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摘 要 在现代这个科技社会上,人们在各方面都得到充分的情况下,摩擦不断,从而产生了很多矛盾,民事纠纷案件此起彼伏,证据罗列又是这层又比那层高,所以这就需要发挥鉴定的巨大作用,为我们厘清案件。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的案件为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预防未出现的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也显得颇为重要。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司法鉴定 完善 作者简介: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二部主任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事诉讼及法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8-02 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它不但涵盖了鉴定结论的适用的范围,而且也包含了鉴定部门以及鉴定人的相关权利,鉴定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针对证据进行辨别真伪,如果那些证据不能被人鉴定,不能被辨别真伪,事实的真相将会被永远埋藏起来,凸显不出法律是伸张正义的工具,由此可见鉴定的作用是巨大的。通晓鉴定方面的知识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讲是非常必要的。 一、概述 (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概念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需求,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给予指导性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形成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总
3、和就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三方面的内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补充的,其中鉴定人所起的作用是实施鉴定,贯穿活动的始终;进行鉴定必须要根据鉴定程序有效运作从而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法院认定的重要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对于我们构建构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特点 1.“双具备”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既要具备程序性又要涵盖实体性,案件作为实体的一面,案件的审查过程作为程序的一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案件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是非常重要的,每一个环节出现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在案件的侦
4、破或者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能还给当事人的清白,也会损失法律的威严,所以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遵循程序性原则,立足实际,使法官能够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2.“双包含” “双包含”主要是指司法制度包含的科学性和规则性。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的许多案件中往往饱含争议,所以需要具备科学的逻辑思维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才可以使案件明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当重任的法官是具备良好知识素质的优秀人才,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据证据进行组织调查和相关的辩论活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判断力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法官能够做到查明案件真相并将事实公布于众。这是从理论上来说,但是现实的世界却是复杂多样的,离奇案件更是数不胜数,民
5、事纠纷中的双方往往是自圆其说,都认为自己在理,这就使事实很容易被混淆,这就使法官仅仅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有时候是无法辨别是非的,虽然案件非常复杂,但是法官也要忠于职守,做出明智的裁决,所以一种健全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科学且具备规则性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查明真相,从而更好的解决民事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公开化的鉴定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司法鉴定的需要,许多当事人对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是不清楚的,这在某个层面无疑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这种鉴定程序是不符合人类应有的权利的,对于案件的审理也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简单化的鉴定表述 鉴定结论往往是以书面形式展示给法院,
6、它既表现了科学性又体现着客观性。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复杂的,并且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有限,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总是避重就轻,对相关问题的论述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可以弄清楚的就详细叙述,难以鉴定的则简单略过,这会导致法官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难以控制的反复鉴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必不可少,一次鉴定会存在误差,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具备申请多次鉴定的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多次鉴定会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如关乎诉讼的失效会降低以及法官的判断力也会受到不好的影响,造成审判的结果不够客观。 (四)过度依靠的司法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担任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
7、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法官对鉴定意见高度重视,把鉴定意见作为唯一的重要的证据,致使法官缺乏独立的判断力,从而忽视鉴定意见出现的问题,致使案件审理片面化,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 三、立法建议 (一)明晰司法鉴定程序 根据公民应具备的知情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充分使双方当事人知晓鉴定情况,使案件的审理更加科学公正。(二)科学鉴定、从容审定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要想精益求精,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这就给我们的鉴定人员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必须具备严格的专业知识,学会使用先进的鉴定设备,同时我国要大力支持司法鉴定工作,积极引进先进设施,将鉴定程序中不能解决的困难与难点
8、秉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一次性突破,如果凭借自己的经验及学识不能解决的问题不要搁置躲避,我们可以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坚持集体的力量是巨大的,尽最大的努力解决案件中的难点,坚持科学的逻辑思维,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程序与制度。 (三)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一元主导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达的前提下,法院在司法鉴定方面的受理上往往体现着市场化倾向,被利益所驱使,非常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大权独揽的情况也会恶化我国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所以笔者认为设置一元化的司法鉴定体系,使当事人、律师、法官能够更好的进行沟通交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使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能够顺利地查明真相,建立健全司法鉴定
9、体系,使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统一于这个体系当中,使我国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司法鉴定制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逐步得到完善。 (四)提前审定与临时审定相结合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司法部门如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其中相关的法定人员对于那些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然而出现的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覆盖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特别是那些体现着专门化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不常见性致使一些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临时鉴定,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官要发挥自身的作用,进行临时审定工作,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审定,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提前审定与临时审定相结合的审定
10、方法,有效的解决案件中的疑难杂症,促进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化。 (五)权利与义务相协调 质证作为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过程,由于司法鉴定人员在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中积极参与其中,涉及案件实情,所以接受质证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由于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所引起的,所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对鉴定人人员接受质证,保证案件的公平与公正,满足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所以处理好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是非常重要,二者要做到协调处理,不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权利,也要让他们积极的履行义务,同时我们也认为事实要经得起实验的考验站得住脚才能成为真实的证据,体现着公正办案的宗旨,真正的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同时我们还要
11、尊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系统化的立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改革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 随着时代的变迁,导致社会分工越来越详细,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越来越频繁,摩擦不断,这就给民事诉讼增加了许多问题,查明鉴定案件,给百姓一个交待成为司法鉴定部门的主要工作,我们要明确司法鉴定部门的职责,司法鉴定起着伸张正义、给予人民公平的巨大作用,完善该部门的职权,为人民更好的解决因为民事纠纷所带来的困扰,因此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在科学理论知识的有效指导下检察官要提高破案效率,法官要审查效率,各部门要相互进行配合,从而提高各方面的办事效率,这样才能够使司法鉴定制度得到更好的应用与发展,使民事纠纷更容易得到解决,不用耽误双方当事人过多的时间和经历,事件的真相得到快速的明晰,使我国的老百姓从此远离民事纠纷困扰,从此能幸福安康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2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