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摘 要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历史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使一系列行政强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然而, 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管力度不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送达程序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不高等问题,对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基于此点,本文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 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齐亚楠,吉林省行政法制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86-02 行政强制是以实现行政为最终目的
2、,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方面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管理控制措施。由此可知,行政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的行政目标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调查中强制以及即时强制。采取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未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当情况比较紧急或是相对特殊时,行政主体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即时强制,其并不以是否履行义务为前提。行政调查中强制除了具有强制性和执行性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非常典型的命令性。以上三种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它们的最终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确保行政目的的实现。 一、 行政强
3、制法的特色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现行的首部与行政强制相关的专项法典,该法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主要是为了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进行规范,换言之就是为行政机关制定一些需要遵守的规矩,以此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依据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共利益。该法具有着非常鲜明的特色,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上: (一)应用法律保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10 条中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制定。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通过应用法律保留对行政权的设定实现有效控制。法律保留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起着决定作用,同时也对行政自主性的大小具有决定作用。在我国,行政机关无论行使何种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法
4、律为依据,对于法律中并未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可以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二)落实比例原则 在行政强制法的众多原则中,比例原则是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从广义的角度上讲,比例原则主要包括比例性、必要性、适当性这三个方面。而落实比例原则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在有多种方法和途径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达目的时,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三)正当程序原则 该原则对行政强制的要求不但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而且还涉及具体实施,其重点是对行政强制的实施进行规范。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如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
5、,应当向行政行相对人详细说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同时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为相对人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当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实施行政强制而受到损害时,应当为相对人提供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 二、 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一)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行政强制法也在执法方法的改进以及人身保护等方面给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该法中涉及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所以并未能列举详尽,如行政强制法中的第 5 条和第 6 条都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从本质的角度上讲,当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时,必须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其
6、进行约束。然而,在我国的传统中,人情在某些情况下要大于法律。当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人情时,便有可能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更为严重时还会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这既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同时还会给我国的廉政建设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而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监管缺失。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 我国行政管理具备管理体系庞大、行政行为多、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意识淡薄等特点,这使得行政强制法在实施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数量过大,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涉及重大利益的房屋、土地等行政决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使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也随之增大。由此可见,保障
7、和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力,成为了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送达程序有待完善 如何将行政强制决定传达给当事人一直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难点。 行政强制法中共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送达,但是这三处规定均以当事人达到现场或当事人已经被送达为前提。在行政强制实施的过程中,这个前提对于某些情况来讲是不成立的,若行政机关没有找到当事人,那么就无法将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给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程序的规定,执行公告送达程序。然而,公告送达程序仅在 60 天后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导致 60 天内的行政强制决定无法生效,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行使管理控制当事人财物、场所的行政强制
8、执行权。这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严重阻碍,增加了执法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而言,60 天的法律效力生效期是适当的,但是将其用于行政强制执行方面有失偏颇。尤其在处理行政强制案值较低、财物水平不大的案件时,行政机关通常不会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公民法制意识不高 近些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公民,特别是基层城镇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旧不高,这给各种法律的具体施行造成了一定的牵绊,其中也包括行政强制法。由于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中不可避免地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强制撤销、强制查封、强制没收等等,这些措施必然会造成被执行人的不满甚至反抗,这使
9、的行政强制受到公民的抵制,有些还上升为对行政强制法的抵制。 三、 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避免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人情案等现象,必须不断加大对行政强制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可通过案件核审、复议、听证、执法检查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当坚决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同时还应当对滥用行政强制权的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到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扣留、封存,不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扣留、封存等行为,应列为违法违规行为,并由纪检监
10、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此外,对于用错或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出现严重损失的,应向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二)降低人民法院执行压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对于我国人民法院而言,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带来了严峻考验。当前,如何提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能力成为了保障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此,可在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遵循合法、适当原则,采取非诉讼执行和解的结案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公共权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的和解策略。在这种结案方式下,既能够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决定的压力,又能够弱化行政机
11、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外,我国基层行政尚存在编制不足、执法任务重等问题,为此国家应当加快基层行政执法装备的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完善送达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定作出后,若行政决定无法送达至行政当事人,那么该决定仅对行政机关产生了约束力,而没有对行政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一些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直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结果之前,行政相对人一旦处于失踪状态,就不能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在此情况之下,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中止程序的执行,并在查明行政相对人下落后再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也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2、告知被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待公告期满后继续执行行政决定。 (四)健全法制环境,加大宣传学习力度 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属于一部比较完整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该法中的大部分条文全部都是以各种原则为依据作出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其中很多条文都存在不够清楚明了的问题。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效力,必须针对这一情况,对当前的法制环境进行不断完善,借助详细完善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强制法的可操作性。以拆迁方面的问题为例,对于应当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强制执行应进行细致的分类。国家政府以及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开展具体工作,而社会成员则应当依法行为,这些的前提和基础都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所以只有法
13、制环境不断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国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此外,还应加大宣传学习力度。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应当加大对行政强制法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借此来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这有助于形成遵守行政强制法和维护期权威的良好氛围,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和遵行。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应当将重点放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上,作为行政强制的执行主体,执法人员的思想和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该法的实施效果。为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如立法精神、具体内容等等,力争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做到融会贯通,这有利于提高该法的实施效果。
14、 总而言之,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当前行政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不但可以确保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有效构建,而且还能确保我国行政部门自身权利的有效行使,最为重要的是,可以对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起到有效的维护作用,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由于该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为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应当将完善行政强制法各个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这有助于解决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参考文献: 1朱蕾.浅析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苏州大学.2011(10). 2于立深.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若干争议问题的评析.浙江社会科学.2012(7). 3王丽.孙桂燕.行政强制的适用立法与选择关于新行政强制法实施的一些思考.新西部(理论版).2013(4). 4王啸林.张培.许馨元.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个别问题分析.企业导报.2012(8). 5苑纳新.对行政强制法实施背景下工商部门行政强制的几点认识.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 6徐继敏.行政强制法实施面临问题分析.理论与改革.2011(11). 7闫娇.关于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与现实对接问题评析.青春岁月.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