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发达国家经验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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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发达国家经验借鉴摘要:本文从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以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针对相关内容,介绍了欧美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安全应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包括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组织结构以及高效的运行体系,以期为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民以食为天” ,食用农产品更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物质,其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民生的福祉,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毒大米、毒豆芽、毒豇豆等危机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表明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应

2、急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出发,分析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主要问题,从而借鉴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来提高我国的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一、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现状 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食品监管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滞后、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低等问题逐渐得到改善。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3 年全面推进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2006 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也把食品安全列为重要问题来研究。目前,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管

3、理方面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 2001 年开始,农业部开始对北京、天津等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开展例行检测;2002 年蔬菜检测扩大到 37 个城市、畜产品检测扩大到 16 个城市;从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国家质监总局对对肉制品、乳制品等十类食品强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加贴 QS 标志。 然而,从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处理“瘦肉精” “墨汁粉条”等危机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依然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需要,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中存在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保

4、障 至今,我国尚未有统一的食品安全危机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虽略有提及,但总体篇幅较少,且均为原则性规定。另外,在国家安全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虽有所涉及,但均不是专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的法规。总体而言,虽然许多法律法规或多或少的涉及到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内容,但多为部门的规章制度,且牵涉到质检局、卫生部、农业部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而不同执法部门又依据各自规章进行执法,因此,很难满足对食品安全危机处理的快速高效需要。 2.缺乏独立常设的综合协调机构 在全球化趋势欲加明显的现在,食品安全危机也呈现出高频发、多形态、大规模以及危害强等特点和趋势,因此,应急管理往往要涉及到

5、多个政府部门甚至整个社会,通常是某一个政府部门所不能单独有效完成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越复杂,涉及的部门就会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就愈加需要一个有效的综合协调部门。目前,由于依然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危机的有效识别、确认及应对过程中就显得较为被动。 3.缺乏信息公开和沟通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的透明度也愈来愈高,公民要求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信息的隐瞒已不是明智之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震惊和恐慌的同时,人们往往会有意无意的收集与事件有关的任何信息,其中包括各种传闻、小道消息等。此时,政府若熟视无睹,无相关正常信息的公开,公众得到的消息便会失真,从而

6、会造成谣言的四处传播,而谣言的破坏性和杀伤力是不可低估的,最终必然导致恐慌的进一步加剧。 三、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欧美依据欧洲联盟条约中第 129 条及第 129 条 A 有关公共卫生及消费保护的规定,利用二级立法权相继通过有关食品安全、转基因食品、动物饲料、环境保护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2001 年 1 月欧盟理事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 ,决定加强食品“从农场到场餐桌”的控制。2002 年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第 178/2002 号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

7、与要求。 与欧盟相比,美国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则更加繁多,仅在食品安全应对方面,规范企业、团体和个人行为的联邦法律法规就有35 部,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另外,美国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时不仅注重向公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且修订也十分灵活、迅速。通过不断引入新的科研成果来修订法律法规,以回应潜在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隐患以及社会和民众的强烈要求。 2.健全的组织结构 自疯牛病危机后,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其自身在食品安全危机应对中存在的不足,意识到建立具有高度独立性食品安全机构的重要性。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其职能是在欧盟范围内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食品政策的正确性

8、和可实施性。该局相对独立,不受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管辖,负责对输欧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控、跟踪和分析并提供科学的建议。该机构的建立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 美国以“国家州地方”三级公共卫生部门为基本框架的,建立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和综合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其中,州和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负主要责任。由于联邦制的特点,三级公共部门之间协作较为松散,但纵横向部门之间均能高效协同运作。 3.高效的运行体系 欧盟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的高效运作,不仅取决于其超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行动,同时还有赖

9、于欧盟内部的良性互动与统筹安排。通过一系列规则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强化评估与管理机构间的协调,保障食品安全局内各机构间的协调运作。如理事会 178/2002/EC 号规则规定,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 15 名成员中,必须包括 1 名欧委会代表,4 名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及食品安全组织供职背景的人员。 美国则以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为核心,构建了其强大的公共食品卫生防护网。为了实现跨机构的联动和高效的运行,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州和地方层面,许多其他相关机构也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参与其中。美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采取诸多措施以应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危机,例如,利用紧急行动中心机制展开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起因和控制措施的调查、利用部门间紧急协调计划加强信息交流并逐级向上汇报等。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课题:“河南食用农产品安全应急管理研究” 。 作者简介:孙国俊(1963) ,女,河南省郑州人,教授,目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高校管理方向的教学研究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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