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提起等4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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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提起等 4 则编辑同志: 我是某市一家饭店的服务小姐,自从两年前高中毕业后,同班同学张某一直在追求我,被我多次拒绝。今年初,我经人介绍交了一个男朋友,张某知道后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一天傍晚,张某趁我独自外出时,突然扑上来残忍地用薄刀片企图划我的脸,由于我躲闪,将我颈部血管划破造成大量失血,幸亏被路人发现将我及时送到医院抢救脱险。现在张某已被检察院以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的行为不仅给我造成近万元的物质损失,同时还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我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知具体应怎样提起;此外,我也不知精神损失能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赔偿,故致信贵刊求教。 北京宋薇薇 宋薇薇读者: 来信收悉。

2、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关于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起,案件在公、检、法哪个机关处理,就向哪个机关提起。你来信中讲到张某已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因此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公、检、法都应依法受理。如果是口头提出的,受理机关应制作笔录,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应说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的罪行,因犯罪行为遭受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相关的证据,等等。受理机关要

3、及时核查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和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必要时可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的规定,被害人一方只能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谓物质损失就是指经济损失,不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虽然从法学理论上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但从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等非物质损失。 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1981 年我们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 年 4 月双方协议离婚,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办公室收回结婚证,发给双方离婚证。后我们又于同年 7 月到该机关办理复

4、婚手续,机关人员同我们进行了复婚谈话,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名后,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又将原结婚证重新发还给我们。现在我们手中持有的 1981 年的结婚证,能否证明我们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谢谢! 江苏刘群 刘群读者: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对于离婚和复婚的登记,都存在一个“换证”的问题,即离婚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复婚的发给结婚证,注销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

5、登记的程序办理” 。据此规定,通常较为规范的复婚登记手续,应当是重新发给结婚证 ,注销离婚证 。由于你们离婚与复婚时间间隔较短,又是在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手续,因此该机关未重新发结婚证 ,而将原有的结婚证发给你们。这种现象,在一些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区、县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时有发生。从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本质看,这种复婚登记办法虽不规范,但并不为法律确认为无效,也无需再进行证件补正。因此,你们手中持有的结婚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你们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住店遇害旅店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今有一事相求,恳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我妻兄于今年 1 月 17 日住进

6、吉林某旅店,同室前一天也住进一旅客。1 月 18 日早晨,服务员打扫房间时发现我妻兄已遇害身亡。据尸检报告,我妻兄系被钝器击打头部,右太阳穴被刺三刀致死,死亡时间大约在 1月 18 日凌晨两点左右,而同室人是在早晨 6 点后离去的。公安机关认为,同室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同室人住进旅店时没有出示身份证,只是报了一下住址。经公安机关调查,住址处根本没有那个同室人,该人至今也没有抓获。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对旅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我妻兄死亡后,我们支付了火葬费、停尸费等费用,因我妻兄死亡,其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也就没了着落。为此,我岳父母及我妻兄的女儿要求旅店赔偿。可是,旅店

7、却说他们没责任,不同意赔偿。请问,旅店未按规定办理住店手续,以致犯罪嫌疑人与我妻兄同住一室,并将我妻兄杀害,旅店对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李瑞 李瑞读者: 民事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必须要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来信情况看,你妻兄被害很可能是同室人所为。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当该案被破获后,你妻兄的家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你妻兄家造成的物质损失。你妻兄的被害与旅店没有严格执行住宿的登记制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妻兄的被害不是旅店没有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的必然结果。因此,旅店是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出忌”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8、编辑同志: 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您解答。我父兄妹 5 人,我父是老大。我父结婚时,爷爷奶奶说我父算“出忌” (婚后可以不养老人,当时也是为了好找媳妇) 。当时我家和爷爷奶奶家关系挺好,也没有写文字字据,帮爷爷奶奶与我父分家的中人也知道此事。多年来,我家也多多少少给爷爷奶奶家粮食什么的,但爷爷又把粮食给了叔叔家,我家也没介意。时间一长,爷爷不要叔叔家的东西了,光要我家的,爷爷与我父发生了争吵,爷爷还带着叔叔们来我家打骂,一闹就是 4 年。最近听说爷爷要到法院告我父不养老人,请问,我父“出忌”后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河北李天宝 李天宝读者: 来信收悉。关于“出忌”的说法,只是民间的一种习俗,这种说法既不符合社会公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中华民族有着尊敬老人、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尽管你父在结婚时,你爷爷奶奶有你父算“出忌”之说,但这并不能免除你父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当你爷爷奶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你父赡养,你父也有主动赡养的义务。如果你爷爷真的到法院告你父,法院会判令你父赡养老人的。当然,赡养你爷爷奶奶不仅是你父的义务,你的叔叔和姑姑们同样有赡养你爷爷奶奶的义务,也就是说,你爷爷奶奶应由你父和你叔叔姑姑们共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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