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的正向关联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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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的正向关联性【摘要】 本文指出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存在正向关联性,从最优专利制度理论、政治经济学视角和创新市场理论视角对这一关联性进行了解释,并结合十八大三中全会报告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论证了我国未来强化专利保护的合理性。 【关键词】 专利 专利保护强度 市场竞争 市场结构 一、市场竞争程度影响专利保护强度的迹象 “专利保护强度”衡量的是一部既定专利法下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独占权的大小,或者说,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市场垄断力量的强弱程度。它直接影响着专利权人从其专利技术垄断中获取收益的大小。不同的专利技术带给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悬殊很大。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核心技

2、术可能带来巨大垄断利润,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大量技术则可能不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任何直接的经济收益。尽管如此,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的专利法所提供的专利保护强度却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学者们通过构造指标来测量保护强度,如吉纳特和帕克(Ginarte&Park,1997)从五个纬度来直接测量一部具体的专利法所提供给权利人的保护强度。他们计算出 19601990 年期间 110 个国家每隔5 年的专利保护强度指数。借助该指数,可以考察保护强度与各种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之间的数量联系。他们利用这一指标揭示了经济收入、政治民主、对外开放、受教育程度、研发水平和市场竞争程度对保护强度的影响,并发现市场竞争程度对专利保

3、护强度有显著影响,市场竞争越充分,专利保护越强。该研究被勒纳(Lerner,2002)拓展,他考察了政府首脑和立法机构是否被选举、法律体系类型、人口规模等是否分别对强制许可、无效宣告、侵权罚款上限等影响保护强度的具体条款产生影响。他发现,当一个国家市场更开放、公众对立法参与度更高、研发密度更高时(具有这些特征的国家市场竞争往往也更充分) ,其专利保护通常也更强。 历史似乎也支撑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的正向关联性。美国既是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国家,也是在国内外推行强专利保护的国家;近二十年来,为应对经济衰退,日本进行了一些增强市场竞争的改革,其专利法也做了一些增强保护的调整。从更长的历史视

4、角看,19 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大趋势是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一百多年来,仅各国专利保护的平均期限就差不多翻了一番。此外,临时禁令、创造性要求、侵权嫌疑方举证、司法专业化、限制平行进口等诸多强化专利独占权的制度诞生。这一百多年也经历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全球政治更趋民主、反垄断意识蔓延等有利于塑造竞争氛围的大事。 本文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程度与专利保护强度之间为什么会存在正向联系。如前所述,吉纳特和帕克(Ginarte&Park,1997)的实证研究发现市场竞争程度对专利保护强度有显著正影响。然而,他们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两者之间会出现这样的联系。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具有现实意义。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

5、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强调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在政策导向上采取减少审批、设立自由贸易区等有利于提高竞争程度、建立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等措施。可见,在我国当前改革过程中,专利保护强度与市场竞争程度也呈现出正向关联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澄清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机制,有利于使我国专利制度的调整符合改革的整体趋势和内在要求。 二、来自最优专利制度理论的规范性解释 最优专利制度理论是研究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专利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如诺德豪斯(Nordhaus,1969)考察了最优保护期限,格鲁斯曼和莱(Grossman&Lai,2004)在开放背景下考察了保护期限和保护强度的最优组合。该理论采用的是规范分

6、析的思路,隐含着政府在调整专利制度时应该使福利最大化的政策主张。 谢勒(Scherer,1972)在阐释诺德豪斯的最优保护期限模型时,讨论了当产业处于垄断状态时的最优保护期。他指出,专利保护并不是妨碍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唯一壁垒,技术保密、模仿者的知识欠缺、模仿的自然时滞和各类人为因素会形成妨碍进入的非专利壁垒。当市场集中度比较高时,新进入者所面临的各类非专利壁垒较大。即便提供较弱的专利保护,处于寡占地位的在位厂商仍然能够通过高定价回收自己的研发投资。此时,没有必要通过提供较长的专利保护期来维持厂商投资于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即便对那些经济效益小、研发投入高的研发项目,也无需通过延长专利保护期来保证其

