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方面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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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共同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特定要素 犯罪对象 行为条件(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学界争论 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客观共同要素还是特定要素 共同要素说:没有危害结果就没有犯罪构成 特定要素说: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成立不需要有结果 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客观要素 肯定说:因果关系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否定说:因果关系是认定何种行为对应何种结果的逻辑方法 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客观要素 否定说:客体要素说 肯定说:犯罪对象是行为的针对对象 犯罪情节是否属于

2、客观要素 肯定说:刑法中有关于犯罪情节的规定 否定说:犯罪情节的意义体现在量刑轻重方面,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罪与非罪 此罪彼罪 停止形态 认定罪过量刑,有志者事竞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行为概念的功能 界限功能 构成功能 (3)定义功能 (4)分类功能 危害行为理论 因果行为论(客观的自然行为论,二战前):认为行为是指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的身体运动。缺陷:不能解释不作为 目的行为论(20世纪60年代):行为是由目的统制的有目的的活动缺陷:不能解释过失行为 社会行为论(战后德国):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或社会重

3、要性的人类举动。缺陷:未解释什么是社会意义 人格行为论(20世纪70年代日本):行为是被认定为行为者人格的主体性现实化的身体动静缺陷:行为概念不明确折衷说:基于人的意思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有体性(思想犯) (2)有意性(梦游,病理性醉酒) (3)有害性(正当防卫)法谚法语: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有害性的理解,属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因此:迷信犯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性,所以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程度极低,刑法也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06年卷二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

5、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 两项,行为人虽然都有致乙死亡的企图,但是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如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C项中,乙是所谓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就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使人死亡,但其实并不能如此。这是一种在思想上有犯罪动机,但并不能构成犯罪结果的行为。甲采取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乙死亡,乙的法益不可能因为甲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上,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项。,二、危害行为的

6、形态按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三、危害行为的形式 (一)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2.作为的形式: (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行为 (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 成立要件: a.利用的意思 b.利用的行为 处罚理由: a.工具说: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 b.实行行为说:利用者主观上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通过被利用者实 施的行为对结果有实质的支配,类型: 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 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c.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的正

7、当防卫实施杀人行为) d.利用被害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对被害者实行足抑制的身体强制使之实施 (3)原因自由行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 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原因行为:使自己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 结果行为:在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 处罚根据: a.间接正犯说 b.构成要件说(原因认定说 原因结果统一认定说) c.责任原则修正说,讨论1:对于溺水儿童,第三人、儿童的父亲、上班警察、该儿童所在幼儿园老师不予以救助,导致该儿童死亡的,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或应负什么责任?,(二)不作为 1. 概念: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

8、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危害行为 区别: 作 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应为而为之 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格言:不作为也是行为。 2. 不作为的分类 A.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刑法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B.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未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3. 不作为的要件 (1)负有特定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性质:a.实施积极行为的命令性义务 b.是一种法律义务。 义务来源: A. 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a.不限于刑法规定,可以是其他法律的规定;b.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刑法的认

9、可。,B.职务上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消防队员、铁路扳道人员、司机、教师的义务) a.应考虑义务的时限,只有在行为人执行职务、履行业务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才能产生作用 b. 应注意义务的对象,只有在行为人执行职务、履行业务要求的职责范围内,才能产生作用。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a.先行行为的含义 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 b.先行行为的 性质: 问题1: 能否不限于违法行为,也包括合法行为? 案例1:拣拾遗弃的婴幼儿后负有抚养义务 案例2:带邻居小孩外出游泳负有救助义务 问题2: 能否包括犯罪行为,其与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如何区别? 案例1:甲故意重伤乙,在乙具有

10、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导致乙死亡 案例2:丙非法拘禁丁并对丁使用暴力,在其有死亡危险时不救助,致其死 案例3:戊违法采伐檀木多棵,檀木倒下时压住己,戊未救助,导致己死亡 问题3: 能否不限于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 案例1:警察对上膛的手枪不加以妥善保管,在有人接触该手枪时又不加 以制止,导致他人死亡的D.民事契约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义务的程度作为义务的等价性 A.紧迫危险性:是否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 B.现实依赖性:是否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期待履行义务 C.排他支配性:有无排除其他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 案例1:比较司机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三种情形: 单纯逃逸: 故意轧压

