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受奇辱三年无公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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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女子受奇辱三年无公道现年 22 岁的林丽出生在湖南双峰县某山区小镇的一个农民家里。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起早贪黑一身汗水一身泥,勉强维持生计。 1994 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县城工作的表兄向某来看望林丽父母,介绍她到一位办照相业的朋友那里去学摄影技术。林丽善解人意,勤奋好学,很快深得师傅的好感,短短半年时间,小林以娴熟的摄影技术获准出师。 1995 年 10 月,经师傅同意,林丽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筹资 20000 余元,在双峰县城开办了一家照相馆。小林是个善于经营的“小老板”,由于她多方联系业务,热情服务顾客,一丝不苟追求精良技术,很快成了这个县城小有名气的摄影技师。不到一年光景即净收纯利 1

2、0000 余元。正当小林做着尽早偿清债款,扩大经营规模,拓展经营领地美梦的时刻,罪恶的歹徒把犯罪魔爪伸向了这位花季少女 设陷阱强拍裸照 1996 年 9 月 2 日上午 10 时许,一位 20 多岁的单瘦男青年来到林丽开办的照相馆,正忙于给顾客照相的林丽迎上去,招呼落座。来人自我介绍说是林丽熟人邓某的朋友,并谈了一些有关邓某的情况,说他和几位好友准备去广东打工,要照些家乡的照片带去,问小林愿不愿去城郊不远的犁头嘴山上照相。天真无瑕的林丽听说是熟人介绍来的,也就毫无戒备地爽快答应了。她挎上相机,带上胶卷,关好店门,随同这位男青年乘上了一辆三轮出租车。 车至城郊约 3 公里的河边处,男青年招呼停车

3、,付了车费后即向林丽提出“我们边走边照好不好?”林丽问:“你不是还有几位朋友要照相吗,他们在哪里?”男青年用手指着前面山头说:“他们在山顶上等。 ”于是,林丽打开相机,根据男青年选定的背景,将他摆出的各种姿势拍了下来。来到山脚下,林丽感觉这里地处僻静,心里有些犹豫,经男青年一番解说后,也就打消了顾虑。他们绕过一座小厂房,沿着一条小山道一前一后爬上了这座山头,来到了山顶上的引水渠道口。 正当林丽准备休息一会儿的瞬间,突然树丛中窜出一个戴头盔的蒙面男人来,没等她醒过神,蒙面人抢前一步,用匕首顶着她的胸部,喝令不许动,与林丽同来的男青年随即从身后箍住她的脖子,把她拖至引水隧道洞里。林丽拼命反抗,男青

4、年将其两只手反剪,蒙面人从洞外取来绳子,两人一齐动手,把她的四肢捆了个结实。林丽大声呼救,歹徒用胶条把她的嘴封住,并威胁说:“如果不好好配合,就叫你死路一条!”接着把林丽身子转了一百八十度,将其头、脚倒置在隧洞陡坡上,致其无任何反抗之力。男青年与蒙面男人及另一蒙面女人在洞外嘀咕一阵后,蒙面男人走进洞来,取下林丽脖子上挂着的照相机,扯掉她的上衣和裙子。之后,不顾林丽的苦苦哀求,将她脱个精光,取出装有黄色液体的注射器在林丽的臀部扎了一针,又将另一种棕色液体注入其阴道,并边注射边威胁,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不会给她解药,后果由她自己负责。接着,将其拖出洞外,摆弄成各种姿势拍摄裸体照。林丽被强制侮辱一个

5、多小时后,男青年进而威胁说:“不准报案,不准向外人透露,这样做是为了带你到外地做生意,赚大钱。 ”并令林丽当天晚上 9 点半在某广场一公用电话处等电话,否则,就不给解药,还要把她的裸体相到处张贴。说完,解开小林手脚上的绳索,匆忙逃离现场。 林丽遭受非人的侮辱后,全身几乎失去了知觉,一步一挨下山来,搭上一辆摩托车来到了表哥家里。当天下午 4 时许她向永丰镇派出所报了案。9 月 6 日下午 4 时,歹徒托人将一封落款为“总部”的恐吓信送到林丽手里,限其见信后马上到指定地点等电话。林丽将这一情况报告派出所后,守候的公安干警将其中一名歹徒抓获。 审讯获悉,蒙面男人名叫方立新,28 岁,双峰县城建、国土

