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分析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有很多文件、命令、条约、协议、合同等需要签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够认证、核准、生效。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各方不存在有形的或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交易过程,因而传统形式正逐渐为无纸化形式所替代。电子签名所带来的对传统的手书签名或印章的方式签名的变革将会为人们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手段。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核心制度,电子签名法自然成为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中之重。2004年我国通过了
2、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因此,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会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有利的开始。选题意义选取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分析作为本次论文的题目是由于在我国立法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电子签名分为一般电子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大小主要是指电子签名证明力的高低,而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都能发挥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两者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我国的电子签名立法有更深入的理解,为电子签名的实践提供更多有利信息。二、
3、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电子签名的分类(一)电子签名的概念与特征(二)广义的电子签名(三)狭义的电子签名二、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一)一般电子签名法律依据(合法性,有效性)(二)一般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三)一般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四)不合理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三、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一)可靠电子签名认定标准(二)可靠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三)可靠电子签名的举证分析(四)可靠电子签名的实施建议拟解决问题1阐述电子签名的内涵、法理基础及电子签名基本的分类。2分析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各国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三种模式,我国立法采折中主义,对电子签名予以一般承认,赋予其最起
4、码的法律地位。3分析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签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作者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已有的研究经验,参考相关法律文献和著作,并结合自身观点,最后总结出研究成果。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对现有文献和著作的查阅参考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对图书馆数据库的查阅,以及网络相关时政资讯的及时了解占了较大的部分。技术路线资料收集资料整理、分类、分析实地调查历史分析、模型分析、实证分析相关政策建议在撰写研究背景以及给出作者定义的过程中,运用归纳的方法,融入自身观点得出作者对电子签名
5、效力层次的分析。作者主要通过查阅近些年的类似文献资料,摘录各个学者的观点进行对比和舍取,同时结合现阶段学界与实践领域对电子签名的关注度、理解力分析(主要参照相关网络调查),给出研究结果。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26日11月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确定选题。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并修改好文献综述并上交开题报告。32010年12月19日,进行开题答辩,并根据开题答辩情况修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42011年2月10日,提交初稿给指导老师。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62011年3月1日3月30日修改论文。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
6、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82011年4月9日,预答辩。9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曾更莹网际网路上运用电子签名所涉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3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8戴定丽电子签名对签名法律功能的满足,载档案管理,200
7、3年第5期。9朱宏文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研究,载浙江学刊,2001年第5期。10蒋晓蕙、李雅宁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信息化,2005年第5期。11薛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载周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6期。12高言平、俞迪飞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载法学,2004年第11期。13年仁德电子签名的安全策略,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3期。14祝磊、刘芳雄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求索,2004年第10期。15罗莉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5期。16曹康泰关于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期。17拜
