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视台侵权输官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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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电视台侵权输官司业余作者遭遇侵权 陆承剑原是解放军某部新闻干事,1988 年 10 月转业到湖北省咸宁市劳动人事部门工作,被民主与法制社聘请为特约记者。他先后为该刊撰写了养命河畔听涛声 、 台胞 423 漂流遇难始末 、 离休干部为何跳下县府楼等多篇优秀纪实文章。1998 年底,陆承剑撰写的女局长设计“超生”毁前程被民主与法制推荐给广东家庭杂志。 1999 年 2 月 19 日,陆承剑接到广东电视台制片人李某的电话,说要将家庭杂志 1999 年 3 月号(提前出版)女局长设计“超生”毁前程一文拍成电视剧。作为著作权人,陆承剑同意摄制,但要求广东电视台必须先与家庭杂志社签订著作有偿使用合同,

2、还特意提供了家庭杂志社的联系电话。李某当即表示马上与家庭杂志社取得联系。 陆承剑一方面给广东电视台制片人李某去信,要求他尽快与家庭杂志社联系,并提出:需要本人前来改编请随时来电;另一方面,他又迅速给家庭杂志社寄去了委托书 ,要求广东电视台直接与被委托人洽谈女文的有偿使用和签约事宜。 然而,广东电视台既未通知陆承剑前去改编和摄制,也未与他的委托代理人联系。更未签订著作使用合同,就擅自开机拍摄了。 3 月 8 日,陆承剑听单位的人说广东卫视已播放了女局长的故事 ,顿感疑惑:“合同都未签,怎么这么快就摄制完了呢,肯定不是我写的那个作品。 ”当晚,他打电话给广东电视台制片人李某,询问是否有此事,以下为

3、电话记录 李:女局长的故事是赶在“三八”妇女节之前摄制完毕的,已在 7、8 日播了两次。一天来,我台收到全国各地打来几百个热线电话,反映很好。 陆:此片署了“陆承剑”的名字没有? 李:没有! 陆:你台对我的报酬是怎样定的? 李:报酬问题我们还没有考虑。我用的“本子”是省妇联提供的,有问题你找妇联去。 陆:你们这样做太不应该了,已构成对我的侵权,请你将此片录相带寄一盒给我。 李:不可以。现在复制不方便,12 日我台还要重播,你要是感兴趣的话,可以收看。 陆:带子也不给,那我自己可不可以翻录。 李:可以。 3 月 12 日凌晨 3 点,陆承剑在家里收看了广东电视台播放的女局长的故事 ,他越看越气愤

4、:原作品名称没有了,自己的署名被勾销,作品内容也被删改了。一种被愚弄和欺骗的感觉陡然而生。 陆承剑在一个单位任副局长,为了既不影响正常工作,又能妥善解决好与广东电视台的著作权纠纷,他马上聘请了代理人出面与广东方面交涉。 3 月 14 日,陆向广东电视台发出声明 广东电视台: 最近我得知你台多次播放和使用根据家庭1999 年 3 月刊登的女局长设计“超生”毁前程一文改编制作的电视节目,已构成侵犯我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我郑重声明: 一、你台要立即停止对上述电视节目的播放、复制、发行; 二、要公开向本人赔礼道歉; 三、你台要依法对我承担因侵权造成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3

5、月 20 日,陆承剑的代理人又致函广东电视台, “请你台考虑,能否派人来与代理人共同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 3 月 31 日,陆承剑的代理人再次致函广东电视台:“代理人是受陆承剑的委托全权代表处理有关纠纷事宜,请你台考虑,能否派人来,与代理人共同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能否有成,尚需合作” 。 但是,广东电视台对陆承剑代理人的这几封函件,视而不见,未作出任何反应。 陆承剑最后又给广东电视台制片人李某打电话:“你台使用我的作品没有署我的名字,对我构成了侵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大家都有约束,你台置之不理的态度,真是逼我上梁山 。 ” 李回答说:我台在电视片中未打上你的名字是有些疏忽,但不构成对

6、你著作侵权,现在不好补打上你的名字,电视台经费紧张,不可能付你2 万元转让费,请你支持和理解一下我们。如果你坚持说我台侵权,要我台给予赔偿的话,我们只好奉陪你上法庭。不过,到那时,你可能会赢官司而得不到钱。 陆承剑一次又一次地给广东电视台去函联系,一次又一次地进行电话协商,等到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他不得不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逼无奈诉上公堂 1999 年 5 月 10 日,陆承剑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当时法院因涉及管辖权问题,没有马上立案。而恰在这时,全国许多家新闻媒界纷纷报道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国足球裁判陆俊状告广东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

