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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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研制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经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应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

2、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第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的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或其他省市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市级鉴定。第五条 市农业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本市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农机鉴定的受理、试验鉴定、颁发鉴定证书等工作。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鉴定机构第六条 本市农机鉴定工作由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以下简称市农机

3、鉴定机构)具体实施。第七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八条 市农业局根据第七条规定条件,确定市农机鉴定机构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北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见附件 1)。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农机鉴定的申请者向市农机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下列定型文件之一:1、全国工业产品

4、生产许可证书;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市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北京市农业机械新产品鉴定办法见附件 2);5、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6、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7、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8、其他定型文件。(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三)列入本市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应当向市农机鉴定机构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

5、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要求材料之一组成。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第十三条 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违反第十一条第

6、四项内容的;(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第十五条 申请农机选型/专项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符合选型鉴定要求;(二)应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销量;(三)有可靠的三包服务。第十六条 申请农机选型/专项鉴定的应当向市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型/专项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主要参数确认表一份;(四)使用说明书一份;(五)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

7、标准)一份;(六)必要时出具定型文件一份(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七条 申请农机选型/专项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产品不在选型/专项鉴定范围内;(二)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三)近三年出现质量投诉,投诉受理部门证明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而申请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第十八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 试验鉴定第十九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第二十条 鉴

8、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市农业局公布的市级鉴定大纲进行(北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管理办法见附件 3)。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市农机鉴定机构按照市农业局相关要求制定选型/专项鉴定大纲,报市农业局审核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第二十三条 选型/专项鉴定内容在下列四项中确定:(一)安全检查;(二)性能试验;(三)用户调查;(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第二十四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出具农机推广鉴

9、定报告。与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由市农机鉴定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第二十五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或选型/专项检验(试验)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或选型/专项检验(试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就异议的内容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对推广鉴定报告或选型/专项检验(试验)报告无异议,或复验结果完成后 10 日内,由市农机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推广鉴定工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或将选型/专项鉴定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第五章 鉴定公告第二十七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通过

10、审查后,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布。市农业局公布选型/专项鉴定结果。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 10 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起至第 5

11、年的 12 月 31 日止。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第三十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 6 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第三十一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 30 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第三十二条 市农

12、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以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未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直接变更;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安排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经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试验)大纲进行农机鉴定,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局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取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二)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三)改变结构、型式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第三十五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证书和标志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年*月*日起施行。2007 年 1 月 1 日市农业局发布的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京农机字20071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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