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运输合理性之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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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保价运输合理性之法律分析摘 要 快递保价是新型物流行业与既有货损责任分担机制的杂交产物,传统货运产业之保价运输固然有其正当理由,但忽视快递业特殊性的盲目移植却使消费者陷于困境,并成为众多现存乃至潜在弊病的诱因。修正现有制度失当性的根本途径在于结合风险防范及社会成本的优化,权衡消费者与商人的不同利益趋向,构建双轨制的快递运输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关键词 快递 保价运输 消费者 商人 作者简介:张兵,河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65-04 案件背景:赵某从淘宝网上订购了一款 htc 手机,价值 3298 元。店

2、主采用申通快递发货,卖方发货时照例未填写保价一栏,买方开箱后发现货物已进水,无法正常使用。商家经快递公司确认理赔后同意退货,赵某按商家要求通过申通快递采用到付,即货到付费的方式退回。桂平申通快递公司派快递员上门取货,赵某在快递单上标明手机型号:HTCDesireHD,因为被告知到付不能保价,赵某没有保价即予交付,快递员当场验明物品后进行包装。商家收到快件,发现手机被调包,当场拒签收货。赵某多次与桂平申通快递公司协商理赔,对方均以没有保价为由,只愿按运费三至五倍理赔。 一、快递保价运输的概念及其争议性 (一)快递保价运输的概念 保价运输,是基于承运人限额赔偿责任而衍生出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它要求

3、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事先以契约的方式拟定保价条款,由托运人在条款中公开货物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当于保值附加费的一定金额,承运人则于此基础上作出一旦由于己方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随即在保价额度以内按照货物实际损失给予托运人以相应赔偿,即排斥限额责任原则的不利承诺。豍快递,又名速递,是一种可以实现点到点快速投递的货物运输行业,传统快递业的主要服务群体与邮政业相同,为广大消费者。快递保价运输,顾名思义,就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 在具体就其合理与否展开论述之前,首先将其与另一个在实践中极易被公众混淆的概念物流保险,予以简单澄清。物流保险作为一种商业风险防范机制,与保价运输主要存在如下区别:(1)原始义务不同。

4、商业保险行为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以约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为基础,如果没有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身是没有义务的;而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本来就有服务合同,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是承运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2)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保价运输仅仅是对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做出例外性和补充性约定的一种商业安排,因此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承运人负有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但基于保险本质,承运人无过失的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情形不可能作为其免责事由。豎(3)风险最终承担者不同。在承运人代收运输保险业务中,代理保险费由其转交于第三方的保险公司,风险也最终转嫁于保险公司。而承运人依据保价合同所收取的费

5、用实际归入其具体营运收入,运输风险并未发生进一步的移转。 (二)快递保价运输的缘起及其争议性 若要深入分析快递保价运输的合理性,就必然要触及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保价运输源于 19 世纪初的航运业,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和商事交易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平衡的产物。当时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运输方式为航海运输,而这种运输方式往往伴随着高度的风险性和诸多不确定性。为保障承运人利益及合理分配风险,以船运大国为首制定的海牙规则给定了承运人货损的最高责任区间。作为平衡,也为满足货主和承运人的实际需要, 海牙规则同时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对限额赔偿责任作出例外性约定。豏在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

6、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支付了一定的保价费用的情况下,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免受限额的约束,承运人需根据约定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 尔后,该种货运责任承担方式相继被铁路、航空、公路运输以及邮政等诸多行业广泛借鉴。既而发展成一项货运领域具有普遍意义的商业安排。随着社会需求的升级,现代邮政业服务形式单一、寄送速度缓慢的弱点显露无遗,在实践中备受冷遇,其地位逐步被形式新颖、灵活的快递业所取代。相应的,保价运输作为上述既有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商业惯例被快递从业者想当然地予以援用。然而,考虑到承运人既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保证货物安全到达之法定义务,又同时要求托运人在运费之外额外支付相当于保值附加费的保价费用,

7、用以保证该义务的最终履行,不免有重复收费之嫌,其在以普通消费者为服务主体的快递行业中的存在同时加剧了弱势群体的服务性消费负担,故而饱受诟病。 二、快递保价运输失当性分析 (一)保价运输的理论依据 坦白的说,忽略快递的行业特质,保价运输制度是有其一定正当理由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是保价运输走向普遍化的逻辑起点,高风险与低运费的现实矛盾为该制度形成的内在动因。19 世纪的航海运输苦于技术手段和海上复杂环境条件所限,在运输过程中蕴含着多种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迟的风险,在没有免责事由的状况下,承运人被迫成为上述风险的最终负担者。在运费方面,根据一般经济规律,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实现的价值高于其现有价