8、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载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6期。18STEFEKZABA,INFORMATIONSECURITYTECHNICALREPORTDIGITALSIGNATURELEGISLATIONTHEFIRST10YEARSVOLUME11,ISSUE1,2006,PAGES182519STEPHENMASONDIGITALSIGNATUREJIEEENGINEERINGMANAGEMENT,20051020RAJEEVKHANDELWALDIGITALSIGNATUREGETSPOPULARJTHECHARTEREDACCOUNTANT,200410毕业论文文
9、献综述法学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分析关于学术界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有很多文件、命令、条约、协议、合同等需要签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够认证、核准、生效。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各方不存在有形的或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以电子文档方式确认交易过程,因而传统形式正逐渐为无纸化形式所替代。电子签名所带来的对传统的手书签名或印章的方式签名的变革将会为人们从事电
10、子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手段。作为电子商务中的核心制度,电子签名法自然成为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中之重。2004年我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因此,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会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有利的开始。由于在我国立法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电子签名分为一般电子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大小主要是指电子签名证明力的高低,而这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都能发挥同等的法律效力。近年来,学界和社会媒体对于电子签名关注尤甚,
11、并逐渐形成了较为丰富的观点和实施建议。以下是一些主要学者对于电子签名分类与效力的相关观点和评述,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向加以归纳和总结一、电子签名的分类李双元、王海浪认为,从电子签名所涉及的技术手段这一角度看,电子签名可以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理特征签名和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把签名和数字化技术相结合,使用者在特别设计的感应板上用笔手写输入其亲自签的姓名,后经电脑处理得到。生理特征签名是一种基于拥护的指纹、声波纹、视网膜机构等独一无二的生理特征的签名方法。数字签名即应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对讯息云中产生的转换体。1张楚、高富平认为电子签名的分类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签名。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
12、电子签名。狭义的电子签名是指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另外张楚还认为在广义与狭义之间有个折中式概念,即强化电子签名。2秦成德、马海群等人认为电子签名即可分为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和强化电子签名。强化电子签名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3综上,关于电子签名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根据技术手段所做的分类,一种是广义狭义之分。本人比较赞同后种观点,即做广义的电子签名、狭义的电子签名及折中式即可靠电子签名之分。但赞同的理由却有不同,本人是基于对电子签名三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而后联系分类所作出的结论。二、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祝磊、刘
13、芳雄若认为,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就有必要从证据法角度着手,考虑电子签名及电子数字资料的证据性,这将更有助于建立一个值得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的法制基础。从证据法上寻求保护电子签名是使电子商务更具法制基础的一盏明灯。4秦成德、马海群等认为,电子签名一次虽然包含了传统的签名概念,但实际上,要求在无纸化贸易的电子商务合同中像在纸面合同中一样进行传统签名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达到与纸面签名同样的功能和效果,并在法律上确认其效力。高富平、张楚认为一般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即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这样的电子签名对签署人、数据电文内容、法律行为都有着法律约束力。
14、5本人认为分析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效力本身的含义,有必要从三个方面入手,既要讲述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从而明确其法律效力作用的范围,又有必要评述其证据效力和法律责任,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地分析其约束力与强制性。三、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高富平、张楚认为,可靠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规则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2张楚、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3马海群、周庆山等电子商务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4祝磊、刘芳雄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求索,2004年第10期。5高富平
