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难打的劣质工程官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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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难打的劣质工程官司岁末年初,新闻媒介连续披露的危楼、断桥事件令国人心惊之余,对承办者为中饱私囊不惜偷工减料的作为深恶痛绝。如今,山西省盂县林业局 40 户职工也面临这样的尴尬。为了一座 1995 年开始施工、至今无法入住的宿舍楼,受害方盂县林业局被告上法庭。败诉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基本利益,盂县林业局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8 年 12 月 12 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和技术鉴定中心4 个专家对盂县林业局 40 套职工宿舍楼进行“开坑验基“。尽管周围充满暴力威胁,甚至有人扬言“放血“,但楼基于光天化日之下最终露了“真身“-包工头将林业局诉上法庭的那合同之外追加造价 8.

2、8 万余元的“隐蔽工程“纯属弥天大谎。相反,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工程也有严重的偷工减料现象。这一结果,让不服阳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 40 套职工宿舍主人略感欣慰。 从 1995 年 3 月开始交钱,按“合同“规定本该于 1996 年 7 月交工的宿舍楼时至今日不能入住还惹出一场接一场的官司。本就“困难“的农口单位林业局不得不花巨款应付官司讨说法。 40 套职工宿舍从开工到“竣工“这样一桩小小的“业务往来“触动了方方面面的神经,围绕验收与未验收,是优质样板工程还是劣质坑人工程,县、市、省三级法院至今也未使“受害者“讨回公道。 没有“金刚钻“专揽“瓷器活“ 1995 年 2 月 25 日,盂县林业局

3、原局长(现书记)张达良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建 40 套职工宿舍楼。同年 3 月动工,次年 7 月交工,每个职工出资 4.1 万元。每平方米造价 480 元,工程总造价 1657992 元。 承建五层高的宿舍楼在县城也算一“大工程“,因而什么样的建筑队承建关系很大。按说,工程应当在社会上公开招标。得知林业局要建宿舍楼的消息,几家工程队都想揽到这一工程,他们有合格的资质证书,而且愿意以每平方米造价 400-437 元承揽这一工程,但是林业局的领导却偏偏选中一个来自农村、不具资质的建筑队,且造价是每平米 480 元。按有关规定,要承揽五层大楼这个“瓷器活“,你必须有如下“金刚钻“,即:流动资金 2

4、0 万元,固定资产 40 万元,在此项工程的 3 年前必须建过 6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拥有 8 名工程技术人员,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而由农民李旺林任队长的这支建筑队却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工程队。注册资金 8000 元,没有固定的职工队伍,没有法定的工程技术人员,没有相应的工程机械设备,没有法定的资质等级,而且从未建过高层楼房。 1990 年当地工商局为他们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明确写着:主营土木工程维修兼营提供劳务。 林业局成立了基建领导组,组长由深得群众信任的老职工郭成全担任,他提出在社会上公开招标、竞标、投标的主张被束之高阁。3 月 13日,宿舍楼在没有设计、未审查资质、无合同、无

5、图纸之下开了工,一个月后,设计图纸才出来,直到 5 月 30 日,林业局与建筑队才签了合同。职工们又提出成立一个质量监督小组以监督施工及原材料质量,城建局一退休的老职工在此“监督“十来天后,对建筑队使用不够标号的钢筋、水泥等做法有异议而不敢再干下去。 偷工减料的“优良工程“ 1997 年底,宿舍楼的主体工程完工。但却问题重重:本该用纯粹的黄沙却变成黑沙和黄黑沙混用;凉台按“合同“规定用现浇,现在变成了预制板;落水管由铸铁变成塑料,水渗在墙上;暖气片和管厚度不够,有的地方一拧便开裂;水磨石变成地板砖;三室一厅变成两室一厅。规定的窗帘盒和木阁套没有,仅此一项,等于每户在“合同“以内最少损失1000