8、值与运费之和,才存在运输货物的必要性,因而承运货物的预期价值必然高于承运人所收取的运费。若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则承运人可能会承担远超出其实际收入的经济赔偿责任。豐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因此被视为解决之道。 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为保价运输之合理性的又一理论基点。为扭转承运人负担风险与收取运费严重失衡的不利局面而不损及托运人利益,货运规则赋予承托双方予以例外性约定的权利,旨在赋予托运人一种选择权,即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保价之间进行选择。豑其实质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间有关风险和利益分配的再次交易:选择保价,托运人用保价费用换取承运人对货物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反之,不保价就

9、意味着对遭遇货损后等价求偿权的放弃。 (二)快递保价条款之效力质疑 然而,保价运输在快递这一新兴领域中的适用却有值得商榷之处。传统运输业中的托运人为具有较高风险预见和抵御能力的商事从业者,对比快递业所服务于的主要群体普通消费者,无疑有着显著差别。在早期运输业中,保价运输条款由双方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后来,商业运作形式的简洁化和高效化趋势日渐明显,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化契约替代了双方草拟的复杂程序,但无论如何,始终未脱离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立场。反观快递业,其保价运输条款是由快递公司在货运单中提前拟订的,消费者只能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当然,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法律效力,关键在于

10、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背离交易公平。 从形式上看,保价运输条款属于合同法上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与众多新兴产业一样,快递业一直存在着行业监管混乱的现象。现实的情况是,快递保价条款惯于印制在快递单的背面,消费者常常无从知悉。同时,几乎没有快递公司在消费者交付运输物品时被提示有保价条款,即使消费者注意到,在填写货运单时也往往被告知此栏无需填写。一旦遭遇物品丢失受损,该条款反而被快递公司奉为减轻货损责

11、任的护身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枉受不白之冤,其在快递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地位犹如一纸空文,根本无从保障。 回归其交易实质,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减轻了快递公司在损坏快件时等价理赔的民事责任,对交易相对方而言,有失公允。倘若这种非公平源自商人间利益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也将被法律所容忍。否则快递保价条款的存在,将导致非对等地位的缔约双方彻底背离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然而,实践中却呈现出相反的情形,诚如本案所指,商人由于与个别快递公司间保持着长期合作关系,遭遇货损时获得全额理赔的概率远在普通消费者之上。针对现实中的此类情况,有必要援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

12、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站在法的价值的高度,认可快递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将简化交易双方事后有关货物毁损灭失的协商理赔环节,固然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然而,如若对所有未保价货物的损失均按保价条款理赔,会纵容承运人在处理托运人事务时降低谨慎程度,从而增加托运货物被遗失或损坏的概率,损及交易安全。这种建立在低价低质低赔付基础上的市场形态看似平衡,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故需要从整个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对未保价货物的赔付问题进行探讨。豒 (三)

13、限额责任之于快递业的潜在风险 尽管限额赔偿责任已在许多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却并不意味着它是任何货运领域均可适用之应然法则。航海运输的高风险性是限额责任之合理性的存在基础。换言之,在相对安全、风险小、可控性高的货运领域,承运人享受限额赔偿责任的庇护则有故意规避法定货运义务的嫌疑。快递是近年来为回应社会对物流产业的巨大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其运输标的以体积小巧的便携性物品为主,加上国内交通便利化程度的系统性提升,途中运输风险的可控性较之以传统海运亦相应增加,其行业特点恰恰与限额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不相吻合。 当然,任何制度的适用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铁路、邮政业务的货运风险实际远小于海运,限额责

14、任原则及保价运输方式却在相应的铁路法 、 邮政法等专业性法律中得以法定化。究其原因,在于铁路、邮政是国家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企业兼具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和自然垄断性质,以社会效益为存在目的,继而推导出其不能拒绝用户的服务要求,不能停办服务网点和亏损破产的内在行业准则。在这种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行业补偿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豓笔者以为,在这些领域中强制推行限额责任虽有失公允,却亦无可厚非。快递企业则不然,无论较早起步的申通、圆通、中通,还是后来居上的顺丰、韵达,无一不是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商事主体,不具备法律给予公共服务行业以特殊安排的主体性条件。而商事活动种种利益的获取必然又是与商业风险息息相

