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在押人员“离奇”身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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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一在押人员“离奇”身亡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村民莫有文,因涉嫌盗窃被阳朔县公安局刑拘并逮捕,关押在阳朔县看守所内,2013 年 12 月 16 日,莫某突然被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晚死亡。 事后,阳朔县公安局对外称,莫有文系因自发急症引起病亡。随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补偿 90 万元“作为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家属在随后从医院拿到的死者病历中,发现大量疑点,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同时,有公安内部知情人员透露,莫有文确系在看守所内受过毒打。 莫有文之死到底是病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警方的 90 万到底是“人道“补偿,还是“封口费”? 90 万赔偿费出炉始末

2、郑福英的家,位于桂林阳朔县兴坪镇黄泥田村。大山深处,最后一段土路只能步行。2013 年 12 月 17 日,儿子莫有文死亡不久,她家便来了几位自称公安人员的人。 “他们说他们是来探望我的。我说我不要探望,我要你们赔我仔!”郑福英说。她说,自己因为悲痛,加上有低血压症,当时说着说着就要晕倒。 “这时,一旁的警察扶住我,说你仔我们赔不了,只能赔钱了。老人家,你说你要好多(当地方言,即多少)钱? ”她向笔者描述。 “再谈下去,我仔也不能活过来。我便提出要 150 万。 ”郑福英说,拜访的警察当时没有答复,只说“要回去商量” 。 死者的哥哥莫有发称,这之后的“谈价”都靠电话进行,基本上每次都是公安打来

3、。最后,警方的报价锁定在“60 万” 。而他们则坚持,不能低于 120 万。 莫有发透露,这期间,家中的远近亲戚,凡被认为在帮助“扛价”的,都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公关” 。一位在邻镇开医疗诊所的亲戚,接到了诊所所在地镇人大主任的电话,让她早点规劝家人接受警方赔偿数额。僵持中,他们便放话,不行就“把这个事拿去曝光!反正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同时,也有闻讯而至的记者四处“刺探”消息。第二天,警方就同意了“90 万”的诉求。 “快过年了,按当地的习俗,事情要在年前处理好,死者才能入土为安。所以我也就没再坚持原来的数字。 ”郑福英解释说。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死者大哥莫有发代表不识字的母亲

4、,在 90 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下了“郑福英”三字,母子均按了手印。黄泥田村的莫姓村长,也作为见证人,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职务。 家属目击死者多处伤痕 有公安知情人员告诉笔者,莫有文是因涉嫌与其余四人一同盗卖他人山上的 7 棵紫薇树而被捕的,作价金额约 1800 元。而莫有文的哥哥则称,替人背树桩本来就是弟弟的谋生手段之一。 郑福英说,她原来一直担心儿子是替人“顶事” 。 “但现在我更想搞清的,是我仔究竟怎么死的。一个早晨喊妈、晚上喊妈的人,怎么转眼就没了?即使有罪也得法院说了才是!” 莫有文的羁押地,在阳朔县看守所。2013 年 12 月 17 日,莫有文被羁押的第 39 天下午,莫有发说他接到了

5、阳朔县兴坪镇派出所的电话,他们告诉他:“你弟弟病了,在阳朔县医院,赶紧下去看看。 ” 莫有发说,当时家里的摩托被人骑走,归还后又出现故障等他们赶到医院时,已是晚上约 10 时许。在医院门口,看守所的人拦住他们,带到派出所后,一位公安告诉他:“你弟弟好像有白血病。 ” 莫有发说:“不可能!我弟身体一向很好,平日都靠背树、扛砖吃苦力挣钱,不要说这种大病,平日连小病小灾都找不上他”对方说:“你弟弟可能就是有白血病。 ” 莫有发说,在他们争执期间,有电话打过来说:“病人不行了,正在抢救” 等他们赶到医院时,莫有文人已咽气。莫有发的大儿子莫宋玉告诉笔者,因担心父亲受刺激,他拦着不让父亲凑太近。他自己走近

6、病床前,“看到叔叔露在白被单外的手、脚、脸都有伤痕,浮肿并且颜色发蒙(当地方言,即黑紫) ”。 “但医生和警察都和我们解释,这是由白血病引起的。 ”莫宋玉说。 第二天,死者堂叔莫振球,也见到了从冰柜移出的侄子尸体, “他的手一只大、一只小,一只眼的眉骨处,有三厘米左右的伤痕,鼻孔里也有淤血” 。 据他们介绍,这期间,家人几次寻机拍照留证,都被警方控制并制止。 协议包括“封口”条款 莫有发说,前后两份赔偿协议,除日期和报价外,内容基本一致:“都是要求我们必须满足公安的几个条件,才能得到这笔赔款。 ” 笔者在该协议书上看到,只有“在莫有文尸体下葬后且家属无异议后” ,警方才会“在三日内将该费用付清

7、” 。 而如查明莫有文是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家属也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协议还特别强调,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公安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当然,协议也声明:即使莫有文是因自发疾病死亡,家属也可以不退这笔补偿款。 郑福英向笔者证实,在 1 月 17 日儿子火化安葬后,1 月 21 日,阳朔县公安局如约支付了 90 万元,进入自己的账户。 1 月 2 日,双方协议签署后第一个工作日,莫有文的尸体解剖检验在阳朔县公安局解剖室进行。半个月后,阳朔县公安局向家属出具了莫有文的“死亡证明”:经我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莫的死亡原因确定