6、 余元,据李旺林说是张达良局长和梁反双副局长说不用上这些了。 本该于 1996 年 7 月交工的工程,到 1997 年底才“基本完工“,且又出现新问题:楼的外部门窗明显扭曲变形,油漆剥落,落水管腐烂松动,阳台中部有裂缝难载重物。然而,盂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及设计单位仍将该宿舍楼评为“合格“,并颁发等级合格证书。林业局职工说,这都与李旺林的亲戚、城建局工作人员某某有“绝对关系“。 故事还没有完。 1997 年 7 月的一天,李旺林找到新任局长刘斌和说:工程已验收,还是优良工程哩,要参加全县工程质量评比,让林业局在单位工程验收表上盖个公章。一直主管此项工程的副局长梁反双在表上签了“符合质量要求

7、“。 工程是 7 月 7 日验收的,而工程队的验收申请是 7 月 31 日提出的。本末倒置,验收日期互相矛盾。 “验收“实质是一个骗局。任何一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几个阶段:首先由施工单位出具技术资料(事实上这一工程每一层都没有施工记录) 、竣工图纸,甲乙方及质检单位进行初验提出基本问题;基本问题解决后再行检验。最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建筑单位(即林业局)通知组织各方面人员如城建、审计、计委、建行、环保、水电、设计等部门共同在验收书上盖章认可,再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结算书,报审计部门审计认可才可交付使用。林业局宿舍楼的验收却静悄悄,不为人知。1997 年 7 月颁发的“初验合格证“也没有向林

8、业局公开送达。 节外生枝的“隐蔽工程“ 1996 年 8 月,林业局开始酝酿住房分配方案。这时,工头李旺林突然提出:在“合同“之外,为加固地基,工程队又多做了一份“隐蔽工程“,造价 8.8 万余元,要求摊到工程造价里,即每户再多出 2000 多元。 对此,林业局新领导纳闷了,在“合同“之外事先既无工程量变更通知,又未经城建部门放线定基点,怎么在工程之外又有了“工程“。再联想李旺林的施工方法不免对这一“隐蔽工程“提出质疑。但李旺林一口咬定多做了造价 8.8 万余元的“隐蔽工程“,并说 1995 年 8 月 15 日他和林业局签订过一份有关协议。梁反双也“以党性担保“并出具“证明“,证明其确实有“

9、隐蔽工程“,比如拉的料、用的汽车车号等等。 1997 年 8 月,盂县审计局根据李旺林提供的数据得出审计结论:“确有 8.8 万余元的隐蔽工程“。仍持怀疑态度的林业局职工于 1998 年 6 月又找到阳泉市审计局,但市审计局却置林业局开坑验基的要求于不顾。 林业局认为:李旺林高估冒算,审计结论令人生疑。他们向具有权威性的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阳泉公司申请审核。结果是依李旺林提供的数据,根本没有 8.8 万余元,即使有,也只是 4.9 万余元。 由于“权威“方面的审核不是法院委托,后来的中院裁定中没有采信,而是采信了盂县审计局的审计数据。 究竟有没有“隐蔽工程“?李旺林阻止开坑使之成了“悬念

10、“。 1998 年 2 月 28 日,林业局准备将尚未真正交工的房子分到 40 个职工头上。一大早,李旺林的儿子李某带着 4 个城关派出所人员和一个律师直奔林业局长办公室。李某对林业局长说:我报案了,听说林业局今天要抢楼。律师指责局长怎么不给李付 8.8 万余元的“隐蔽工程“款。局长说:我们分房怎变成抢房?钥匙在李旺林手里,还未真正验工怎么能虚张声势说抢? 1998 年 4 月 23 日以后,李旺林雇赵某、胡某跟踪局长要钱。其子则经常在林业局门口大骂。李旺林建筑队给林业局写公开信。有人还冒用40 名职工的名义给阳泉市、盂县领导写信,并张贴在县城街头,美化并认可工程质量。 1998 年 5 月

11、22 日,当初曾反对李旺林承揽这一工程的林业局职工郭成全从局里骑车回家途中,突然有一夏利车停在跟前。车上下来几人将郭毒打一顿,至今没抓住凶手。 令人难解的一审判决 1998 年 5 月 11 日,李旺林向盂县法院起诉盂县林业局,诉讼标的42.8 万元(其中包括“隐蔽工程“的 8.8 万余元,每户职工已交 3.5 万元,还剩 6000 元未交) 。6 月 5 日,阳泉市中级法院经一庭的主审法官来到盂县林业局告知:本案已调至中院。局长问 42 万元的案怎么能从县里突然到市里?这位法官说已超过 50 万元,因为追加了 11 万元的违约金。 案子被“调“到中院后,林业局便向市中院这位主审法官提出:开坑

