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申请相关问题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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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申请相关问题答疑一、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一)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1 个月以上;(二)通过试运行,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如有净化要求的,提供一年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生产车间和无菌检测室);(三)产品标准已制(修)订,已完成产品设计验证;(四)如果属首次注册,已完成了产品研制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如三类产品应完成临床验证(试验)后申请规范检查;(五)企业已对照有关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六)新办企业管理者代表已在市局备案并已办理了质量管理体系

2、上报的数字证书(查阅省局公众网上首页文件下载”栏“ 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七)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 1 月2 月,或 7 月8 月已向省市监管部门上报了质量管理运行体系情况。二、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流程如何?何时到企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要报何材料?何时可取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书?为何质量管理规范通知书的结论与现场检查评价不一致?2工作流程:网上填写相关材料,取得预受理号并打印申请表申请材料递省局受理大厅取得受理号医疗器械监管处形式审查转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材料审查通过,抽调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及企业提交整改报告交审评认证中心医疗器械科技术复核,出技术审查意见医疗器械

3、监管处行政复核受理大厅发体考报告。时限: 从受理材料审查通过,安排现场检查(2025 个工作日)技术复核、行政复核(2025 个工作日)体考报告,50 个工作日完成(约 3 个月)。不包括企业补充材料时间(补充材料二个时间段:一个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检查后整改计划)。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检查组组长在未次会议上向企业告知以下内容:(一)与受检企业将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企业如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确认意见表中在部分栏中打钩,并提供书面说明,与材料一并交回派出单位;(二)现场检查结果只是本次检查的建议,不代表最终(报告)检查结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被检企业在

4、5 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和市局提交整改计划(内容包括缺陷和问题的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负责人),如果已整改完成的,附证明材料复印件;3(四)本次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不代表企业存在缺陷和问题的全部。市局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跟踪检查以达到整改到位的目的。注 1: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实施现场检查前 3 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市局做好准备,企业申请延迟检查的,申请资料作退回处理(即退回处室,由器械处退受理大厅),本次申请结束。注 2: 技术资料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不能在短期完成整改的,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转处室作退回处理。三、关于原材料控制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主

5、要原材料、零部件采购控制管理。对采购非标准但可构成医疗器械产品功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的,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需提供这些原料、零部件供应方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或上市注册的资质证明,提供对供应方资质评估报告和供应方的质量审核报告,提供包含质量检验和质量责任等内容的质量协议,必要时体系考核部门可以延伸对该供应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四、生产方式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否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如果产品没有在我国进口注册,也没有外国政府上市许可证明。国家局关于企业使用无进口注册证书的“羊肠线”换4包装生产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药监械函200940号)已明确,鉴于该产品的

6、主要工艺环节和生产过程在境外,如仅对企业的换包装、外协灭菌过程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其质量难以控制,不能作为境内医疗器械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及产品注册。第 12 号令中,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除厂房可以租赁、个别检测项目特例以外。以下列举了近年来国家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一)、对于采购天然胶乳避孕裸套的企业只进行检验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 号)认为,此生产方式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

7、企业许可证。(二)对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进行清洗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312 号)规定,因企业对该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和质量体系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性难以保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 12 号)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予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2010年 1 月 29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5题的复函(食药监械20108 号)维持上述办理意见。(三)、关于不再具备委托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可否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8、许可证的复函(食药监械200832 号),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生产条件作为开办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综上所述:一是如果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不能核(换)发生产许可证或体系检查不予通过。二是开办(换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换发)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没有实际生产条件不能核(换)发生产许可证或体系检查不予通过。五、无菌检验室配套要求的问题无菌医疗器械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54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设置 3 间万级下的局部百级洁净室(分别为无菌室、阳性对照室和微生物室),需与洁净生产区分开设置,有独立的区域、单独的空调送风系统和专用的人流物流通道及实验准备区等,新建和改造的检验室面积应适中,有安全操作距离,辅助室要齐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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