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与产生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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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与产生模式摘 要:从唐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对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制度分阶段地进行了分析,版权保护意识萌芽在唐五代时期,在宋朝发展、明清成熟。同时,对版权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古代版权保护意识;书坊坊刻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若外人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同意,就随意翻译、复制、修改,则构成了侵权。版权直接关系着作者的利益,因此,要对版权加以保护。版权意识在我国古代就已有之,但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直至晚晴,我国才正式对版权进行立法保护,即大清著作权律 。 1 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 雕版印刷术源于隋唐时期,此前,文人著书多是宣扬自身

2、思想,手工抄写是文化传播和书籍流通的最主要的方式。因手抄誊写量大,费时费力,传播速度极为缓慢,很难有经济利益可图,所以很少有盗版现象;况且,即便是作为出售的商品,抄写作品的功劳在抄写者,与当前的侵权有所不同。 关于我国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可追溯到唐五代时期。因处于萌芽阶段,例子十分罕见,但从残留的史料中足可发现蛛丝马迹。据有关文献记载,公元 7、8 世纪,即由初唐到盛唐时,印刷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版权意识随之出现。因有利可图,元稹、白居易的诗文就曾被他人擅自印制。历法自古以来就主要由政府朝廷控制,但民间出现了盗版。公元835 年,当时东川节度使冯宿为此上奏,意欲禁止民间再印日历:“准敕禁断因历日

3、版。剑南、两川、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世。每岁司天台为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 ”唐文宗予以许可,遂下令民间不得私印历日。但此有很多争论,反对派认为历法并非出自一人之手,而是劳动人民代代传下来的,且这次禁令主要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而不是对版权的保护。 2 古代版权意识的发展以及保护模式 宋朝时,活字印刷术发明,因技术快捷、成本低廉,很快就得到广泛应用,并取代了手抄复制图书的方式。此技术增加了图书出版效益,促进了图书的商品化,开始出现大量书坊。图书市场日益繁荣,给出版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有时为了迎合读者,私自对原作品进行删改,或盗用作者名号,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而作者的著作

4、权和利益同时遭到破坏,不得不寻求保护方法,版权意意识便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从出版者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官刻、坊刻和家刻三种,家刻显然不会出现侵权,主要讨论前两种。 2.1 官刻和“禁擅镌” 宋朝时,政府刻书事业逐步发展起来,除了国子监,地方官署也可进行刻书、印书。然而受盗版的冲击,官府在整理图书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大困难。为避免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书籍被篡改歪曲,官府颁布了“禁擅镌”的禁令。据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礼部发布命令,凡是涉及时政得失、边境战事、军事机密的议论内容,禁止写录传布;关于当朝的国史、会议记录等内容禁止出版,否则要受到刑罚。现代版权保护的针对对象以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主,在不损害国家利

5、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人权利。而“禁擅镌”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官府统治,而规定某些书籍只能由国家印制;对舆论的控制在某些程度上是对个人权利的剥夺。所以,这一禁令是官府的“权力” ,而不是民众个人的“权利” 。 2.2 坊刻 书坊是宋朝图书行业的支撑,在当时主要有杭州、建阳、眉山等几大中心。与官刻、家刻不同,书坊刻书纯粹是受利益的驱使,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盗印现象颇为严重,有些印刷坊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去寻求政府帮助,禁止其他书坊翻刻。据史料记载,此类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书籍牌记、政府榜文、国子监公据等。 书籍牌记。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王偁所著东都事略 ,在其目录之后,有一长方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经

6、申上司,不许覆板。 ”这是古代版权保护的最早记录。政府榜文。嘉熙二年,祝穆刊印方舆胜览时请求保护获得批准,政府为此发有榜文,后来在书中即有“庶绝翻版之患”之语。国子监公据。据书林清话记载,段武昌丛桂毛诗集解中也有国子监的禁止翻版公文。 在这几种方式中,后两者主体均是民间坊刻个体,且保护申请得以批准,属于版权保护;而第一种书籍牌记是否属于版权保护有争议,关键在于牌记要求是否得到官府明示认可,出版权是否予以保护。 2.3 文告保护模式 宋朝的版权意识有了进一步发展,书籍作者对精神方面较为重视,打击盗版多是为了维护自身声誉;书籍刊刻商则以经济利益为主,打击盗版多是为了维护经济专有权。但二者并无惩戒的

7、权力,具有强制作用的是政府发布的文告保护,这是一种行政保护,在打击盗版中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制度保护,具有非自觉性,与现代版权保护有很大区别,一直沿用至晚晴。在版权保护方面,制度和法律保护才是根本手段,但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多限于行政保护,且主要涉及精神领域,对财产很少涉及。 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如古代文人的价值观,我国古代文人重视知识,偏向于安贫乐道,耻于言利,因此将书籍看做精神需求,而不是商品。一旦版权遭受侵害,往往是从劳动应受到尊重,以及书籍的完整性等方面提出保护请求,很少涉及财产,阻碍了版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现代版权源于西方,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出版商的经济利益。 3 古代版权保护

8、意识的成熟 明清时期,出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版权保护意识也进入成熟期,版权印记更为明显。明朝万历刻本月露音:“如有翻刻,千里究治。”明末崇祯年间,毛晋刻有二如亭群芳谱 ,便有“本衙藏板,翻刻必究”的字样。道光元年刻本镜花缘:“道光元年新镌,翻刻必究” 。这一时期在保护印记上与以往有很大不同,即没有了“已申上司”的字样。因为随着人们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已几乎无需政府涉入,刊刻商在防止盗版时,将重点放在了刊印技术上。 直至晚清, 我国从西方引进铅活字印刷书,使得图书印刷更为方便快捷。当时,西学东渐,为开发民智,出版业尤为繁荣,除了书坊,译书局、商务印刷馆、新闻报馆等相继兴起。面对逐渐强大的盗版市场

9、,寻求政府保护已起不到多大作用,文告保护版权方式在此时期极不适应。不但书写张贴浪费时间,而且时间一长容易损坏,持久性较差,同时国土面积辽阔,也不可能将文告贴于每个角落。而且,官府在发布文告时较为随意,关于保护程度、方法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见,不管是在空间、时间,还是具体实施上,文告保护在明清时期的功能逐渐减退,直到晚晴时,版权保护只有依靠法律和制度来实现。在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我国于 1910 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才真正实现版权保护。而英国在 1710 年颁行的安妮女王法比我国早了 200 年,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4 结束语 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具有很大的约束性,以刊印者为主,但作者一直处于蛰伏状态。同时,古代版权保护并未形成大规模,也并未独立成版权法。 参考文献 1 杨文森.浅论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J.兰台世界,2012,27(21):120-121 2 骆志方.中国古代版权探析J.内江科技,2007,24(11):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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