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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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摘要:本文目的是为了完善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制度的架构。首先提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机构基本概念,介于小额贷款机构的重要性,需要找到相应的法律支持。提出了我国小额贷款机构法制上规制的五大板块:市场准入、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管制监督、市场退出。 关键词:小额贷款机构 制度构架 法律 (一)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就是主要针对以个人、家庭或者中小企业为对象,以发放比较小额的贷款为内容的各种贷款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有机统一体。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与一般贷款法律制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为它们都是对贷款的规制,很多机构的基本运行原理上是一致的

2、,但是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有更多不同与一般贷款也的内涵,首先,它规定的法律客体是以个人、家庭或者中小企业为主要营业对象的机构,而一般的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规定,更多的是关注对大型公司、大型企业等的商业放贷的机构;其次,它规制对象的营业内容是小额度的贷款,即放贷的数目一般是在 200 万元以下的贷款,而一般性的商业贷款更多关注的是大额度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1.市场准入 由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比较简单,主要依据是各个国家银行法和公司法 。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在主管的部门同意下,向符合条件的人们提供小额贷款,到期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实行自主经营,

3、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非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准入的情况因各国规定各异而不同。但是这些体系都有一些共同之处,这里以小额贷款公司说明,其它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可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设定。 2.经营管理 根据贷款的进程,小额贷款机构的经营管理主要集中于贷款前期,中期以及后期。 在贷款前期,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小额贷款机构依法受理调查。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小额贷款人员范围,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客户的财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状况等等;接下来就是贷前调查,小额贷款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并按照法规的要求对客户的事项进行核实。在贷款中期,信贷人员将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的资料意见移

4、交贷款委员会,接着小额贷款机构就会进行审慎性审批:一要调查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和实际的充分性,完整性,有效性;二贷款是否符合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风险依法进行评估,论证法律上可行性,第四是对资金的归还情况进行分析,如法律上的担保是否可靠等等;在贷款后期,是贷款的回收,回收贷款才是贷款中最后步骤,也是最重要的步骤,所以更应该有法律保障与约束。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小额贷款的一个难点,也是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1。只有实现了小额贷款风险的良好控制,才能把本息按期收回。总的来说风险控制的法律可分为三类:风险约束类法律,风险防范类法律,风险补偿类法律。 风险约

5、束类法律:一方面,从小额贷款的放贷方来说,存在风险约束问题。目前中国小额贷款最大的风险是大部分小额贷款由地方政府提出项目并组织实施。由于没有约束地方政府的法律,所以地方政府提出的小额贷款带有很强烈的行政色彩或者个人意志,这种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得小额贷款出现不能按时归还的风险2。另一方面,风险约束问题也存在于小额贷款的借款人。由于中国缺少对借款人的约束,相当一部分借款者,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借款者,对利用小额贷款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存在误解,把小额贷款等同与救济款,使得这些资金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3。 风险防范类法律:现在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取联保或者信用贷款。联保是一种连带责

6、任形式的担保,农民(居民)依照指引组成联保小组,它是由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4。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信用贷款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贷款者完全凭借其信用贷款,比如最常见的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类法律:法律规定补偿机制,维持小额贷款机构的正常运转是相当有必要的。小额贷款者很多都是农民,小额贷款的回收面临着自然灾害的风险,容易受到自然的影响。这样一来,小额贷款机构很难以建立有效的贷款损失补偿机制。而针对这种情况,各个地方都采取了不一样的做法,比如重庆贫困人员担保基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呆帐、坏帐

7、损失由区,市和经般银行三家共同承担的方式。重庆对于小额贷款的贴息的法律,采取的是市,区两级财政凭经办银行提供结息清单,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贴息资金,但对于借款人实行先交利息再退款的办法。 4.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就是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小额贷款机构是否遵循了法律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小额贷款机构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不久的事物,很多有关小额贷款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都是空白。 监管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主体和法律对象。进一步来说,法律主体的确定就是在政府部门里选出或者创造出一个最适合的部门对小额贷款机构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监督小额贷款机构的运行,而法律的对象就是要分清哪些是属于小额贷款机构组织或者哪些

8、机构组织从事了小额贷款这项业务。其次就是要做到监管的公开性、合理性。监管要有一个公开的标准,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的内容都要公开,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小额贷款机构不合格的处罚条例,比如在审计中发现相关负责人的失误就应当按以颁布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了要让这些机构和机构人员都知道监管所依据的法律,而且这些监管应当合理,不能过于宽松或者严厉,相关人可以就不合理的监管提出意见。 5.市场退出 市场的退出,按照主体的分类,可分为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和非政府的小额贷款机构。 在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里,分两种情况,法律上有单独承担责任能力的机构和法律上没有单独承担责任能力的机构。法律上有单独责任能力的机构退出市场

9、的程序、内容与下面讲到的非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相似,不再阐述,这里所说的政府组织小额贷款机构是法律上没有单独的责任能力的机构,比如一些大型银行或者大型金融机关下设机构,它们退出市场除了按照相关规定,其责任还应该由设立它的上一级机构负责。 在非政府组织的小额贷款机构要退出市场,原因可以多种多样,比如破产,法定期限届满,法院勒令等等。其退出市场首先要按照法律找专业人员进行清算,然后以全部资产清偿各项债务或者费用。当资产超过负债,那剩余的财产由所有权人按法律分配;当资不抵债时,资产的分配先付清清算人员费用,再付清员工工资和各种税费,最后才是各大债务人分摊。 参考文献: 1叶振东.小额信贷的核心机制及实践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2007:11-12 2刑楠.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设计以促进大学生创业为中心J.知识经济,2010(7):22-23 3梅光明.小额信贷及农信社微观的制度设计J.浙江金融,2004(12):412011-05 4谢文婷.联保贷款在我国特定背景下的有效性分析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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