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中国古代的犯罪主观方面【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课题。在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系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和刑事责任能力共同构成有责性要件,成为犯罪的三要素之一:在中国大陆现代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中国古代刑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探究古代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精神和沿革,有助于准确认识和完善现代刑法之立法体系。再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仅就刑法的发展沿革过程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以古揆今,更能见当前刑事立法之不足,并对其进行理性批判和增益。 【关键词】中国刑法史 犯罪主观方面 亲亲相隐 综览中国刑法史之广博,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
2、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极为关注,其在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和规范,相当细致而周密。这一立法技术上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所无法望其项背的,甚至在有些方面已经达到了可以与当代刑法相媲美的程度,成为展现中国古代法律成就和特色的一个重要侧面。在当今世界各国刑罚轻刑化、个别化的大趋势面前,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和辨析,仍具有珍贵的借鉴价值。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对犯罪主观方面规定的有关内容 据现存文献资料记载,中国古代刑法早在初步形成之时,就注意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区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衡量标准。据说远在距今 4500 年
3、前的唐虞时代已萌发了“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尚书虞书大禹谟甚至提出了“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口号。 西周时期对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责任能力、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已经相当重视。 尚书周书康诰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此外,西周时期还注意到了以私力救济为目的的正当防卫、复仇等行为在主观动因方面的特殊性,对之进行了专门规范,以利于划清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指出:“调人禁止向属于正当防卫的杀人而义者复仇, 朝士又准许杀持械进攻的盗贼。这说明周礼虽无明确的正当防卫概念,但对类似行为是不视作犯罪的。 秦、汉时期,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
4、强大,复仇已逐渐受到限制。但是法律对复仇行为仍表现出程度不同的宽容,常常通过法外施仁来减免其罪责。由于西汉中期儒家思想被奉为统治思想,汉律还贯彻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于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 66 年)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这一规定显然与行为人系因遵从孝义等正统伦常观念而违法犯罪、在主观恶性上与普通犯罪截然不同有着紧密关联。至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问题,在秦及西汉时期的法律中未见具体规定,可以确定的是,至东汉时期这一问题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汉安帝时期三公曹陈忠奏称:“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 ”这一建议在当时得到了肯定, “事皆施行
5、” ,但是并没有成为定制。这可能与人们的认识不尽统一、处置措施本身有失公允等因素有关。直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八议” 、“官当”的入律,犯罪的优待主体于官僚贵族已进一步扩大,体现当时最高立法成就的北齐律才明确对精神病人的犯罪给予特殊对待,允许适用赎刑;但是若所犯罪行属于“重罪十条” ,则仍不可以赎。 作为中华法系代表作的唐律疏议 ,全面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其划分之精细、用意之宽厚,不能不令后人叹服。唐律继承了老幼病残(包括精神病人)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正当防卫不为罪、同居相隐不为罪、累犯加重等原则,并且规定得更为具体。关于复仇问题在唐代则争论不断,尽管最终也没有
6、消除分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仇犯罪依旧因广受同情而多被宽纵。唐律还在共同犯罪中区分首犯与从犯,规定“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反映了对犯罪意图的重视。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地位,是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的蓝本,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也被延续下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中国古代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规定内容之分析 当然,我们不应忽略,在中国古代强调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法律实践中,也经常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原心定罪。由于受到“原心定罪” 、“存天理、灭人欲”以及“破心中贼”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重视犯罪动因、强调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7、了片面惩罚犯罪动机、不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与有无真实社会危害性的倾向,造成了汉代对“腹诽”罪等“思想犯”的惩治,助长了明清之际“文字狱”的盛行。就连以宽厚闻名的唐律,也继承了春秋时期“君亲无将,将而必诛焉”的思想,对于口头上有“欲反”表示而行动上无任何表现的“谋反罪” ,亦绝不放过、予以严惩。再有,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强调,并不是绝对的。当与其它的法律价值、特别是与统治者的政治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放弃强调主观恶性的做法,也是常有的事情。自西周以来所施行的对于家人、邻里等无辜者肆意牵连的连坐制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中国古代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强调,也是有限度的,而非绝对的。此外,犯罪动因的
8、复杂性,犯罪动机、犯罪意图的隐蔽性,使得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甄别十分困难,又为官吏舞文弄法、罪犯侥幸逃脱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说,关注行为人主观恶性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比较明显、不能忽视的。 三、对中国古代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规定内容之理性思考 以当代人的眼光看,在适用法律时关注行为的动机、目的,注意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区分犯罪主体不同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罪动因等多方面的差异,是法律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所以,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持久的关注、细致的规范,成为展现中国古代法律成就和特色的一个重要侧面。特别是其中的过失及偶犯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正当防卫不为
9、罪等原则的确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代代传承、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时至今日仍显出其珍贵价值。在一些具体方面,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对当代的现行法律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原则,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期。 “亲亲相隐”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当代社会的法律规定中是否应当予以借鉴,值得探讨;再如针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矜老恤幼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相对于中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详细规定,衬托出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尚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老年人犯罪是否应该减免刑罚、不适用死刑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又如对待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中国古代法律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
10、只要在犯罪时或审判时,有一种情况下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中国现行刑法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若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倘若刑罚实施时精神病发作,是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何完善相关的立法,值得进一步加以关注和探究。 参考文献: 1张全民.所见法制研究(刑法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何勤华.中华刑法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3钱叶六.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构J法学评论,2006, (5). 4孙祥生.论荀子礼法正义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6, (1). 5王仲修.中国古代的酷刑及其演变J.山东社会科学,2004, (9). 6李晓明.试论我国刑法学从论理到注释的发展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6). 7孟红.罪刑法定原则与近代中国刑法之变迁D.华东政法学院,2007. 8曲伶俐.中国古代礼刑关系论纲D.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