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年恋人相约殉情如何了断小城旅馆发生服毒案 在河南省宜阳县县城的一家小旅社里,因为客人几乎都出去吃午饭了,所以旅社里静悄悄的。突然,一位脸色苍白的大男孩跌跌撞撞地从二楼跑下来,他冲到旅社值班人员面前,气喘吁吁地说,楼上有人服毒了,让旅馆的人赶快去救。值班人员吃惊之余不敢怠慢,跑上楼一看,只见房间的床上躺着一个少女正口吐白沫,地上扔着两个矿泉水瓶,屋子里弥漫着刺鼻的农药味。感到情势不对,值班人员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少女被医院拉走后,值班人员迟迟不见求救的男孩下来,返回二楼一看发现他已昏迷不醒。情况危急,值班人员立刻再次拨打了急救电话,这名男孩也被送往医院抢救。 原来,这对被相继送往医院
2、急救的男女是一对恋人,男的叫小刚,女的叫小美,两人都不满 18 岁。医院的诊断结果证实了这一对少男少女服毒的事实,同时医院在给小美检查身体时发现小美已经怀孕。7 天后,小刚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出院。在小刚出院 4 天后,小美却因呼吸窘迫综合症、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懵懂少年为情所惑 据小美的父亲介绍,女儿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但从初二开始成绩明显下降,后来才发觉小美和她的同学小刚“好”上了。发现这个不良苗头后,双方的家长对两个孩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效果不甚明显。小美的学习成绩从此直线滑坡,初中毕业连高中也没有考上。后来,小刚离开家乡去外省打工,双方便停止了来往。 2003
3、年 12 月,小刚从外地回到家中,双方旧情重续,然而他们的交往仍然遭到了双方家长的抵制。面对亲人的反对,不谙世事的小美和小刚并没有克制自己那早熟的感情,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和错误的办法。从 2005 年 4 月中旬开始,小美开始经常不回家,5 月 26 日离家出走后更是没有一点消息。 小刚则向警方讲述了他和小美相约自杀的前后经过:2005 年 4 月 17日起,小美和小刚开始不回家,断断续续住在一起。后来,发现自己怀孕的小美就更不敢回家了,听说此事后小刚也慌了。为了不被家里人发现,5 月 26 日两人约好离家出走,在县城一家旅馆住了下来。因为两人都没有到法定婚龄,小美和小刚决定堕胎。然而,当他们
4、了解到堕胎需要 300 元钱时,又一次发起愁来。小刚只好硬着头皮找朋友借钱,可到了六月中旬也只借到一百多元钱。日子一天天过去,小美和小刚越来越慌张,望着腹中一天天长大的胎儿,摆在他们面前的似乎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条路是告诉家人真相,另外一条路就是殉情。权衡再三,他们选择了后者。6 月 26 日,两人在一家农资商店购买了一瓶“敌敌畏” ,分装在两个矿泉水瓶子里,乘车来到了县城附近一座小山上准备自杀。当天下起了小雨,这对恋人依偎在一个小山洞里,在自杀或不自杀的抉择中挣扎。在煎熬了一夜之后,两人放弃了自杀决定,带着农药回到旅馆。之后的几天里,他们主要靠吃方便面度日。到了 7 月 1 日,感到绝望和
5、无助的二人觉得实在走投无路了,于是先后喝下了“敌敌畏” 。小刚在喝下“敌敌畏”后,看到小美口吐白沫,十分害怕,当即挣扎着下楼向值班人员求救。 对小刚的说辞,小美的家人提出了质疑:既然是相约自杀,为什么双方服药量不同?双方是否同时服药?如果是同时服药,小刚怎么还有力气跑到楼下求救,然后又能从容地上楼?如果不是同时服药,那么小美喝药后多久小刚才喝?如果不是蓄意谋杀,小刚为何不在小美喝药后立即求救?小美的父母还提出此次事件可能与小美腹中的胎儿有关,是否有人想采取所谓的自杀来掩盖这一事实。为此,小美的父母以小刚涉嫌谋杀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此时,幸存的小刚面临着许多难题:因为殉情时只有两人在场,怎么
6、才能证明是殉情而不是故意杀人?仅靠自己单方面的证词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 没想到,小美死前提供的情况,让小刚走出了困境。7 月 11 日凌晨,一直昏迷的小美突然醒了过来。值守在医院的警察抓住这一时机向小美了解情况,已经不能说话的小美用点头或摇头的方式回答了警方的提问,证实了她和小刚殉情的事实。据此,警方认为二人服毒的主要原因是小美怀孕后二人害怕家人知道,又无能力处理此事,遂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自杀,小刚并未实施杀人行为,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决定不予立案。 死者亲人起诉讨说法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一场谁该为小美之死负责的争论由此展开。2005 年 7 月 19 日,小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庭
7、,要求小刚赔偿救治小美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十万余元。 2005 年 9 月 1 日,宜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刚对小美之死是否具有过错及责任如何承担上。 小美的父母哽咽着宣读了诉状。他们认为,被告小刚与原告之女小美发生早恋,并发生性关系,致小美怀孕后无力解决此事是造成小美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所谓的“相约”自杀过程中,小刚积极策划、主动买药、分药、选择自杀地点,是该事件的积极推动者。在小美服药时,小刚又积极劝阻,最终造成了该起悲剧的发生。对此,小刚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小美之死承担主要责任,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被告小刚的代理人辩称:小刚虽与小
8、美有早恋和性关系的事实,但小美自杀是因她怀孕后害怕父母责备和打骂自己而主动提出的,小刚只是为了证明自己对小美的爱才同意与她一起自杀。小刚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年幼无知,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心理承受能力极差,畏惧父母和社会压力,才选择了和小美一块自杀。对事件的发生,小刚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小美的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方法简单粗暴,这才是造成小美不敢回家、甚至自杀的主要原因。 针对被告方的辩解,原告方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和剥夺。小美选择自杀,与小刚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因为,小刚在主观上有使小美自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小美自杀的行为并造成了小美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小美之死小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了积极的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不久,法院对这一特殊的赔偿案作出了判决。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