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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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内蒙古财经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大力提升科研水平,强化校企协同,强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协作,强化国际间的合作,形成开放、集成、高效的科研新模式,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拓展“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平台,加快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和挂靠学院或部门的研究机构。第三条 科研机构需依托首席专家所在学院(部门),采取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

2、根据研究需要组建研究团队,实行开放式、流动式人员管理制度,不确定行政级别,不设专职人员。第四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涉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申报建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有学科特色,或该研究领域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

3、术队伍,研究群体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科研机构至少应有 3 位主要研究人员。2(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科研成果丰富,在相关研究领域已承担过一定量的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近 5 年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30 篇,其中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10 篇。(四)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般应有工作地点、必要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五)合办科研机构,可参照上述办法实施;但必须由所依托学院(部门)与共建单位对设立科研机构进行充分协商和论证,并签订共建合同(协议) 。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关的科研机构

4、的设立,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一)拟设立的科研机构由申请人和主办单位填写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 ,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建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研究方向,已有条件,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等。(二)申请成立不同级别的科研机构,其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牵头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经主管校长或校务会议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2申报校级科研机构,由申报学院或依托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和可行性论证材料。经专家论证或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校务会议审批。3申报院级科研机构,由所在院系向科

5、研处提交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申请表 ,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后,由主管校长审批。4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办设于校内的科研机构,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和合作方的有关资料,经科研处审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签订合作协议。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检查、督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3进行评估检查;经学校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共同进行管理;学校管理的科研机构由学校实施建设和管理,依托单位管理的科研机构则由所依托的学院(部门)实施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委任

6、,依托学院(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聘任,上报科研处备案。科研机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第九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在办公场地使用、科研项目申报、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科研机构主办和承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可向学校申请适当的学术交流补助专项经费。第十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学校规定提取机构内项目经费 5%比例的科研管理费和机构内结题项目 3%比例的科研发展基金作为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经费,经费的开支由科研机构首席专家负责,接受科研处、财务处管理。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校科研人员在科研机构完成的研究

7、成果须署名本科研机构名称(须有“内蒙古财经大学”字样) 。校级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内蒙古财经大学所有;内蒙古财经大学与校外单位共建、合办的科研机构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权利归属。专利申请与技术成果转化应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各科研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年终完成本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各科研机构应将反映其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科研处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按照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团队、学术会议、学术影响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估结果优秀者,学校将给予其政策支持和适当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其提出警告,作出限期整改或撤并处理的决定。4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者检查和评估结果,可以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并,科研机构也可以主动提出撤并或调整申请。对于宣布调整或撤并的科研机构,必须限期清理所有财物,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处20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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