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事)业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提高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制定符合企(事)业特点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企(事)业的专利工作,提高企(事)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事)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被确定为专利试点的统称为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第三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
2、负责。第四条 专利工作的试点时间:每期试点时间为一年度,从每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第五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工作有一定基础;北京市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科技型企(事)业或各类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第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按照试点企(事)业应具备的条件,以企(事)业自愿为原则,由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委办局推荐。申请企(事)业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第七条 专利试点工作的内容:一、 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和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二、 建立和完善
3、有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三、 开展各项有关专利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主管领导、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骨干要加强培训;四、 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专利激励机制;总结各项专利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先进经验;五、 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业专利数据库,推动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开拓市场和技术贸易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六、 通过提高企业专利拥有(申请)量,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要求,在专利事务咨询服务、培训、建立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九条 试点期满后,专利试点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依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验收。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证书,并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订)。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废止。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