11、: 移置藏起:(2) 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格言:刑法不强人所难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无行为能力; 有身体缺陷; 受空间限制; 缺乏救助所必要的能力、知识、经验。(3)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或可能发生讨论1:夫妻争吵后丈夫见妻子自杀、拒不救助案讨论2:出租车司机拒不停车见危不救案 讨论3:与恋人相约自杀后悔,见恋人自杀不救案,富阳:丈夫自杀妻子见死不救一审被判七年,2007年11月27日11:07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丈夫喝农药自杀,妻子眼睁睁看着丈夫痛苦挣扎却不施救,最后丈夫死亡。该案由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起诉。岁的沈冰和丈夫王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都是富阳人。2006年年初至2007年月

12、,王亮因想外出做生意,向父母索要万元钱遭到拒绝,便屡次以自杀甚至断绝父子关系相要挟,沈冰对王亮的这种举动十分反感,夫妻感情急剧降温。今年月日,王亮偷偷将父母让他代汇的万元钱截留,并要求沈冰和他一起外出做生意,沈冰不同意,夫妻二人由此吵了起来,沈冰指责王亮软弱无能,动不动说要自杀,结果却又不敢。王亮听后很受刺激,当即拉着沈冰到农药店买了一瓶农药。月日,夫妻二人回到自己家中后,仍然争吵不休,当晚二人分房而卧。次日凌晨点左右,睡在客厅的沈冰隐约听到卧室里传来王亮的呻吟声,并且闻到一股很浓的农药味。沈冰急忙进卧室查看,发现王亮一只脚在地板上,一只脚在床上,大小便已经失禁。床边放着买来的那瓶农药。见此情

13、景,沈冰非但没有抢救丈夫,反而想起王亮之前的所作所为而更加气愤,返身回到客厅躺下,既不呼救,也不施救,直到王亮死亡。,案件移送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沈冰在发现王亮服下农药后,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放任王亮死亡结果的发生,导致王亮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的结果。沈冰作为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其见死不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认定,一审判处沈冰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后,沈冰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相约自杀,在相约自杀过程中,如果一方忽然产生反悔想法,中止了自杀行为,那么,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救助对方

14、的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致对方死亡的,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0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候。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

15、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后公安机关将何某和被告人洪某一并缉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最后对何某作了故意杀人罪的有罪判决,宣布洪某无罪。,分析,对于被告人洪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汽车服务行业人员,当其车载有面临危险的老人、有条件送往医院的条件下,见死不救,不仅仅是一般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背法律的不作为行为,伤重老人如遇被告人洪某及时抢救,本不致死亡,但洪某不顾其死亡危险,竟毫无人道地在夜深无人之际将老人弃于大街,致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构成不

16、作为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司机,有为乘客优质服务的职责义务,但并无救死扶伤的职责义务;假如被告人洪某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是值得赞扬的好事,但当肇事者何某逃跑后,他不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而致老人死亡,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更不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只有道义上的责任。笔者认为,此案中,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看待,上述第二种意见是可取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无职责所要求的防止乘载其出租汽车的危重病人之生命危险的义务。这一问题,从出租汽车行业的职业要求来说,不易直接寻找到肯定或否定的答案,但结合案情,考虑我国目前公民道德意识的状况,不认定行为人洪某有

17、罪,是利大于弊的。,一、案情被告人许某,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某市食品公司经营部工人。2005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从沙坪坝运货至市中区菜元坝。当晚7时许返回途中,在天下雨路滑、刮水器破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至市劳动人民文化宫附近,车头右边将行人赵某(男,65岁)撞倒在地。许撞人后欲逃离,因群众呼喊才被逼停车,将伤者赵某抬上三轮车。当车开至江水区某地段时,被告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调转车头,把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中,然后驾车离去。沿途又将赵某的雨伞、电筒等物甩入路边陡坡下,以销毁罪证。次日,被告人冲洗了车内赵留