15、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施。该规则对于依照交易惯例推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迅速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6刘满达认为,数字化签名文件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与公证文书通的人同等的证据力。倘若某人是欺诈性签名的受害者,但却让其承受该签名下的义务是不公平的,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情形则会有所不同。7高富平认为要解决电子记录如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仅仅认定数据电文或电子记录等同于书面形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还必须确立如何是电子记录归属于特定人的规则以及使数据电文等同与原件的规则。8综上,本人认为分析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如何认定可靠电子签名,而依据
16、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仍然难以操作,有必要利用行业规则、行政法规等进行标准化的统一,当然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我们仍要鼓励其他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与使用。在刘满达教授的观点的启迪下,我对可靠电子签名的举证有些想法,即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中承认电子签名为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但到底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且在目前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受欺诈方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完善举证规则。最后,根据本篇论文的主题,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分析,笔者引用高富平老师的话做结尾,“(1)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并不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同义词;(2)
17、达到可靠电子签名的标准并不是获得与手写签名等同的唯一途径。”参考文献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曾更莹网际网路上运用电子签名所涉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3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4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5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6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7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8戴定丽电子签名对签名法律功能的满足,载档案管理,2003年第5期。9朱宏文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研
18、究,载浙江学刊,2001年第5期。6张楚、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7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8祝磊、刘芳雄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求索,2004年第10期。10蒋晓蕙、李雅宁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上海信息化,2005年第5期。11薛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载周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6期。12高言平、俞迪飞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载法学,2004年第11期。13年仁德电子签名的安全策略,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3期。14祝磊、刘芳雄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求索,2004年第10
19、期。15罗莉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5期。16曹康泰关于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期。17拜凌云、杨坚争国外电子签名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载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6期。18STEFEKZABA,INFORMATIONSECURITYTECHNICALREPORTDIGITALSIGNATURELEGISLATIONTHEFIRST10YEARSVOLUME11,ISSUE1,2006,PAGES182519STEPHENMASONDIGITALSIGNATUREJIEEENGINEERINGMANAGEMENT,2005102