12、验基,全楼鉴定。否则,在官司的输赢上难有科学的论断,但此意见也未被采纳。 为了能打赢这场官司,林业局花一万余元的高价请了闻名阳泉的大律师。律师接案后,向林业局领导表示:这个官司非把对方打它个一败涂地。律师认为:一、李旺林作为原告尚不具备完全的诉权。原告认为这是给付之诉,而本案案由恰是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原告至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成果还控制在原告手中而未交付住户使用。直到开庭也未见过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和楼房竣工图纸,不知原告哪来结算款的权利?一个不合格的诉权又怎能由基层法院调至中级法院?诉权不成熟就不应进入实体审理和裁决。 二、本案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原告是隶属于一个村委会的农村建筑队,

13、截止到 1997 年 5 月签订合同时仍不具备法人资格,1995 年未年检的营业执照,到 1997 年也未年检,说明企业已失去了合法性。原告出示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中记载其为等外级,而施工许可证中载其为四级,这里面除了人为的因素,明显存在着欺诈性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经济合同法 、 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法律规定,工程造价在国家有关规定制约下,以投标基数平衡约定,原告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明显高出当时市场价的报价取得签约权。 三、工程未真正验收也未全面结算,何以对簿公堂? 四、原告所说的违约金 64325 元、利息 33367 元、工程保管费 204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原告没有流动资金

14、,用林业局职工的钱建楼谈何利息?依据何在?要说违约,只能是原告违约,要从 1996 年 8 月 1 日至今未交付使用,如果按被告已付款基数日 5累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 40余万元的延误工期违约金,被告将适时向原告反诉追索。 1998 年 6 月 17 日,中院开庭审理。在两小时的庭审中,主审法官一再限制被告发言。在庭审前后双方有一段对话,在此公诸于众:被告:原告不具备承揽此项工程资格。法官:楼都盖起啦,还管什么资格不资格。被告:楼房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初验不等于终验。法官:有合格证就等于验收。 被告:原告应当向我方交付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 法官:楼塌了找城建局,我们不管那么多。 被告:隐蔽工程存

15、在重复计算。法官:谁叫你们的人盖了章。被告:原告自己也承认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法官:按审计决定办。 1998 年 8 月 22 日,阳泉市中院作出判决:“原被告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建该项工程,从而取得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阳泉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系被告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信。盂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盂县林业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 427544.7元,利息 48465 元,共计 476009

16、.7 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 10471 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判决,15 日内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 年 10 月 14 日,林业局不服判决,将此案诉至省高院,要求撤销阳泉市中院的判决。 开坑验基,隐蔽工程子虚乌有 1998 年 11 月 26 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12 月 9 日,盂县林业局向省高院交 3.3 万元鉴定费申请“开坑验基全楼鉴定“。高院两名法官、4名专家于 12 月 10 日来到盂县进行调查。12 月 11 日上午,他们将双方有关人员叫到县招待所。林业局副局长梁反双信誓旦旦地说:坑是我亲自量的,确有隐蔽工程。 本来决定下午开坑验基,但李旺林

17、的儿子李某带领十来个人赶来阻挠。这天下午的开坑计划未果,推迟到 12 月 12 日进行。 12 月 12 日,高院法官和专家开坑后,发现曾经搞得翻天覆地的“隐蔽工程“没有一丝痕迹,倒是设计范围内的地基工程也被偷工减料。楼的外部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楼内建筑也没严格按设计进行。 楼基验完了,准备同时进行的全楼鉴定工作,由于李旺林父子拒不交钥匙又横加威胁而没能进去鉴定。此时,李某和城关派出所一些人带着狼狗乘着警车来到现场“压阵“。有一人还走到省高院法官面前威胁:“你们服不服水土?“致使房内鉴定无法完成,12 月 13 日法官表示回到省高院要向领导反映,再增加警力以使问题得以解决。 一起简单的住宅楼工程历时 3 年仍然不能入住,历经三级法院也没有使问题真正解决,症结何在?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林业局职工渴望这场官司早见分晓。 责任编辑:阮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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