18、下的呕吐物,换了被撞坏的车头右角灯,妄图逃脱惩罚。被害人赵某因身负重伤,加之被弃于野外,得不到及时抢救,于16日晨死亡。二、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将伤者抛弃不顾,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下雨路滑、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违背注意义务,超速行驶,且肇事后不仅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反而将之弃于草丛以图湮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分歧点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能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即为

19、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是鉴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也是不作为与作为能够同视、具备等置性的所在。这种现实危险性,表明了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确实性和急迫性,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损害结果就会顺乎自然地发生,从而表明了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 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一般而言,一个合法的先行行为即使产生某种危险,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比如某甲持刀杀乙,乙为保护自己的生命,

20、反而将甲砍成重伤,乙眼见甲伤重流血不止,但不予送医院进行救治。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行为,是合法的,乙的正当防卫行为并不引起其作为(积极救治)的义务,尽管其行为包含着使甲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至于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不能包括犯罪行为。其理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 义务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是不

21、合适的。1这种观点似乎值得商榷。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并不是说任何的先前的犯罪行为都会引起其作为的义务,只有这种先前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时,才谈得上作为义务问题,也就是说要受到上述第一个条件的制约。如果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则上述案例中许某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而我们认为许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同时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将在后文分析。同时,论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也是不确切的。比如,甲欲伤害乙,但并不想杀死乙,甲伤害乙后有使乙致死的危险,甲欲加以救助,但受害人乙拒绝救治,导致其死亡。这种情况下,

22、行为人已经履行其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即积极救助的义务),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甲并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第三,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若危害结果并不能归属于先行行为,即虽然发生了间接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仍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换而言之,行为人客观义务的违反必须是对体现保护这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以上分析了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自身应具有的特征,行为人构成犯罪还须具备其他条件,比如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是间接故意,少数情况下可以是直接故意等条件。,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并不是说行

23、为人肇事逃逸不予保护的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否则就确实会出现上述论者所说的绝大多数的一罪变为数罪的后果,而是要进一步分析不作为的具体情况,一部分案件仍应定交通肇事罪一罪,适用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一部分案件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行为人逃逸不予救护的不作为能够等同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这就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全面分析受害者负伤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从受害者负伤程度看,若受害者流血过多,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就不能得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

24、不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程度虽不致达到死亡,但若受害者倒在人烟稀少的山路上,或者是在行人很少的深夜,或者是在寒冷的季节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当场撞伤后将其挪开现场,抛弃他处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及救助,行为人这种放置不管逃逸而将受害者挪至他处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可以构成杀人的实行行为,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反之,倘若,受害者所负的伤并非致命,现场是行人来往频繁的场所,极有可能得到第三者的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或

25、者,行为人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医诊断证明)也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被害人即刻死亡的,行为人逃逸不管的不作为并不能看成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逸行为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幅度。,在本案中,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撞伤行人后逃跑,其行为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通肇事行为。第二阶段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移置后抛弃逃跑的行为。这一阶段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笔者认为,综合全部案情来看,行为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首

26、先,行为人肇事后,使具有由于自己的肇事行为而使被撞成重伤者有死亡危险状态发生的防止义务,即应该立即抢救被害人。许某撞伤赵某被逼停车后,本该将身负重伤、生命垂危的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其置受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行车途中又将赵某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而逃走。其交通肇事的行为已经具有使受害者死亡的现实危害性。进一步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害人负伤及重,生命垂危,如果行为人在将赵某撞倒在地后不预群众呼喊仓皇逃走,受害人还有可能得到周围群众的及时救治,但行为人在佯装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过程中,又将伤者抛弃,且当时天色已黑,天下大雨,路滑,路上少有人行走,伤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保护,但行为人却将其扔到

27、路边草丛中,即使是路上偶有行人也很难发现伤者,这样伤者就基本上丧失他人救护的可能性,行为人也因此对危险发展的进程形成了排他性的支配关系,因而其不作为便具有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行为人将伤者抬上车后,不是不可以径直送往医院,却在中途调转车头,将伤者抬下车,弃于路边,真正是“能为而不为”,因此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第二个条件。再次,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表明,正是由于伤者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如果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即行为人肇事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就可以近乎肯定地避免其死亡