20、0RAJEEVKHANDELWALDIGITALSIGNATUREGETSPOPULARJTHECHARTEREDACCOUNTANT,200410本科毕业论文(20届)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分析摘要【摘要】电子签名技术以其独有的特点逐渐成为传统手写签名在电子商务交往中的替代物。电子签名。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分为一般电子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这种分类是国际上以及我国国内立法的主流分类方法。一般签字签名与可靠电子签名在法律依据、证据运用以及实施后的约束力各方面均有各自的特点,在法律规定上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完善我国立法上的某些欠缺,平衡各方利益,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将有利于充分发挥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1、关键词】一般电子签名可靠电子签名分类效力层次【ABSTRACT】ELECTRONICSIGNATURESSUCHASUSEOFPASSWORDSANDSMARTCARDSAREALREADYQUITEPOPULARINVARIOUSTRANSACTIONSWITHTECHNOLOGICALADVANCEMENT,DIGITALSIGNATUREANEWTYPEOFELECTRONICSIGNATURE,ISCOMINGTOTHEFOREFRONTSIMPLYSTATED,ITMEANSUSEOFSOMEDISTINCTDIGITSINPLACEOFONESSIGNATUREITISANELEC
22、TRONICAIDTOAUTHENTICATETHEIDENTITYOFTHESEUSERITISTHEEXTRADATAATTACHEDTOAMESSAGETHATIDENTIFIESANDAUTHENTICATESTHESENDERANDENSURESTHATTHEORIGINALMESSAGEISNOTALTEREDINANYMANNER【KEYWORDS】GENERALELECTRONICSIGNATURESECUREELECTRONICSIGNATURECATEGORIESTHEFORCEOFLAW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2一、电子签名的分类2一电子签名概述
23、2(二)广义电子签名2(三)狭义电子签名3二、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3(一)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5(二)一般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5(三)一般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5(四)不合理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6三、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9(一)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9(二)可靠电子签名的举证分析9(三)可靠电子签名的实施建议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2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在电子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得到快速普以及与广泛运用的作用下,与过去的普通的人与人面对面买卖不同的通过网络平台来实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了很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发展平台。但是,与传统
24、贸易相同的是,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在运行中形成的各类合同也仍需要得到贸易双方的签名,才能因此具备相应的效力。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由于没有纸质的文档的存在,相应的合同往往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签名的电子签名来签署,这种签名附着于特定的电子技术,不具有固化的形态。由于各类电子签名使用的手段与认定标准有着很大差别,从而也就使得其在效力上也有了区别,并非是统一的。在我国的有关制度中把电子签名进行了相关的具体的分类,并且分别赋予了不同的效果,使其在我国立法中在效力上形成了不同的层次差别。正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电子签名的内涵、法理基础以及电子签名的分类的阐述,进一步揭示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可靠电子签名的效力,从而
25、根据国内相关法律、国外立法与国内的法律实践对电子签名的效力层次作出分析。一、电子签名的分类虽然电子签名没有纸质的文档的存在,但也是有基本特征的。分析“签名”的意思有利于我们全文的理解和阐述。辞海中将我们生活中的“签名”理解为,在文件上亲笔署名或画押。9辞海的这种解释是符合我们对一般签名的理解的,与我们经常接触的相吻合。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签名作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是否签名就对这项民事行为能否生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不能被忽视的,否则会适得其反。签名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具有佐证作用,意识是说其拥有人能用来见证本人的做法以及内心的意愿,即传统签名一是证明签署者的身份,属于谁的
26、问题,二是,对内容的认可,表示愿意受其约束,负责什么的问题。在日益得打迅猛发展的电子经济领域中,以电子技术方式完成贸易行为,这使得传统的纸化签名在许多场合已经难以满足大量远程签名的需求。然而,就我们所知,就电子签名本身的概念而言,现今国际各国立法中并无一致的规定。另外,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较复杂9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2页。一电子签名概述的现代科学的代表电子技术10,而电子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因此也导致电子签名本身所含技术的先进性总是相对的。由此,在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上一般都会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般型的和可靠型的,这种分类得到了较多国家的认
27、同。广义电子签名涵盖了运用所有计算机技能形成的签名数据,在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中都对其有所定义。虽然就广义电子签名本身的概念而言,现今国际各国立法中并无一致的规定。但是这些定义也仍然主要是从以下三层来理解1、电子签名的运用模式为现代科学,通过因特网来运作;2、其和运用这些信息被签署的合同内容有特定的不可分离的关系;3、电子签名的主要作用在于表明签名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同以及签名人与这份合同之间的关系。我国借鉴了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相关规定也与国际立法相似。由此,我国的立法与国际立法,尤其是联合国的相关立法比较类似。这样,国内相关制度是符合国际主流定位的。电子签名能够广泛使用语电子商务领域的必
