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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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摘要:正确引用工程结算方式、结算依据是做好结算工作的关键。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参与建设各方均应树立合同至上的思想,严格合同管理,依法办理。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查 Abstract: The correct citation engineering settlement, the settlement is based on the key to good settlement

2、work. In order to determine a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to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hall establish the supremacy of ideas, rigorous contract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C

3、ost Engineer in the settlement review process, should remain objective and impartial stance in contract execution to seriously address the various issues and joint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the construction, building protection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field of ma

4、rket order.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project settlement; project settlement review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章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深入,建筑业竞争越演越烈,工程承接难度及业主要求下浮的幅度不断加大,工程利润越来越小。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工程成本。其中作为决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最后一环“工程竣工结算,己越来越受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重视,因为它一般是“一审定终身,所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对结算审价愈加重视。 一、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结算方

5、式 笔者认为,在日常参与处理工程结算工作时,一定要明确结算方式,严格按现行的规定,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结算。 1.按月结算,即先预付工程备料款,在施工过程中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竣工后进行竣工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 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 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但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

6、算方式。同时要保证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性。 二、在接受委托参与工程结算时,要加强工程结算的审查 1.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结算工作中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双方的经济利益方面,甲方力求以最少的投资实现其投资目标,在结算工作中尽量压低工程造价,而乙方为了实现承包收益的最大化,在结算工作中,尽可能高报工程造价;其统一性表现在双方均要求顺利完成结算工作,从

7、而尽快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就好比一架天平,哪边重利益就往哪边倾,要保证双方利益平衡,就必须使工程造价客观、公正、合理、合法。这种平衡关系一般是通过结算审查工作来实现的。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工作,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多,信息面广,可以避免因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对方利益,产生经济纠纷;而且中介机构独立执业,可以消除双方的矛盾,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工程结算审查就是用天平来称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就是砝码,这个砝码必须是标准、规范、合同等,否则,称量的结果将失去公平。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结算工作的顺利与否,取决于建设工

8、程合同签订内容的严密性与完整性,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是否认真、严肃。由于建设项目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许多难以预料的因素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如政策因素、现场情况、设计变更、市场因素等等,使建设工程合同很难一次性地将一个建设产品的价格固定下来,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变更增加费用一般采取签证的形式进行工程结算。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通过工程签证使合同处在不断的补充和变更之中,使工程结算工作变得十分复杂。具体表现为结算依据的多样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必须注意正确认识结算依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引用合法、合理的结算依

9、据,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客观公正。 4.合同文件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整个结算工作都要围绕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结算的依据,对工程造价的确定都会产生影响。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协议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不一致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

10、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签证、会议纪要等,这些材料必须是书面的,且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能引用。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签证执行,因为合同和签证从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合同签订在前,签证发生在后,可以把签证解释为对合同的某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签订合同时约定 C20 混凝土价格为300 元/立方米,这时应按签证价格执行,因为签证是对原合同中 C20 混凝土价格的变更协议,当然,如果双方未输签证资料,仍执行原合同价格。5.严格签证。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引用具有很高的优先解释

11、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有优先解释权都能照搬照用,在具体工程结算执行过程中,应对其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正确引用。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人员,否则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客观公正。从目前许多项目的执行情况来看,乱签证现象比较严重,该签证的签,不该签的也签,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太大,这也是“三超现象”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甲乙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为了避免不合理签证引起投资增加,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必须严把签证关外,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认真

12、分析签证内容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合理的签证不能采用。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审查人员若发现签证不合理或严重失实,应将问题提出来,请签证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分析签证内容,应分析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离现象,签证事件的责任方是谁,是否属于合同公允调整的范围等等。总之,只有合法、客观、公正的签证才是有效的,才能引用到结算中。 目前在建设双方办理签证过程中,常出现以下问题,要求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正确识别,合理采用。 第一,办

13、理签证时因误解而使数据产生重大偏离,严重失实。比如,双方在确定塔吊台班单价时,经过市场调查了解,该机械月租金为 3000 元/月,办理签证时误记为 3 000 元/台班。根据规定,一个机械台班为一台机械工作八小时,这里,由于误解了“台班”的含义,使数据产生了十倍的重大差错。对于这类问题,审查人员应将问题揭示出来,为签证双方解释后进行纠正。 第二,由于签证内容不全面或模糊,使签证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产生重大偏差,比如,在装修工程中确定铝塑板价格时,签证为铝塑板 200 元/平方米,缺少了品牌及规格,使施工和结算可任意选择,成为结算中一个不可确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结合实际施工用料情况及市场行情进

14、行分析。根据当时的签证价格分析,180 元/平方米的铝塑板一般为铝薄厚0.30.4 毫米,而实际用料为 0.15 毫米厚,应当为 50 元/平方米左右,所以不能按签证价格进行计算。 第三,用定额按实结算的工程,由于签证人员对定额不太熟悉,造成重复计价。比如,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根据定额按实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双方办理了材料运输签证,签证内容为:材料从工地仓库至操作地的搬运人工共计 500 工日。结算审查时发现,这张签证所记录的工序已经包括在定额有关工作内容中,不能再计算签证增加费用,这类签证不予采用。 第四,采用包干价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的工程,有的签证内容在包干价所包括的范围内,形成多计或重计

15、;有的签证内容是原设计图纸所反映的属于合同包干范围,不能增加费用;有的签证中部分内容与合同价相重复,只能部分增加费用;有的签证内容没有超出合同允许调整的范围,也不能增加费用。这些签证都要具体分析,消除重复计价部分。 三、结语 以上分析的问题,仅是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实际远不止这些问题。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签证,使建设工程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结算依据引用不当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参与建设各方均应树立合同至上的思想,严格合同管理,依法办理。另外,有建设工程“经济警察”之称的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集平.建筑工程旋工造价控制J广东建材,2009, (09). 2 彭志军,何勇.浅议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J.山西建筑,20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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