15、关的,就民营快递企业来说,运输标的的过失赔偿责任理应被上述风险所涵盖。 至于运费与货物实际价值间所存在的较大差距,并不足以佐证在快递业中推行限额责任的合理性。笔者以为单就货物价值与运费的纯理论分析对于从事批量运输的快递行业来说是有失偏颇的。因为赔偿标的物的实际损失是快递承运人通过强化运输安全措施即可有效避免的小概率事件,单笔运费收入却是一个常量。正确的分析方式应当是就快递企业批次运输的运费收入总额除去该批次货运成本(含为保障安全运输所需的各种专用性投资成本) ,与此种运输条件下可能受损的货物价值加以比较,换用公式表示:运费/批-运输成本/批 VS 货物价值/批?姿鹗 怕省7 裨颍峙录幢闶窍薅钆

16、獬鹑味杂谙薅钅诔鲈朔训乃鹗獬侍庖嗄岩悦础O 晗副冉瞎搅蕉耍号糠绞娇梢允乖耸涑杀镜土换跛鸶怕视胗糜诒 U 习踩淖眯酝蹲视泄亍 5 蔡炱搅蕉四芄皇迪执笾碌钠胶猓斓莨揪陀谐械 H 炕跛鹪鹑蔚谋匾? 为着重阐明限额责任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此处将引入一个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contractingtheory) 。当在某种程度上契约条款要求契约方以不可确认的信息为判断的基础时,一个契约就被说成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完全” 。豔运输活动的特点决定运输契约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无法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发了交易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在运费收入一定的情况下,

17、受理性自利与机会主义的支配,承运人倾向于减少投入,以最小成本履行运输契约。豖具体到快递领域,当用于保障快递标的物安全性的专用性投资成本降低时,标的物受损的概率就会相应增加,反之亦然。快递营运人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留下的漏洞和监督执行的困难来减少专用性投资,产生所谓的“敲竹杠”问题(hold-upproblem) ,豗造成社会成本增加。应对不完全契约而可能导致的“敲竹杠”风险的途径之一就是预期的报复机制,即一方如果预期到自身违约行为将会招致对方的惩罚时便会选择守约。值得注意的是,当潜在的“敲竹杠”收益大于施加在交易者身上的私人惩罚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时,这种机制就会失灵,因为此时进行“敲竹杠”将是有利

18、可图的。限额责任减轻了违约一方所受惩罚的损失程度,在减少用于保障运输安全的专用性投资所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 “敲竹杠”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实际上,在快递行业中推行限额责任,使得快递公司从事减少安全专用性投资的几率显著增加,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更为严重的是,快递公司通过这种后机会主义行为可以达到减少自身营运成本的目的,继而进一步弱化了该行业的市场准入。综观我国现有快递市场,赤裸裸的价格竞争已成为快递行业生存的主要法宝。成本的极度压缩,管理的混乱,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致使货损情况频频发生,快递公司雇员恶意调包的事件也屡禁不止。豘于是,就有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仅凭几部电瓶车就在加盟连锁形

19、式的掩盖下开展快递业务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些低端经营者对运输安全的保障能力本就有限,加之上述主体通常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在现有行业监管匮乏的环境下,更有可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减少安全专用性投资以增强其价格竞争力。如此周而复始,势必将坠入恶性循环的深渊。 综上分析,在主要服务于消费者的快递业中推行限额赔偿责任的潜在风险,可见一斑。而失去了限额责任的理论依托,保价运输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快递理赔责任的再探索 众所周知,现代快递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网购形式的流行有着天然的联系。网购为商家节省门店租赁费用的同时,使货物的交付变得不再直接,作为网购商家主要发货渠道的快递业日趋成为联系卖家与消费者

20、的桥梁。随着网购的日益盛行,快递业的主要服务群体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快递服务主体由普通消费者逐步扩展到以网购卖家为代表的商事从业者。如此一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保价运输在快递行业的适用都不尽合理。笔者以为,此时应当结合风险防范及社会成本的优化,权衡消费者与商人的不同利益趋向,构建双轨制的快递运输赔偿责任分担机制。下文拟以引言中的案例为背景,尝试性的重构相关各方的理赔责任。本案实际涉及三方当事人有关快递理赔的两类纠纷和诸多法律问题,这里仅就与本文有关的网上卖家与赵某相继与申通快递公司因未保价物品的过失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争议,逐一分析。 (一)商事保价运输责任机制 首先,购买环节中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依次为:(1)赵某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2)卖家与申通快递公司的快递运输合同法律关系;(3)作为消费者的赵某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其实并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在理赔时,无论货物保价与否,消费者都不会基于快递运输合同与快递公司产生直接的法律纠纷,而只可能依据买卖合同条款要求卖方承担不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责任。申通快递公司未保障快件安全运抵收件人,在排除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后,应依照快递合同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在于本案卖家与快递公司快递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诚然,普通消费者与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快递公司间格式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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