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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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的探讨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建立健全法制具有重要的修正作用。这样的改革方案,将对律师的实务工作以及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讨论,了解通过刑事法律的修改律师权利以义务的转变以及体现。 关键词:律师实务 权利与义务 刑法诉讼法修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实际的不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的问题,通过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最近几年的司法案件中有了突出的表现。虽然达到了较好的刑事辩护效果,但是也引起了各界的许多争议。不过从进行辩护工作的律师来说,此次

2、的修改与调整确实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得到改善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三难”问题以及经济律师执业证风险等问题,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通过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为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了法律支持,能帮助律师更好的进行辩护工作。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修改措施,分析律师在刑事事务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变换。 1、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控辩失衡 控辩保持平衡在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它不仅具有纠正权利先天失衡的有效方法,而且是权利保障与权利制约的双向机制,是现代刑事法律程序正义保障的前提条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一方权利过大导致在案件审理中出现指控失衡现

3、象,需要在辩方增加许多权利砝码,以此来控制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平衡,从而是罪犯得到惩罚,保障人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方的权利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控辩失衡情况严重。其中主要变现为: (1)在侦查阶段,资料收集、查明、证实罪犯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这一系列侦查活动,基板上都由国家侦查机关依法展开,辩方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做出实际行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只是提供刑事法律帮助的律师,不具备调查、资料收集等法律辩护的责任。因此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变得有名无实,而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渠道都得不到保障。然而侦查机关则具备了绝对的权利,

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而辩护律师只是具备会见权。产生的这种以控方指控为基础的侦查阶段,已经严重影响了控辩平衡的规定。 (2)移送审查阶段,在进行身缠起诉时,起诉材料全都来自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由此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实施是由上一侦查结果来决定的。虽然检察院会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结果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审核,但是除非侦查活动严重违法,有明显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情形的出现,否则检察院不会轻易丢弃检控方的调查材料。然而在这一阶段控方辩护人除了能对控方情况进行汇报外,不能采取任何的解决措施为控方辩护。然而通过双方各自的陈述检察院与更加听取哪一方的意见已经非常明显。由此出现的控辩

5、不平衡自然是顺理成章了。 1.2“三难”现象难以解决 刑事辩护律师的三项基本权利“会见权” 、 “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 ,这三项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成为了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的问题。首先,会见权无法的得到实施,主要体现在会见手续难办,会见不能按时进行会见申请得到批准后,往往由于借口需要派员在场,办案人员不能陪同为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时间与次数也会受到限制,侦查机关普遍将会见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至一个小时以内,会见的次数限制为一次,这些规定对律师会见权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阅卷难的问题也变现的相当突出,在申请起诉阶段执业律师的阅卷权被直接忽视。审判阶段,律师也只

6、是能看到侦查机构调查的证据目录,对其中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最后,调查取证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并没有取证的权利,而最难的环节就是向证人取证,对证人的取证需要得到证人、受害人家属以及检察院和法律机关的同意,如此层层控制加大了取证难度。 2、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律师权利与义务带来的影响 2、1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地位 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权利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律师可以更早的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审查时,被告方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而且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解

7、决了长期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明确的状态。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明确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摆脱了之前模糊不清的地位,是律师能发挥自身的职能担负保护当事人的作用。 2.2 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的取证权利 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又一重大举措。新刑法第 39、40 和 41 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权利,这项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律师调查取证缺失的状况。由于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部门才具有侦查的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承担了主要的刑事诉讼活动。律师通过向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汇报调查情况,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律师的调查取证

8、权。 2.3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难度有所缓解 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帮助被告人辩护的重大难题,通过新刑事诉讼法是修改,为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辩护律师何以想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情的具体情况,也通过犯罪嫌疑人进行案件的进一步梳理。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律师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针对问题提出意见见,进一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与针对案情与侦察机关进行沟通。其次,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除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允许外,会见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只要三证齐全就能与被告人会面,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最后,针对会见时间

9、也做出了很大的调整。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 2 款的法律条文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责任书,或是法律公函就可以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接到会见要求后需要立刻安排会见时间,而且最迟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防止了看守所的不作为行为,以及无限延长了会见的时间。 2.4 加强了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的材料的权利 通过新刑事诉讼送法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有查阅案卷以及材料。在查阅案件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中有集中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还扩大了律师的阅卷的范围,把以往

10、的部分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之中。新刑事诉讼法 39 条还规定了,辩护人如果发现对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上交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调取。这条规定有效的防止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被移交,确保刑事案件的公平审理。 结束语: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同时,进一步的加强了律师违法责任,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卢建昌,郝茂成.关于陕西省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09(11) 2李贵方.辩护权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 3顾永忠.理性、务实完善刑事辩护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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