7、一案的消息。陆承剑觉得,陆俊是在北京看到广东羊城体育报刊登反映他的不实文章,便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投诉的。而我是在湖北咸宁收看广东卫视时发现广东电视台侵犯我著作权的,二者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该一致。于是他迅速将这些消息反馈到当地法院,经过当地法院一番咨询和论证后,终于正式受理此案。 然而,5 月 27 日,被告广东电视台在收到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的传票后,果然对案件管辖权问题书面提出异议,并称陆承剑所在地的一审法院对陆起诉案件无管辖权,被一审法院驳回。 7 月 1 日,广东电视台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也被二审法院驳回。 1999 年 9 月 6 日,咸宁市中级人

8、民法院依法做出咸中法立终第 48 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广东电视台(原审被告)因侵犯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1999)咸民初裁字第 16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原审裁定将发现侵权行为地解释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不妥当的。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陆承剑因上诉人广东省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陆承剑的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9、,上诉人广东电视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999 年 10 月 28 日,陆承剑状告广东电视台著作侵权案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广东电视台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一位是制片人李某。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9.5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954 万元,共计 12.454 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在陈述事实后称: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11 条、第 28 条之规定,一是损害

10、了原告的名誉,因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而被告将原告作品名称抹去了,则是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对原告人格上的侮辱;二是损害了原告的声誉,被告任意删改原告的作品,特别是将作品中问世间“香火”何物这一大段内容全部去掉了,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降低了作品质量;三是损害了原告的荣誉。用署陆承剑名的作品服务于广大观众,这是原告理应得到的荣誉,然而由于被告剥夺了原告的署名权,使原告丧失了这个荣誉,精神上受到打击。与此同时,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女局长的故事是用卫视播出的,全国都可以收到,原告为全国很多家报刊写稿,不少熟悉的人打来电话问:这是怎么一回事, 女局

11、长的故事与你陆承剑有何瓜葛?因被告在电视片中擅自增加了一些批判性内容,结果使原告还在 3 月 17日和 3 月 19 日先后接到不认识的、也不知从何地方打来指名要原告接的恐吓电话,说你(原告)埋名隐姓、变换手法、攻击了,我要挖了你的眼,砍了你的手,看你还写不写。原告的妻子在远离家较远的企业工作,也接到同样电话,吓得不敢上班,最后经单位批准请了三年长假。又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没有与陆承剑所委托的家庭杂志社签订许可合同,使原告丧失了应得的作品转让费。 “相反,被告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了很大利益,用女局长的故事与有关单位成功组织了一次电视晚会,每场播放节目中间插播施乐辉公司的广告两次,每次

12、30 秒钟,按该电视台每套播 30 秒广告 8.8 万元的标底计算,其收入可观。此外还有交通银行,广东丝绸进出口公司的赞助。 ” 被告广东电视台的当事人和律师则辩称:他们对作者的著作权是尊重的,绝对没有侵犯其著作权的主观故意;他们使用原告作品制作的电视节目女局长的故事符合著作权法和合同法 。其中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而广东电视台摄制之前曾电话征得原告的口头许可。又在电视播出后,按照自己以往使用他人作品的惯例,支付了报酬 500 元(原告拒收被邮局退还),此次还带来了补打上陆承剑名字的女局长的故事节目录像带,以弥补在制作节目时的疏忽和表示对原告的歉意。 被

13、告还称:“原告把女局长的故事电视节目在署名上出现的一点疏忽,说成是对其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显然是说过了头,把合同纠纷说成是著作权纠纷是不适当的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法庭当庭进行调解。但由于被告对案由存有异议,仅同意赔偿 4000元损失。法庭调解无效。此时,被告请求一审法院延期判决,以使其回广东再作商议和进一步力劝原告撤诉。 但开庭之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被告任何形式的解释。 1999 年 12 月 25 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视台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成电视剧,应当与著作权人即原告协商一致,并支付报酬。原、被告虽有电话、书信要约,但双方意见不一,被告将制作的电视剧搬上荧屏时,未加署原告的名字,且片名、内容都有改动,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广东电视台在未征得原告著作权人的同意前,立即停止播放电视片女局长的故事 。在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广东电视台侵犯原告著作权,在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5 万元。 责任编辑:李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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