28、要条件和重要原因在于电子签名基本上能够解决电子商务中最关键的问题安全问题。即一个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签名要被列入到广义的电子签名中就必须符合网络领域商务的安全性要求。主要有(1)签名由签名者独占与妥善保管,他方难以无权复制和使用;(2)在合同签订双方之间就该签名的真实性产生纠纷,可以从无关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程序来验证从而做出判断。只有保证了电子签名是安全的,贸易才能顺利进行,才能避免欺诈等行为的出现和贸易各方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狭义电子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是一种非对称性密钥加密(ASYMMETRICCRYPTOGRAPHY,也叫公开密钥加密)方法生成的电子数据串。11但是狭义电子签名具有的名称与所
29、涵盖的范畴因各国及国际组织法律规定而异,一般又可称为可靠电子签名、安全电子签名获强化电子签名。这些叫法基本所涵盖的范围还是相区别的。在电子签名法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尚不成熟,因此,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推动其更好更快的发展,各国通常只能将具有特定要求技术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合法的电子签名。即一个运用计算机技术的签名要被列入到广义的电子签名中就必须符合网络领域商务的安全性要求。如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使10JOHNDIKIE,INTERNETANDELECTRONICCOMMERCELAWINTHEEUROPEANUNION,HARTPULISHING,1
30、999,P3511马海群、周庆山等电子商务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二)广义电子签名(三)狭义电子签名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以使拥有原始信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能够准确断定。该法中出现了许多常人难以理解的特定技术概念,使得其他签名技术缺乏了效力,类似的还有意大利、德国等,均采用技术特定式即指定数字签名的方式的规定。这样的做法会使得电子签名更加安全,统一,便于管理,但是并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与早期的电子签名立法相比,欧盟,新加坡等采用的折中型立法大大扩充了狭义电子签名的范围。这些无疑是重大的创新。如欧盟的制度也指出了其特有的内涵(1)签名者所独有;(2)可借以鉴别签名者;(3)签署人独占
31、掌握签名的制作数据及相关信息;(4)跟所签署的合同相联系并可辨别经签名后的人后变动。12这些看似简单的规定其实是有重要含义的,需要达到要求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国内相关法律在国际社会主流倡导的技术中立原则的指引下,根据相关技术发展的现状,并未强行规定使用何种技术,只要求所使用的技术符合该法的规定或双方合意即可,为将来的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这种制度可以说是符合目前国内电子贸易发展的现状的,也平衡了含有各种不同科技的签名。通过上述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狭义电子签名的立法比较,容易得出狭义电子签名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1)该电子签名可以推断出签名人的身份且其同意文件的内容并接受约束;(2)可根据该电子签名对文件
32、内容是否属实做出判断,签名完成后所有篡改均可被发觉;(3)该电子签名由签名人独有而非任何其他人的控制下,并至少在签名时难以被伪造或破解。这些条件在国际上是比较认同的和类似的,国内制度对其进行借鉴还是很有作用的,减少了创立相关制度的成本,也较符合具体的国内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贸易的情况。12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二、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电子形式的签名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只有在法律承认其效力且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是安全地有效的一般电子签名。否则,会是失效的电子签名,在相关文件中签章也就没有价值。分析这一主
33、题,我们需要明晰电子签名生效的基础,有无相关的国家制度与其相匹配。联合国的相关制度为在电子签名能满足了法定的要求或者满足双方的合意时才具备效力。这一制度可以说还是比较抽象的,没有道出具体的标准或者说是内涵。但是,类似的相关法律通过的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使电子签名得以在电子商务领域畅行,甚至被用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因为,这至少说明了电子签名是有效的,不应该在贸易领域或者公法生活当中被人们拒绝。总之,这些制度对于保护电子签名是有着积极总用的,体现了一个地区、一个民族对于时代潮流的准确的掌控,能够通过立法保护先进事物。例外,其他的单独国家的相关制度中也有类似的做法。我国立法参考了国外的法律制度,明文指出
34、不能只因是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效力,从而被排除在证据之列,并详细指出了法院在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真实的标准。与前文相较,我们的规定稍微更表现得具体明确一些。应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利用上层建筑来推进贸易发展的重要战略。这意味着电子签名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今后电子签名将可以充分发挥其在电子合同中的证明作用。进而使得电子合同更有相关制度的匹配和保证。虽然大多数法律承认了电子签名是可以在电子合同等函件中使用,但是其适用是有其特定的程度的,国内外相关制度以此来控制其使用空间。纵然电子签名作为传统签名的延伸在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中对电子签名的概念上一般都会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般型的和可靠型的