6、局城管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大专文化。1993 年前在县茶场工作,因效益不好,其父亲利用时任城建、国土局副局长的职权,将方立新调到了城管监察大队。1989 年 10 月,方立新在一次打桌球时认识了一个叫“陈伟”的人。1996年 8 月的一天,“陈伟”来到城管监察大队找方立新,提出一起捉几个妹子照一些裸体相,然后威胁她们,带她们去广州“做生意”,并许诺事成后给方一笔钱。9 月 1 日上午,“陈伟”打电话给方,叫方第二天上午带上头盔、口罩、手套和军用弹簧刀,找 2 个注射器等到犁头嘴某山顶上等他。这天一大早,方立新带上作案工具来到约定地点与“陈伟”等人会合,商定后分工,“陈伟”把某照相馆林丽骗至山

7、顶,一起对其实施前述严重犯罪行为。事后,方立新又根据“陈伟”的旨意,用左手写了那封恐吓信,以发给“解药”为诱,打电话胁迫林丽赶到指定地点,企图就此将其挟持到广东卖淫。 歹徒为何逍遥法外 林丽的报案曾引起永丰镇派出所的高度重视。当天,对受害人采取了特殊保护措施,先后出动侦查民警十余人,现场提取了注射用遗留物,对县城有关部位作了布控,利用受害人的配合,9 月 6 日下午,通过县邮局程控电话监督设施,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方立新在城管监察大队办公室抓获。 第二天,林丽趁着天黑的机会,来到派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受审情况,两名办案人员告知,案件正在审查办理之中,叫她暂时不要过问,适当的时候再通知她。当问及犯罪嫌

8、疑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时,办案人员回答说是一个组织妇女卖淫团伙,但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肯告知姓名。 小林经受的惊吓、刺激和打击太大太重了,自从这个“恶梦”发生后,往日天真活泼、爱说爱笑的她,变得神情恍惚,寡言少语,吃不好、睡不香。 半个月后,案件仍无动静,林丽在亲人的陪伴下再次来到派出所打探案件办理情况,她发现办案民警没有了案发时的热情态度,预料到事情可能不像自己想象的那样简单。怀着沉重的心情回到家里后,她吃不下饭,整天在床上翻来覆去。父母担心会闹出意外,做工作要她换个环境,并求助一位亲戚带她先南下打工静静心。外出之前的 10 月 8 日,她第三次来到派出所,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有了结果会通知

9、你的。 ”林丽告诉办案民警,自己要外出打工,并写下了表哥家里的联系电话,表明自己随时听候通知的态度。 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任何消息,转眼间,两年过去了,一个偶然的机会,林丽从双峰出差到广东东莞的一个知情人口里打听到,案犯方立新根本没有被关押,现在仍然穿着城管监察制服在县城市场上“执法” 。她怎么也不敢相信这会是真的。如此强制侮辱民女的严重刑事犯罪大案,怎么会不了了之呢?当晚,她向派出所负责人写了一封上千字的询问信,诉说自己遭受罪犯侵害后人格、名誉、精神上受到伤害,有生意不能做,有家不能归,前途、事业和经济上受到巨大影响的屈辱,强烈要求严惩凶犯,讨还尊严。接连发出两封信后,仍没有任何回音。1998

10、 年 9 月 4 日林丽毅然辞工,踏上了一别两年的回家之路。下车后,她没有回农村老家向父母问安,也没有登门到表哥家看望姨妈,而是一身风尘来到了永丰镇派出所。她压不住心头的愤恨,来到某所长、教导员的办公室询问案件为何两年多没有结果。回答的理由是:“这个团伙犯罪案件,只抓到一个人,其他人没有归案,只能取保候审”林丽无言以对,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此时她的心里比遭受犯罪分子侮辱时还要痛苦得多。她想到一死了之,又不甘心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特别不愿让更多的姐妹遭受同样的厄运。 第二天天刚蒙蒙亮,林丽告别父母,再次来到派出所,要求交出作案歹徒。得到的回答是:“证据不足,案件办不下去就得放人,这是我国法律的

