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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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思考摘 要 我国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对刑释解教人员如何有效地采取社会保护措施,消除歧视,保障他们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及社会责任感,将消极不利因素降到最底限度,对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其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刑释解教人员 社会保护 违法犯罪 作者简介:张雷,新疆五家渠监狱教育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50-02 近年来,我国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性质严重,危害性大,

2、恶性大案、要案严重阻碍了我国改革开发的顺利进行,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分析其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少数人犯罪恶习深,不思悔改;二是专门机关的教育改造质量不过关;三是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的社会保护措施存在缺陷。那么对刑释解教人员如何有效地采取社会保护措施,消除歧视,保障他们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及社会责任感,将消极不利因素降到最底限度,这不仅关系到刑释解教人员弃旧迎新,重新做人,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社会保护的重要性 所谓社会保护,就是服刑、劳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由社会给予适当的安置、管理和教育,矫正

3、其心理,协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不再违法犯罪。从根本上说,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实质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他们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社会保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通过社会保护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与社会的情感沟通 在现今时代,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空前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对刑释解教人员来说这需要经历艰难的适应过程。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一方面在就业、升学、婚姻等方面,会遇到种种比平常人更多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纷繁复杂的社会又充满了有可能使他们重新犯罪的陷阱

4、。由此可见社会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消除他们与社会的情感隔离,防止他们重操旧业,重新犯罪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社会保护,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社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法律上讲,一个人刑释解教后就完全恢复了公民权,应当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据对全国 20 个省市的调查,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无职业的占 35.02%,由此证明,有固定工作的从业人员重新犯罪比无业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得多。 (三)需要在社会保护中培养和增强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

5、适应力 在监狱(劳教所)这一特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下,刑释解教人员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正常人的生活、学习、交往和劳动方式,并形成较强的自卑心理,加上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的变化所造成的陌生感,使他们在渴望理解和帮助的同时,又存在着羞愧、戒备、紧张多疑的心理。如果遇到种种不顺或挫折,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因此,有专家建议,应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特殊性实行“社会管理与社会保护并举”的方针,这样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在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各个行业、阶层,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所谓综

6、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而对刑释解教人员实施社会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都有密切联系。众所周知,重新犯罪率是检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指标。近年来,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因素是:刑事发案上升,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占一定的比重。据报道,广西百色警方一举端掉了恶名昭著的周寿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团伙 15 名主犯中,竟有 12 名是刑释解教人员,其他

7、 38 名从犯也都曾经受到过公安机关的处理。因此,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作用表现在: (一)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他们在服刑、劳教期间培养的正确信念和新的需求结构,能否得到有效巩固,除他们悔改程度、自我控制的意志力等主观因素外,社会对他们的安置、帮教等问题解决得如何也有很大的关系。上海市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就业的,重新犯罪率是 1%;未落实就业的,重新犯罪率高达 10%。可见社会保护和帮教落实好的刑释解教人员就能看到前途和希望,激发他们的自爱和自尊心,在原有的改造成果基础上发奋进取,从昔日“害群之马”变为

8、社会新人,反之不然。因此,社会保护是改造罪犯工作向后延伸的重要环节,起着接茬教育的重大作用。 (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预防重新犯罪有两个层次:即对在押犯、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司法预防和对刑释人员帮教的社会预防。据调查,无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要比有固定职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 20%。1996年以前,广州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重新违法犯罪率高达 25%,经过几年努力后,2001 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 1.3%,极大地维护了广州市社会治安的稳定,是广州市社会治安工作上的“一大变” 。由此,社会保护是一项有效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 (三)有利于调动刑释解教人员的

9、积极性 在新的历史时期,罪犯、劳教人员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年纪轻、刑期短。罪犯在服刑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监狱管理机关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劳动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劳教管理机关在“教养、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引下,对罪犯、劳教人员实施比较系统的“三课”教育(政治、文化、技术) ,绝大多数养成了劳动习惯,并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在刑释解教后只要妥善安置发挥他们的一技之长,引导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新生活,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使刑释解教人员收益,而且能消除他们家庭、家属对社会认识的逆差。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的举措 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是预

10、防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根据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们的实际,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制定和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保护法 自 1992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 (中发19927 号)及 1994 年中央综治委会同五部委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安置帮教工作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不断取得新的工作进展。十几年来,各地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逐步建立健全,许多地方先后制定了安

11、置帮教工作有关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如 1994 年 1 月 18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 ,江西、黑龙江、吉林、福建、江苏、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制定的工作意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它们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教育作过不同的规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全国性的刑满释放保护法至今尚未出台。这种现状不但严重阻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发展,也与“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符。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回归人员保护法势在必行。 (二)把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 当前,中央和地方各

12、级政府正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就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机遇,我们应不失时机的把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纳入到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中去。 1.列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有统一的协调主管、配合部门把应负的责任列入自己工作的范围。 2.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考核一个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好坏,不仅要看该地区的发案率、破案率、群众安全感等,还要考核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工作和重新犯罪率,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当地政法部门的一项硬任务。各地在制定综合治理规划,部署综合治理

13、工作时都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三)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建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使罪犯、劳教人员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刑释解教人员是公民的一部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区矫正主要体现在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上。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的社会化效果与社区矫正的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 (四)发挥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凝聚力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刑释解教人员来说家庭是他们回归社会

14、后生活的依托,是他们进入社会的中介。多数刑释解教人员经改造后希望开始新的生活,家庭便是这希望的基础,在社会歧视的压力面前,他们渴望家庭的温暖,所以家庭的帮教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影响是任何帮教工作无法取代的,而且家庭成员较之他人更能充分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性格特点、思想方式和行为习惯;更有利于采取有效的帮助措施。而那些被家庭抛弃、受家庭责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则陷入绝望的境地,这极易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家庭对其成员凝聚力和约束力的作用,紧密配合社会其它社会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 (五)充实刑释解教人员保护的具体内容 西方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所采取的援助和保护

15、措施多种多样,如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宿场所、为身体有疾病者提供医疗保健、对心理负担过重者提供心理辅导、对经济困难者提供生活救济金、帮助进行职业训练和提供就业信息等。在德国,刑释解教人员被纳入国家失业救济范围。我国对刑释解教人员保护的形式,则主要有安置就业、社会接茬帮教等。在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好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充实刑释解教人员保护的具体内容,使之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实践的需要。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部各届领导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上都曾指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社会现状和众多事例表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护,是当务之急,应抓紧抓好,社会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应包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之中,在这一工程中入轨、排位尽可能的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排除阻碍他们的不利因素,巩固已有的改造成果,为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提供有利的环境条件,这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有效措施,对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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