28、。但是,倘若行为人逃跑后,伤者立即得到他人的救护,仍无法避免其死亡,则不能说其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困果关系。或者即使是行为人并没有将受害者赵某抬下车,而是直接毫无延误地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延误造成伤者的死亡,则行为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不作为犯的故意中,要求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其至少认为结果的发生是现实可能的,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积极作为的控制,行为人至少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受伤者被撞伤后,行为人将之抬上车又抬下车,且伤者是个年迈的老者,其对伤害的承受能力肯定大大削弱,且当时天下大雨,伤者躺在

29、路边草丛中,行为人作为一个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对其行为的后果不可能预料不到,受伤者被撞伤之后,能否被他人救助,对行为人来说是个未知数,虽然行为人也可能寄希望于别人的及时发现而将伤者抢救,但其并不符合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特征,相反,这种情况下其采取了不闻不问、漠然置之的态度,其主观上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特征。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行为人许某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最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决是正确的。,06卷二 4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

30、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

31、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答案:C.这题的考点主要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A项中,甲是警察,有制止犯罪的特定法定义务,未履行这种义务,构成渎职犯罪.但是刘某是县卫生局副局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制止犯罪,但这一义务并非从其职务产生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因而刘某未履行这种义务只能受到政纪处分,不构成渎职犯罪.A项叙述称甲和刘某均成立渎职罪,是错误的.B项中,乙是一名6岁的未成年人,甲携其外出,具有看护的义务.在乙被张三酒后驾车撞伤的情况下,甲不履行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甲

32、与毒品海洛因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才构成犯罪,甲虽然没有上交毒品,但仍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项正确. D项中,报警义务只是一般的法律义务,而非特定的法律义务,过路人甲未履行报警义务并不构成放火罪.因此,D项叙述是错误的.,(三)关于持有的讨论 1、持有的概念 持有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 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 2、持有的性质 (1)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禁止规范(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大陆法 (2)不作为说:处罚根据在于命令规范(命令行为人上缴有关部门) (3)独立行为说:非静非动,而系一种状态英美法 私见:持有属于作为 理由:A.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例如:携

33、带、窝藏 B.刑法处罚的重点在于禁止持有而命令上缴 例如:甲发现乙将毒品藏在自己家中,并未上缴而是立即销毁,第四节 危害结果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学界争论: A.客体侵害说: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 B.实际损害说:危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损害结果 C.法定现象事实说: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定现象事实 D.客体+法定现象事实说: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观点聚焦: 危害结果是否等同客体损害? 私见:危害结果只是侵害客体的一个因素之一,因此不能等同 危害结果是行为结果还是犯罪后果? 私见:危害结果只能是行为结果,而非犯罪后

34、果 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还是危险结果? 私见: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概念定义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2. 特征: 因果性:产生危害结果的只是危害行为; 侵害性: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实际损害侵害危险) 现实性:实际损害结果实际性 现实性 侵害危险结果必然性 例如:投放毒药到水井里 可能发生损害可能性 未然性 例如:投放毒药到水杯里 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与犯罪类型 行为犯 实害犯 结果犯 具体的危险犯:司法上具体认定的危险 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上一般推定的危险,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构成要件要素结果: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定罪结果

35、) 非构成要件要素结果: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危害结果(量刑结果) 例如:过失致 人死亡 抢劫致人死亡 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可测量的有形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难测量的无形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 例如:致人死亡 人格的损害、名誉的毁损 单一结果:行为只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 复合结果:行为发生了两种以上危害结果 例如:盗窃罪 抢劫罪 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介入中介因素而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 例如1:甲用刀砍伤乙,乙在送医后因医生丙的过错而导致破伤风死亡 例如2:甲在其所种瓜果中下毒,并以醒目标志告知他人,乙偷甲瓜果后赠与丙,丙食用

