法律依据,没有针对执业人员的具体处罚依据,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相应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似行为的处罚依据,参照执行;若没有规定,也无法依据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暂留空白;- 4 -5、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 号文件),代码依次为:注册建筑师(M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N1)、注册建造师(P1)、注册监理工程师(Q1)、注册造价工程 师(R1 )。注册人员1注册建筑师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3注册建造师4注册
3、监理工程师5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标准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5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1注册建筑师行为类别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M1-1-01变更执业单位,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行变更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4、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M1-1-0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M1-1-03以欺骗、贿
5、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
6、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M1-1注册M1-1-04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M1-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
7、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M1-1-06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M1-2-01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8、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M1-2-0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
9、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M1-2-03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M1-2-0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10、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M1-2执业M1-2-05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7 -M1-2-0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12、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M1-2-07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产生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3、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M1-2-08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M1-2-09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4、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M1-2-10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15、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M1-2-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6、 3 万元的罚款。- 8 -M1-2-1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 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
17、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M1-3其它M1-3-01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注:M 1-2-04M1-2-08 中各条的处罚依据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仅明确规定对单位的处罚,而对执业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故参考第七十二
18、条规定作为处罚依据。- 9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行为类别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N1-1-0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N1-1-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19、,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1-1-03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N1-1-0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
2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N1-1注册N1-1-05变更执业单位,未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进行变更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第十五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21、(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N1-2-01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N1-2执业N1-2-02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建筑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2、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0 -N1-2-03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23、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1-2-04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给
24、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N1-2-05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N1-2-06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
25、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上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N1-2-07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
26、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1-2-0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1-2-09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27、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N1-2-10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1 -N1-2-11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产生重大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8、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N1-2-12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N1-3其它N1-3-01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29、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注:N1-2-09N1-2-12 各条的处罚依据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仅明确规定对单位的处罚,而对执业人员没有明确规定,故参考第七十二条规定作为处罚依据。- 12 -3注册建造师行为类别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P1-1-0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P1-1-0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30、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P1-1-03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P1-1-0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
31、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P1-1注册P1-1-05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 65 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P1-1-06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