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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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分析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影响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对规范、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所借鉴。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013 年 5 月 17 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隆基股份、勤上光电、华塑股份等 8 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这些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问题:(1)为申请上

2、市,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在通过发审会后至获得发行核准前以及在发行过程中,未报告、未披露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3)股票上市后若干年内,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事项,虚构应收账款,涉嫌虚增销售收入,以及业绩预亏原因披露不准确等。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由一系列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屡屡违法违规。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架构是由股东大会、董

3、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行使监察权。但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着一些特殊因素,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证券市场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经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这些国有企业上市后,只有一部分股份由社会公众所持有,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都属于国家所有,即使很多民营企业上市,由于它们基本上是家族企业,绝大部分股份也是家族持有。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一般不太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往往不参加,这样的结果就是控股股东不需要百分之百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东大会决议。控股股东

4、还可以通过自己的股份优势,表决通过多数代表自己利益的关系人进入董事会,从而控制董事会,另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控股股东又可以借此控制经理层。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上市公司与国有大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还远远没有实现独立,上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资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其独立法人人格也受到严重威胁。董事会决策只从大股东利益出发,屡屡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对于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低并没有太大的兴趣,股价高低跟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信息披露更多是为了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股票逐

5、渐进入了全流通状态,股票价值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的股价越高,大股东持股市值就越高,因此股票进入全流通后,上市公司管理层财务造假、披露虚假信息的现象会越来越严重,同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为资本运作的需要,他们会选择性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涉及到重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往往会出现延迟信息披露或虚假信息披露的现象。 (二)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从而引发利润操纵和虚假信息披露。一方面,有的公司仅仅以单一的利润指标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另一方面,有些公司采用股权激励高管,很多管理层面

6、对股票与期权的巨额诱惑,可能利用股权激励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制造虚假收入、虚增利润、虚增资产,从而获得相对应的激励,或者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提前布局,制造股权激励的最佳时机,例如,在获得激励前,虚减公司资产、收入、利润,在要行权时,就可以虚增业绩,美国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施乐事件等,无不与高管的股票和期权激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独立董事没有发挥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控制股东或其他大股东提名,这样的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就失去了独立性,另外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这种利益

7、关系很容易影响独立性;独立董事一般都要熟悉法律、会计方面的知识,但是独立董事工作需要关注范围可能不只这些,他们需要更多更广泛的知识, 可是一些独立董事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是很了解,那么在碰到重大事项,例如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涉及利益输送等,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更无从谈起;目前国内独立董事一般均为兼职,而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长和职称才有资格担任独立董事,他们有自身的全职工作,同时兼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的甚至同时兼任 5 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很难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职责,许多独立董事甚至连董事会会议也请他人代劳,一年来未亲自出席过一次董事会会议,这样的独立董事难有作用,再

8、加上对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成为“花瓶董事” 、 “橡皮图章” 。 二、违规成本低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发现的概率也非常低,根据黄世忠(2001)的研究,过去 10 年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远低于 l%。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发现后又当如何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 203 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会计人员参与造假,最多罚款三十万元,这样的

9、处罚显然难以起到遏制造假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民事赔偿微乎其微。例如: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件,2011 年 9 月 6 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被判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他几名被告也全部缓刑。就在绿大地案件宣判时,被告人已经拿着判决书回家了。对此,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表示:“一审判决没有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反而误导以后的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这么低,大家是否都可以这么做呢?先骗几个亿再说,大不了判几年缓刑。中国证券市场至今已有 20 多年,也处

10、理过很多涉及虚假信息的案子,为什么有的公司到现在还敢明目张胆地在证券市场造假?就是因为得到的收益远远高于所付出的代价,使作案人心存侥幸,认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消除违法犯罪的后果。 ” 三、民事责任制度及诉讼制度不完善 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会计信息,我国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却比较少。 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然而民事责任的规定采取如下的说法:“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样的语句笼统,不够详细,另外还有连带责任人的范围虽有扩充但不够全面,连带责任人责任分担不清,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赔

11、偿结果混乱,法规操作性不强,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中小投资者很难获得民事赔偿。2003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按照该规定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这样投资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早日获得收益,法院也可提高审判效率,该规定还降低投资者起诉门槛,只要投资者认为受到了虚假陈述的侵害,就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相当困难。根据该规定 ,原告起诉方式有两种: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在单独诉讼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自己承担诉讼费

12、用,这样一来,受害人可能会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不予起诉或选择撤诉;采用共同诉讼制度,受害人必须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共同诉讼中来,而在证券市场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数量众多,分布又极为分散,彼此联系成本高而且比较困难,让受害者到法院登记并选定代表人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现有的诉讼制度在面对证券市场中的集体侵权案件时难以起到作用。 四、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发挥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行水平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有较大的影响。公司在上市前,需要编制招股说明书及财务报表等资料,上市后每年均需要披露年度报表等数据,这些资料数据都需有中

13、介机构把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象频发,中介机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他们把关不严,法制观念不强,不但没有起到监督上市公司的作用,反而屈从客户压力,一味迎合公司需要,成为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始作俑者。2013 年 5 月 10日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该案为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均受到了相应处罚。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我国行业组织起步时间较晚,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导致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较低。 (2

14、)对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作用。 (3)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东,即使持股比例略低,但由于流通股股份分散,大股东也足以控制上市公司,因此,上市公司聘请哪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大股东说了算。大股东还可能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种利益关系很容易对独立性造成损害,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一味迎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来获取审计收费。 (4)中介机构缺乏诚信,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虽然他们明知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但是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零距离的中介机构有时又对企业的造假行为睁只

15、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 “贡献”造假智慧。2007 年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再一次证明了中介机构的把关不严,尽管监管部门在上市时由于失察而任其造假资料通过了层层审核,但在其后续增发过程中,已有所觉察的监管当局及时“推荐”了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最终由该所审计时发现了财务造假迹象,直到监管机构大规模进驻调查,绿大地造假案才最终引发市场关注和媒体跟进。在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之后,证监会还专门召开发布会,公开了更多未被一审认定的细节。 参考文献: 1.牛文杰.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若干问题J.当代经济,2012, (3). 2.黄世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和思考J.会计研究,2001, (10). 3.傅长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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