35、,尽管实际上称呼有所区别。但是因为各类电子签名使用的手段与认定标准有很大差别,从而使得其在效力上有了区别,并非是统一的。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电子签名和可靠电子签名在立法与实践中是有效力层次的差别的。笔者认为,在分析一般电子签名的效能时,应着重分析电子签名的生效的制度依据,适用范围,证据效力以及不合理运用电子签名的后果,下文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一)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二)一般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和替代物,因此,签署原来由手写完成的签名的合同等相关文件时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但是在目前计算机网络尚待完善尤其是网络商务管理的法律尚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另外人们法律观念转型也需要一个过程。所以,也为促
36、进电子经济在安全高效的环境下进一步发展,相关制度需要列出一般电子签名的可使用范围。从而,使得电子签名的运用变得更加详细、明确和具体,尽量不被错误地运用,而产生不必要的后果或者损失。现今,电子签名基本在这些场合被限制使用1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场合。在婚姻、继承、收养等人身性法律关系中,确立、废止或变更这些法律关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实施,而电子签名作为一种远程签名难以在这个领域适用。2一些部门法的特定要求。包括和公民权益有关的事项等。13这主要是公法领域的,目前尚不适合电子签名的大量运用。应该说,经过较长时期的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制定,电子签名也是有可能在将来在这些领域得到运用的。第一,国内立法对于电子
37、签名可使用范围有较多的几项例外性制度,主要是不能在以下情况使用1有关公用事业服务的;2其他法规排除的情况。这个条款基本与上述其他制度相似,没有更多有特色的规定,中规中矩。在这些领域电子签名的运用尚不成熟,盲目引入反而可能会托大,适得其反。第二,国内相关制度还对电子签名的可使用区域做了授权性解释。相关规定有力地维护了贸易双方的意思自治,符合民商法的基本精神。这主要是为了为电子签名的进一步发展预留更多空间,也使贸易各方在合作过程中有更多可以商谈的空间,同时便于提高贸易速率,因为仅需要满足合意要求即可,无需要更多地考虑繁杂的法定内容。第三,国内制度并未将电子签名的可使用区域局限于电子经济贸易,而是在
38、其他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同样适用于政府相关行为。这一点,在我们生活中到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也已经逐步普及。可以说是政府行为在现代科学作用下要更好发展的一种需要。总之,电子签名的适用有其特殊的程度的,相应的空间的。电子签名的拥有人不能盲目地在不可以使用的领域使用,也可以根据相关制度在双方间进行约定;对政府而言,更多地应考虑其将来的发展前景,预留空间是正确的判断。要论述好这一点,需要从证据的判定标准、判定方式、效果程度等进行说明。因为它的效力的各个方面是统一的,从不同方面系统的论述才能更好地论证。其中谁主谁次并没有严格的说法,最重要的为在相关制度里它可以是证据。13蒋晓蕙、李雅宁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几个
39、法律问题,载上海信息化,2005年第5期。(三)一般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首先,电子签名满足国内相关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判定标准。从理论上讲,一项事物能够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要求。14一份文件或者合同在签名后,他人对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所有变动都能够被察觉,这说明了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与其文件之间的形式上的重要联系。正因为电子签名是运用于贸易文件上的,是用来确定信息的,是代表贸易双方的身份的,它与有待证明的贸易文件之间是有着重要的关系。在有制度规定的场合中,电子签名基本在标准之内的。总之,这些都说明了一点,电子签名可以是证据。其次,对于电子签名是否具有证据力的判定方式。国内相关
40、制度所规定的数据信息的相关的在判断归属过程中的推定原则和认定数据信息是否真实的制度也对电子签名有效。此外,为克服因为电子签名有非常大的技术含量而引起的工作人员难以判断其真实性的困难,我国采用了侧面认定的模式。由此,判断数据电文是否真实安全并非从数据电文的整体运作过程来判断,而是变为判断整体运作流程及保证数据内容全面的方法的安全性。15相关规定说明我国大体采用了侧面推定的方式,有利于电子签名的长远发展。判定方式从程序上给予了它成为证据的方法。只要通过了这套流程的验证,它就是证据。这种判定方式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认定机制。再次,电子签名在作为证据被使用时所具有的效力比较低。电子签名原本的文件是制
41、作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第一次附着于签名本身的介质,因此,电子签名在作为证据使用时缺乏传统诉讼法中的原本文件。这影响到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例如网络名称和现实姓名有差别,受到木马攻击的网站等,若此类电子签名无第三方的认证,在证据的认定上也许会发生错误。此点说明了电子签名由于其特殊性,也对其效力产生了一定影响。即使它可以成为证据,所能证明的能力还是受到限制的,也是它本身很难跨越的。缺乏相应的固化介质,使其很难在证据上得到发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对电子签名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假定他想通过这一签名证明什么的话。根据上面的讨论,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满足国内相关制度中关于证据的判定标准,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42、但由于受到自己特性等方面的影响,在证明力方面相对较弱,需要在证据制度上对电子签名的效能做出更为明确的说明。现今,国内相关的诉讼法上还是对电子签名欠缺相关的具体的阐述,这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为这会使其失去基本的价值。若不能用于证明,贸易双方可能会更倾向于方面证实的手写签名。另外,在其中应更多发挥公正的与争执双方无利益关系的电子签名相关的认证机构的作用,从而尽量使电子签名更真实、更安14刘琼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15廉蕾我国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探究,载绥化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全。在相应举证规则的配套下,认定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双方的顾虑。