11、弊端你又没有什么太大的伤害,他们不过是开个玩笑,闹个恶作剧,不要小题大作。 ”天啊!光天化日之下,3 名歹徒手持凶器,挟持民女,剥光衣服,拍摄裸体照,写匿名信胁迫受害人怎么成了开玩笑的事?正在林丽感到暗淡、渺茫,想以死相抗争的时刻,有人提醒她不妨到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去控告,或许能遇上个“包青天” 。 检察长下令立案 1998 年 9 月 9 日下午 4 时许,林丽在亲人的搀扶下,来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她双膝跪在地上怎么也不肯起来。伍新修检察长几次上前才把她扶起,又倒上热茶,好言安慰后细心询问来访事由。看完林丽呈上的控告信,伍检察长剑眉紧锁,满脸涨得通红。突然,“啪”的一声,他右手紧握拳头,重重

12、地压在办公桌上。 “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大案,岂能放任不管!”一阵阵电话铃响后,主管渎职犯罪侦查的副检察长、渎侦局长、起诉、批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被召到了伍新修检察长的办公室。 “这是一起严重刑事犯罪大案,受害少女随时都有自杀的可能,案犯至今仍逍遥法外。我的意见,先由渎侦局初查,尽快查明案情,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会人员与伍检察长形成了一致意见。 当天晚上,两名渎侦干警来到受害少女林丽家里,详细询问了发案经过等情况。此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侦查,整个工作都在伍新修检察长的重视和指导下进行。10 月 29 日,娄底地区检察分院刘树清副检察长专门听取该案汇报后严正指出:“本案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可以认

13、定,应由双峰检察院立案监督,并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人徇私舞弊的嫌疑。尽快对犯罪嫌疑人方立新采取强制措施!”1998 年 11 月 9 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双峰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11 月 14 日,双峰县公安局复函双峰县检察院,对基本案情作了说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认为,案发后,虽然公安派出所派人作了调查,但案卷材料中没有该案立案侦查的法律文书、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对“陈伟”等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材料、没有对方立新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所说“已经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天下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双峰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 。12 月 16 日,双峰县公安局将方立新依

14、法刑事拘留。12 月 24 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方立新被依法逮捕。1999 年 3 月 15 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方立新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罪,触犯刑法第 237 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月 4 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林丽向被告人方立新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方立新赔偿各项损失计 7 万元。 林丽是戴着大墨镜和面纱参加庭审活动的。她是一个连恋爱都不曾谈过的女青年,遭受犯罪分子严重侵害后,心存种种不测和预感,她为自己的人生捏着一把汗 林丽在电话采访中对记者说,她对这个案件存在不少疑虑:一是这样一件被当地群众关注的刑事大案,

15、为什么公安机关近 3 年没有立案?二是为什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绳之以法而轻轻松松地走出了派出所?三是被告人方立新与“陈伟”是 10 年交往的老朋友,而且都是永丰镇的人,为什么公安机关轻易相信方犯不知道“陈伟”的住地?四是方立新与“陈伟”一起密谋策划,由他带上头盔面具、手套和注射器等作案工具,直接动手捆绑受害人,撕脱受害人的衣服为什么他不是行为主犯?团伙作案是不是都要把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才能结案?五是自己身上被歹徒注射的两支药液,方立新在法庭上说不清楚该药液的主要成分和作用,使她整日在恐惧中苦苦煎熬,不知日后还会发生什么恶疾和怪病?六是案件久压不侦、久拖不结,罪犯长期逍遥法外,方立新实施犯

16、罪后仍然干着“执法”队员的工作,是否有人涉嫌渎职、徇私枉法?她表示,如果继续有人包庇、纵容犯罪,她将不惜一切代价,继续投诉,直至向最高司法机关讨回公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律师界有关权威人士和专家认为,方立新涉嫌强制侮辱妇女案,不能排除涉嫌被告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重大嫌疑。 “陈伟”等能否追捕归案决定于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是否可行、有力。同时,特别指出,该案是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第 237 条第二款,聚众强制侮辱妇女罪依法在 5 年以上量刑。 双峰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袁明国对记者说,这个案件当时在全县的影响很大,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此案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案中案,司法机关将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政法委将尽快加大查办力度,力争有一个群众满意的结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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