36、后死亡案 实害性危害结果 危险性危害结果 基本危害结果 加重危害结果,四、危害结果的地位与作用 1.危害结果的地位 A说:犯罪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说 B说:犯罪特定构成要件要素说 私见:同意B说,理由: a.从犯罪本质看,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一个立法选择因素 b.从法律规定看,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并非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 c.从行为与结果关系看,结果并非行为构成因素 d.从结果与客体关系看,结果只是侵犯客体的一个要素之一。 2.危害结果的作用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 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 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故意轻伤的自诉),谁是真正的罪犯?,某日c城发生了一起珠宝抢劫

37、案,警方通过搜索、排查,最终确定了四个嫌疑人,他们分别为甲、乙、丙、丁,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充分的肯定其中一个,以下是他们四个的口供:甲:案发那天我没有时间,我去别的城市了。乙:丁是罪犯,我昨天看见他在市场上出售过一块珠宝。丙:乙是罪犯。丁:乙和我有仇,他诬蔑我!警方一时糊涂,分不清谁是真正的凶手,现在我们假设其中有一个人说谎,你们认为谁才是真正的罪犯?,第四节 因果关系一、概说 概念: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地位 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说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说 并非构成要件要素说 私见:第3说,理由: A.因果关系实质上只是客观自然法则,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38、内容 B.因果关系功能上只是认定行为结果工具,并非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 二、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从认定角度考察:研究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角度考察: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同一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质:范围特定性;作用单向性;内容法定性。四、因果关系的认定讨论:1998年6月,王某(24岁)因故与张某争吵,争吵中王某打了张某(60岁)一拳,张某倒地死亡。尸检报告表明:死者患有高度血管硬化,形成动脉血管瘤,因拳击导致瘤破裂死亡 认定标准 条件说(德国理论与实践上的通说) 主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即前者是后者原因

39、 (无即无) 优点:有别于判断,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司法实践缺点:具有无限回溯性,易扩大处罚范围 例如1:甲打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 例如2:甲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火车,期待乙偶然事故中死,乙果真死亡 例如3:甲欲杀乙,但只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起火而死 弥补:因果关系中断论 溯及禁止理论,(2)原因说(逐渐没落) 主张: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出作为原因的条件,该原因和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缺陷:A.挑选原因的标准困难 B.应当承认复数条件竞合的共同原因(3)相当因果关系说(日本理论上的通说,但实际操作中采用条件说) 主张: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

40、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 为是相当的,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A即B) 相当性的判断基础: A. 客观说: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作为基础进行判断宽 B. 主观说:以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窄 C. 折中说:以一般人能认识到的以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 例如:甲轻伤乙,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不止而死亡(4) 客观归责理论(德国新说)主张:存在条件关系行为中,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并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被引起的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危险递增理论、规范保护目的、规范保护范围)缺陷:A.其对条件说的限制与相当说无区别 B.其理论在

41、刑法体系地位不明确,(5)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我国的通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中包含者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即刑法上因果关系 缺陷:A.认定标准不具操作性 B.缩小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偶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其合乎规律的引起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两者都是刑法上因果关系。 缺陷:同上A.(6)私见: 相当条件因果关系说:A.存在导致结果发生危险的实行行为 B.实行行为与结果存

42、在条件关系 C. 从一般人或行为人角度看该行为产生结果是相当的,2. 因果关系的判断:,(1)条件关系的认定 A.因果关系的断绝 案例:甲毒打卧病在床的乙,造成乙必然在三个小时后死亡,但是在两个小时后的地震造成乙被压死 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则前条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B.因果关系的中断,案例:甲毒打乙致使乙卧床不起但不会死亡,但乙在之后地震中因行动不便而死 指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的情形。如果介入的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概率大小的判断)、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43、系被中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未中断,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 假定的因果关系 案例:甲夺过死刑执行警手中的枪支,射杀即将被行刑的乙 虽然某个行为正在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之争 D. 重叠的竞合案例:甲乙二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吃死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合并在一起时导致结果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存在否定说、修正说之争。 E. 择一的竞合案例:甲与乙无意思联络,都欲杀丙,同时向丙开枪,均打中丙的心脏。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则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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