43、但这也是有前提的,这个认证机构要是公正的,与双方无利益上的直接关系的。在贸易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运用电子签名时,签名使用人需要承担以下义务(1)他不得在法律程序中拒绝承认本人即为该电子文件的发送方,若这份电子文件属于法律函件类,签名人为其发送方。(2)签名使用人证实并同意这份电子文件的内容,若这份电子文件属于法律函件类,签名人不得推脱曾经就文件内容相应所做的承诺。16而且正如前文所述,电子签名是具有证据效力的,经当事人签署后的文件可作为原始证据向法庭提交。这些内涵无疑是对电子签名拥有人的约束,但正是这些约束使得其发展能够一直运行在正常的轨道内。因此,反过来也是对电子签名的保护和其拥有人的重视。贸易
44、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运用电子签名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作为电子签名的拥有人,其一般需对以下两种类型的电子签名负责(1)需就本人运用的电子签名负责;(2)对运用由其独占掌握的电子签名的相关信息形成的以及在电子文件中运用的签字负有相应责任。由于电子签名的掌控人,需要合理管理好这些相关信息,保证其不被本人和任何其他人外露。我国相关立法明确指出了电子签名拥有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这几项制度将电子签名拥有人的责任具体化了,更加便于其推行。拥有人既要对电子签名本身负责,也要对相关信息负责,以此从根本上维护网络贸易以及其他网络行为的安全。但是,即使电子签名拥有人履行了相应的责任,他方也能找到电子签名的制作
45、数据,即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容易被破译,这会导致签名不再安全和隐秘。可以说这些问题也是与科学发展的步伐相关的,不能单纯地归结到电子签名拥有人本身的合理注意义务上。此处,笔者重点讨论电子签名在没有得到其拥有人授权从而得以合法使用的情形。没有得到其拥有人授权使用签名,具体表现为该电子签名既不是拥有人本人签署的,也不是其代表人签署的情况。国内相关制度并未真正解决对未经授权的电子签名使用的法律责任问题,只是在该法第32条有粗略的规定。但根据上文,电子签名的拥有人对电子签名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签名拥有人一般是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电子签名负责的,有争议的只是在于其对没有得到其拥有人授权使用签名的责任的大小
46、问题。笔者看来,电子签名的拥有人的确应该对这类型的情况负有责任,这也是制度本身对于其的合理的规制。但是这种责任不能完全由电子签名的拥有人担当,因为其可能已经尽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全由其承担,反而会显得不公正。16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四)不合理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我们的制度在这方面应该有详细的内容和可以实际落实的程序,而非只有粗略的规定。这种所谓的灵活明显是不能适应电子签名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的,反而会限制了它的空间。三、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上文较详细地论述了一般电子签名之后,我们基本了解了它的效果。关于可靠电子签名,下文将从其认定标准、举证分析及实
47、施建议来分析它的效力。由于前文已经阐述过一般签字签名的适用范围,这个适用范围对可靠电子签名同样是具有限制性作用的,此处不再论述。在国内相关制度中可靠电子签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基本有这些要求首先,电子签名的使用期间,其拥有人必须是其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电子签名在运用于制作相关信息流程中,使电子签名和签署者安全地沟通的相关细节信息17是签署者实施电子签名时所掌握掌握的关键性内容,唯有运用相关的判断规则,才能准确地判断该电子签名的确是由电子签名人所签署的。这意味着电子签名的拥有人是单一的,不能由多方在同一时空拥有。其次,签字者拥有电子签名相关运作信息的独占掌控权。这项法规是在运用电子形式的签名中,相关的
48、关键信息的控制主体的要求。因此,在电子签名运用时,电子签名人只需拥有关键意义上的的掌控权,就具备了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之一。这意味着拥有人不需要自己去接触、管理电子签名,但是他必须实际上起到掌控作用,控制着关键的信息。由谁控制关键的信息可以说直接决定了电子签名的“主宰”,要想成为拥有人,就必须独占地控制着关键信息,有权决定怎样运用,有权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再次,有关电子签名本身的所有变动可以在签署后被及时发觉。如采用常用的数据签名的签署者签字之后,其他方可使用相关科技确认他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有谁发出,且这个签名是否曾变动过。该电子签名在使用后又经他方变更,就会使其不具备本项条件,从而不在可靠电子签名
49、之列。当然,若除数字签名技术之外的其他技术也能使得电子签名在签署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背察觉的话,也有可能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名。这些制度是对可靠电子签名的重要判定标准,需要保证其本身的所有变动可以在签署后被及时发觉。否则即是对电子签名拥有人的一种挑衅,容易造成贸易另一方的损失。17吕西萍浅析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载对外经贸实务,2007年第5期。(一)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第四,合同等在被电子签名完时其相关信息的修改会被发觉。电子签名一经使用就表明了签名人对于该电子文件基本信息的认同。但是,这也要求电子签名在技术上可以确保这一文件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是安全的。正因为电子签名表明了拥有人对电子文件基本信息的认同,所以更需保证这份文件的内容是在签字后没有被修改的,是其的真正的原始意思。只有没有被修改过的电子文件才能是贸易双方真正合意的结果。根据国内相关制度,只要满足以上原则即可是可靠电子签名。这意味着,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技术中立原则,并未规定可靠电子签名必须采用何种特定技术,而是预留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可靠电子签名在我们国内还是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的,因为它不受特定技术的制约,可随时跟上时代的需要。上文笔者在探讨不合理使用一般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过程中,签名拥有人由于其对其独占控制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注意义务。在可靠电子签名中也存在相似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