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清理的前世今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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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清理的前世今生刑诉法大修引发七法修改 在“凝固”了整整 16 年后,1996 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年 3 月的全国人代会上通过了其修正案。关涉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基本法律特质,决定了刑诉法修改是 2012 年度最重大的立法事件,而触及多个方面的一百多个法条的变动,又意味着这是一次必将激起诸多后续效应的“大修” 。也正因此,刑诉法修正案拟定于明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以提供充足的实施准备期。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新刑诉时代” ,相关司法解释的制订、法律知识的培训、舆论宣传的预热等等,如火如荼。其中,避免立法冲突、确保新刑诉法统一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由立法机关主导的一场法律清理行动。 经过清

2、理,7 部法律的 18 个条款被发现与修改后的刑诉法有不一致、不衔接之处,其中,监狱法有 7 条,律师法为 6 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各 1条。这些清理成果,以“打包”形式提交 2012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于 10 月 26 日以 7 个修改相关法律的决定予以确认。 上述法律中,一些依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所拟定的条款,因刑诉法的修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比如监狱法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刑诉法修改后,已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

3、三个月以下;再比如。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一些条款曾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南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社区矫正机制已在全国渐次推广,修改后的刑诉法因此明确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诸如此类的冲突和滞后,都在这波修法潮中完成了与刑诉法的统一。 而在另一个纬度,一些法律依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所作出的细化性规定,因被修改后的刑诉法吸收并进一步完善,也需要进行相应更新。其中最耐人寻味的标本,就是司法界普遍关心的律师法。 2007 年律师法修订后,大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条款写入该法,曾赢来律师界一片欢呼。但由于其时刑诉法并未同步修

4、订,直接导致了立法脱节,一些办案机关借此架空了律师法,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刑事辩护困境不仅没有根本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之势。典型的一个现象是,2007 年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并不被监听,但侦查机关却往往抬出当时的刑诉法第 96 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以各种理由将律师挡在门外。 正因此,2012 年刑诉法修改的一大重点,就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消解与律师法的立法冲突。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全面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则,而且有了新的拓展。比如,为了

5、防止律师会见权被不当拖延,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限“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等等。这些在律师法中并未体现的更为丰富的权利内涵,反过来又使律师法出现了与刑诉法的不相协调之处。此次律师法再次修改,正是为了与刑诉法保持高度一致,以避免新的立法脱节。 尽管只是 7 部法律 18 个条款的修改,但微改申明法之大义,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抵牾、相脱节的法条由此被清理出局,新刑诉法从“纸面之法”变成“行动之法” ,由此迈出了关键一步。 法律清理渐成法制建设重心 监狱法等 7 部法律修改的基本动因是呼应新刑诉法的实施,但其实质却触及了“法律清理”这一更重要的法制建设课题。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

6、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确定哪些可以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清除过时法律、调适立法冲突等基本功能,使得法律清理直接关涉法制肌体的健康活力以及法律体系的统一权威。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法律清理的价值并未完全呈现,在立法实践中也并不显眼。 1957 年和 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过具有法律清理性质的决议。1987 年,中国法制重建进入第八个年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建国后至 1978 年底制定的 134 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了其中的 111 件,改革开放之前制定的法律几乎被全部推倒。此次清理,彻

7、底扫清了过时法律的束缚,中国立法自此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 但直到 2009 年,这种集中清理再未启动,再加上 1987 年的那次集中清理仅仅针对 1979 年以前的法律,这意味着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所制订的法律,事实上都没进行过全盘式的清理。在此期间,小规模清理也是寥寥可数,其中影响最大的一次专项清理发生在 2004 年 8 月,为了衔接该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公路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 9 部法律同时修改了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相关条款,成为当年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风暴中的耀眼一景。 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正是中国立法的高速发展期

8、。而在法律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因法律清理的相对沉寂,导致法律滞后、 “打架”等弊端丛生。尤其是改革开放初期所制定的一些法律,因与急剧变迁的社会现实相脱节,直接引发了大量学界所称的“合理却不合法”的“良性违法”现象。 时至 2008 年 4 月,随着“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制建设目标逐渐步入倒计时,为保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诸多法律“硬伤”已到了必须解决的关键时刻, “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就此成为立法机关的主基调。经过一年多的孕育,最终催生了建国后最大规模的法律清理行动。 2009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 8 件时过境迁的法律。其中就包括

9、制定于上世纪 50 年代、几乎被人遗忘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等。在这些“古董法律”中,甚至还存有“镇压反革命分子” “提高革命警惕”等充满历史荒诞感的表述。 两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决定,对 59 部法律中的 141 个条文作出一揽子修改。大量脱离时代发展的法条,比如民法通则、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因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被删除出局。而在另一个方向,大量的立法冲突也在这波修法潮中得以调谐,其典型一例是,因 1997 年刑法修订后废除了“投机倒把罪” ,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等 4 部法律也随之取消了追究“投机倒把”或“投机倒把罪”刑事责

10、任的规定。据统计,为对应 2004 年宪法修订后对“征收”与“征用”的区分,16 部法律和法律解释进行了调整;为衔接 2007 年修订的刑法,25 部法律作出了修改;为适应 2005 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变身”为治安管理处罚法,32 部法律发生了变动 2009 年的法律清理,废止和修改的法律达 67 件,几近法律总量的30,法律滞后、抵触等积弊得以全面“大扫除” ,中国法律的面貌为之焕然一新,这对法律体系的最终建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清理的价值认识由此发生了历史性的提升。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如出现立法冲突等问题,将同时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修改,成为立法机关的新思路。 此后,法律清理的频率明显加快。2010 年 10 月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煤炭法和建筑法于第二年 4 月同时修改,依据社会保险法更新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保险规则;2011 年 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同年 4 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而最近这次由新刑诉法所引领的监狱法等 7 部法律的修改,则奏响了法律清理的最新音符。 种种信号表明,法律清理正在大踏步走出边缘,日益演变成中国立法的重心,拓展为完善法制的基本路径,并将深刻影响中国法制建设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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