8、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 这个结论和协议书上列明的“经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莫有文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毫无二致。 病历记载患者“被打” 按照死者家属的说法,因为“协议书”上明确说明“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因突发疾病送阳朔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加之阳朔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与阳朔县医院给出的死因相吻合,他们最初相信莫有文的确因病而亡。 “但莫有文尸体上的伤痕,特别是警方积极找我们商量赔偿,又坚持火化后才付钱的做法,让我们不免怀疑。 ”莫有发说。 为了打消疑虑,他从医院复印了莫有文的相关病历,上面记录着莫有文从 12 月 16日约 21 时被送入院,到 12

9、 月 17 日约 23 时死亡,这期间 26 小时间所发生的一切。 笔者在这份盖有“阳朔人民医院”公章的病历上,看到了莫有文自述和旁人共述的“发病史” 、CT 扫描结果、医生初诊所见等资料上面的记述显示,莫有文非自发疾病致死。所谓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只是后果,而非前因。 在该住院病案首页,莫有文的“门(急)诊诊断”一栏,填有“胸部外伤”字样;在出院诊断一栏,写有“闭合性胸部损伤”结论;其颅脑及胸部 CT 平扫,有“头皮损伤、纵隔气肿”的诊断意见,下面有报告医师黎肇成的签字;死亡记录上有“左手见多处损伤”的描述而这些,恰恰和此前死者侄子及堂叔所见吻合。 随后,笔者又在莫有文 12 月 16 日住

10、院病历表“体格检查”页,见到了如下记录:主诉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疼痛两天、意识障碍半天;患者本人及旁人共述,患者于两天前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未进食、未进行处理及就医。于今日下午,旁人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后送入我院。 莫有文在看守所内遭受毒打,警方欲以 90 万元“封口”了事,引起了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的不满。在该线索被媒体外泄后,莫有文家里开始有记者造访。 “一开始,我们非常恐惧;担心警方认为家属拿到钱后又失信 ,然后按协议把我们的 90 万元要回。但后来有法律人士告诉我们,那份合同本属无效合同,更何况事情又不是我们说出去的。警方如强行索回,只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旋风。 ”莫有发

11、告诉笔者。 之后,莫有发一家开始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告诉我们,根据协议第五条, 如甲方或者其他部门查明,莫有文系因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乙方有权依法向当事人(指直接殴打造成莫有文死亡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甲方可以依法予以配合 。根据这条,我们将要求阳朔县公安局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我弟弟不能白死。 ”莫有发说。 知情者透露嫌犯死因 在阳朔县公安局 2 月 12 日给媒体的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里,莫有文的病亡经过被这样描述: 2013 年 12 月 13 日,阳朔县看守所狱医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发高烧,随即给他

12、开了药治疗。 12 月 16 日 18 时许,与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同羁押的一名在押人员向值班民警报告称:莫有文身体不适。18 时 05 分,阳朔县看守所狱医与管教民警带他到阳朔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后建议住院治疗。阳朔县公安局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作了汇报。 12 月 17 日 11 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人民医院急救,莫有文的心跳、呼吸恢复。当天,阳朔县公安局从桂林市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分别请了两批 6 名专家到阳朔会诊。 12 月 17 日 23 时 30 分许,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后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初

13、步诊断,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 而关于莫有文死亡前,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身上的伤痕又是怎么来的,说明中只字未提。 笔者从当地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处获悉,莫有文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在看守所内,遭一名何姓“牢头”指使他人多天殴打,冷水浇灌,不给饭吃等种种非人虐待而从 12 月 10 日前后开始的迫害,监所内都有同步录像证明。 该知情者还透露,今年春节前,阳朔县检察院的 7 名党组成员,曾接到阳朔县看守所宰杀的一头猪做“过年礼” ,由驻所检察官带给他们。 检察机关尚无回应 根据阳朔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 ,莫有文在 12 月 16 日病重未亡之际, “阳朔县公安局

14、及时向检察机关做了汇报” 。 而截至发稿时,无论是对阳朔县公安看守所负有监管职责的阳朔县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机关桂林市检察院,都未对此事做公开表态。 笔者 2 月 23 日还就此案相关问题向桂林市检察院宣传科副科长陈昌军核实。陈表示,他知道有此事发生,但具体情况需向监所科询问后再进行答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专门设有“监所检察”部门,有专门的检察官派驻制度,在监所内设有专门的驻所检察室,实施监管。 笔者调查得知,阳朔县检察院,因高度重视驻所检察工作,屡次被媒体报道。据正义网消息,其驻所检察室,曾于 2007 年和 2011 年,两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称号。 该报道称,其经验之一,就是“通过先进化设备投入,与看守所实现了微机联网、动态监督 、监管信息共享;其驻所检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巡察一次;而其重点范围,就是牢头狱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由于他们一直定期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多年以来,看守所未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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