7、能收回研发投入。他特别指出,由于专利保护期对所有技术都是一视同仁的,因此,为了保证高投入技术收回成本所提供的较长保护期可能导致对一些低投入技术提供过度的保护。谢勒的观点属于“补偿论” ,即专利保护的目的是要对发明人的研发投入进行补偿。过长的保护期会使补偿过度,其代价是牺牲保护期内的消费者剩余;过短的保护期则会使一些原本对社会有益的研发活动得不到补偿。市场垄断程度较高时,即便没有专利保护,其他人也难以模仿垄断厂商的技术,此时,没有必要通过专利保护对垄断厂商进行补偿。“一刀切”的专利保护期甚至可能导致对垄断厂商的低研发投入的技术提供过度的保护。 概括起来,市场垄断程度高时,没有必要提供强专利保护;

8、反之,当市场竞争程度高时,则有必要提供强专利保护,以便研发企业获得研发回报。这一结论虽然是规范性分析,但历史的演进却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吻合。 三、政治经济学的实证性解释 规范分析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本节将从考察专利制度调整的政治实现过程出发,回答市场竞争程度较高国家的专利保护为什么会更强这一问题。 专利制度的调整是通过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来实现的。但是,按照道格拉斯?诺斯的说法,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只是第二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是从法律调整中看到了潜在的利益直接推动立法的利益集团。当竞争程度较高时,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会增加研发支出,开展研发竞赛。如能开

9、发出取代整个行业现有技术的新技术,则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就难以获得垄断收益甚至回收研发投入。而且,竞争充分的社会相对公平,企业难以借助行政等其他手段制造各种排斥竞争的壁垒,这使企业更加依赖从专利保护中获得市场垄断优势。这意味着,在竞争程度较高的社会里,人们有动力去推动政府有效地保护专利权。而那些付出较大研发投入的企业,则会成为推动增强专利保护的领头羊,因为他们更依赖通过增强保护来收回较大的投资。这与制药行业呼吁提高保护强度的现实是一致的。 相反,垄断背景下,企业即便从事研发,也会在研发投入和可预期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和筛选,通常不会选择开发出完全替代自己正在使用技术的研发项目

10、。这使垄断市场下研发投入相对少。而且,如谢勒所述,即便没有专利制度,垄断企业也能收回研发投入。因此,缺少动力去推动增强专利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一些原本在单个国家范围内拥有很强市场力量的大企业也在积极推动增强专利保护。原因在于,经济一体化改变了这些企业的生态环境。各国市场的相互开放,使这些企业面临来自全球的竞争,不得不增加研发投入,也不得不诉诸更强的专利保护。 彼得(Peter,2000)曾建议美国政府改变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他的建议之一就是,通过鼓励中国境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可以培养起一股推动政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力量。这股内生力量会使中国的政府和民众更容易接受强化知识产权保

11、护。他认为,美国过去主要依赖301 条款通过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对中国政府进行威胁,但每次的威胁都以达成谅解结束,不仅收效甚微,还导致了对立情绪。因此,美国应该改变给中国施加外部压力的做法。他的建议就是要帮助中国培养起推动强化保护的内部力量。 四、基于创新市场的解释 在现代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创新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因此,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些鼓励创新的政策。吴欣望等(2012)指出,创新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她认为,存在一个“创新市场” ,即新技术、新构思等原创性信息进行交易和实现价值的场所,创新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让这个特殊市场的交易繁荣起来。而这个市场的繁荣依赖于存在大量新

12、技术、新构思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且各主体之间竞争充分。她进一步发现,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历史表明,当以新技术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创新市场处于竞争相对充分状态时,专利法会朝着增强保护的方向调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关联性呢?可以沿用创新市场这一概念来解释。当一个社会的竞争程度比较高时,大量企业可以进入一个行业。出于竞争需要,各企业产生了对新技术的需求。如果社会适应这一需求,开发出大量新技术(这意味着创新市场的竞争较充分) ,那么,在这个行业里,会有大量具有替代性的技术展开竞争。例如,电动车行业中,会有不同企业使用各自的技术生产和竞争。不仅专利技术之间竞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之间也展开竞争。即便某个企

13、业拥有一项新的专利技术,它也只能从其他企业哪里攫取有限的市场份额;相反,如果竞争程度比较低,那么,单个企业开发出的新专利技术则能给它带来较大的市场份额和高利润。这意味着,市场竞争越充分,越有必要提供较强的保护,以便企业能够收回研发投资和必要回报。否则,企业将丧失创新的积极性,不利经济增长。因此,当竞争程度较高时,增强专利保护成为推动持续创新的一项政策措施。 将上述观点总结起来,就是当新技术交易市场或创新市场的竞争程度较高时,尽管整个社会的新技术供求会增加,但单个专利技术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收益有限,此时,需要加强专利保护,才能维持处于竞争环境中的企业投资研发的积极性。 五、对我国强化专利保护的政策

14、启示 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上述三类理论分析都支持这一决策。首先,根据最优专利制度理论,中央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的整体利益诉求。从理论上讲,一个保护相对强的知识产权制度比保护弱的制度的社会成本更高。建立一个更迅速、准确和专业的司法执法体系需要更多的公共开支,强保护还会导致消费者为专利权人的新技术付出更高的价格。因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没有代价的。只有在增强保护导致的社会收益足以抵消掉这些代价时,强化保护才是可取的。而增强保护带来的收益则体现在,更强的保护会给创造性活动带来更大的激励,导致新技术、新构思的供给有所增加,社会享有的好处则来自这些新技术、

15、新构思的实际应用。但是,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好处不同。如果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主体主要靠政府拨款而不是靠市场生存,如果新技术实施起来受到资金和人才的严重约束,如果产业界对引进新技术的兴趣不高,那么,即便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但经济社会条件的约束会使创新者从其创新活动中获得的回报大打折扣,并导致强化保护激励创新的效应微乎其微。在这种背景下,增强保护给社会带来的好处甚至可能不足以弥补增强保护所引发的各类成本;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创新主体之间竞争充分、产业界和投资界竞相追逐购买新技术、高等教育体系能有效培养大量掌握前沿知识的研究人才和应用人才,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从比较弱走向相对

16、强,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从事创新,使社会从新技术、新构思的快速应用中获得比较大的好处,这些好处可能足以抵消掉增强保护的成本。十八大三中全会勾勒出了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更加公平竞争,从而增强保护是有利的。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理论分析认为,十八大之后强化保护的决策顺应了科技型企业、发明人等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随着竞争加剧、社会研发投入增加以及中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政策,以研发企业为代表的支持增强保护的社会力量会增强。此外,随着我国市场更加公平和更具竞争,行政因素导致的市场垄断会走向式微,企业也将更依赖创新和专利保护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因此,民间要求增强专利保护的呼声会越来越强。中央强化

17、保护的决定顺应了这一社会阶层的诉求。 最后,根据创新市场理论,中央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必要举措。市场竞争越充分,单个技术从专利保护中获取的收益越有限。如果需要维持产业界的研发积极性,就有必要增强保护。否则,充分竞争会导致研发投入不足,社会将失去持续创新的动力。 综上所述,十八大之后中国经济社会改革朝着有利于增强竞争的方向进行,这使得强化保护成为必要的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达一个新阶段之后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注:课题资助:广西师范大学学位点学科建设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参考文献】 1 Lerner,Josh.:150 Years

18、 of Patent Prote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no.2(May 2002). 2 Ginarte&Park 1997 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J.Research Policy,Volume 26,Number 3,October 1997. 3 Schere,F.M,NordhausTheory of Optimal Patent Life:A Geometric Reinterpret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2,62. 4 Peter K. Yu:From Pirates to Partners: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J.American University Law,Vol.50,2000. 5 吴欣望、朱全涛:创新市场与国家兴衰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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