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法律裁决医疗纠纷案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事故必须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老子给儿子作鉴定“的不良现象,应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让法医鉴定进驻医疗纠纷领域,并于 1999 年 11 月 10 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当天,该市江阳区法院就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时予以实施。此举在医疗卫生界和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医法之争“迅速升温。 卫生系统认为,法院越权了、违法了;法院则认为这项改革有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行为。 谁对老妪之死负责 199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时许,四川省泸州市人民银行退休
2、干部黄道南的老伴、81 岁高龄的王锡琳老太太,在该市乘坐公交公司 1 路车时,由于驾驶员易显林未关闭车门即启动行车,致使王锡琳被摔出车外,当即昏迷不醒。 事故发生后,易显林立即停车,并向公司事故处理中心作了报告。该中心当即让易显林用肇事车将王锡琳送往相距约 4 公里的泸州市中医院救治。 王锡琳上午 10 时 45 分入住中医院。中医院及时对其进行了常规检查。因该院无 CT 设备,医生叫易显林与王锡琳家属一道将王送往泸州市人民医院作头部 CT 检查,确诊为严重的“脑部裂伤“。 中医院于当日下午 4 时开始为王锡琳用药,并给予特级护理。王锡琳第 4 天做 CT 复查,其症状有明显的加重,中医院没有
3、变更治疗措施,继续观察治疗。第 5 天至第 9 天,王锡琳出现反复癫痫发作,中医院明确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后虽采用了安宁、冬眠灵等药对症治疗,但均为临时用药,长期医嘱中没有定时用药记载。治疗中,王锡琳于 5 月 2 日死亡,医患纠纷拉开序幕。 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 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 6 月 29 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易显林违章行车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锡琳不负有事故责任。 经王锡琳家属申请,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1.中医院对王锡琳的病情诊断正确,治疗原则正确;2.患者直接死亡原因系脑广泛性挫裂伤所致颅内压增高、脑疝、继发性脑水肿引起脑干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循
4、环衰竭而死亡;3.患者高龄、广泛性脑裂挫伤,加之存在有缺血性心脏疾病的情况下,做手术有很大危险性。结论为:王锡琳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诉讼中,原告以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大量系伪造,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为由,向江阳区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请求。江阳区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 1999 年 6 月 8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中医院在王锡琳伤后入院时治疗方案正确。被鉴定人王锡琳在本身具有严重颅脑损伤的基础上,因中医院后期治疗抢救措施不积极和力度不够,最终发生不可逆转的死亡。 从四川省高院的意见书上可以看出,中医院的过错就在
5、于,在王锡琳病情加重,具有相对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的开颅手术检查,清除废损脑组织,对硬膜下积液进行引流,而表现为过于保守,措施不力。 法庭采信法医鉴定 1999 年 11 月 10 日,也就是泸州市中级法院正式执行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当天,该市江阳区法院审判庭座无虚席。公交公司、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双双坐在被告席上。王锡琳的丈夫黄道南携 3 个子女作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7.4 万元、精神损失 20 万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乘客买票乘车,乘客与车主之间实际形成了客运服务的法律关系,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中医院违反医
6、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医学常规,明知其没有脑外科诊疗资格和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而收治伤者。在理应告知王锡琳家属转院治疗的情况下,却勉强留治患者,而且治疗措施不积极、力度不够,最终导致王锡琳死亡,是对王锡琳生命健康权的非法侵害。依据民法通则 、 消法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王锡琳乘坐本公司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受伤,驾驶员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实。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金。 中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中医院具备脑外科诊疗执业的合法资格及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在王锡琳诊治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医院有无责任只能由医疗事故鉴定
7、委员会这一法定部门来鉴定。况且,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明确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因此,中医院对王锡琳之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三方的讼辩,审判长当庭采信了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医技术室出具的川高法技(1999)字第 78 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而未采用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鉴定。其理由是:该证据是经本院依法委托该技术室对本院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审查,并走访有关医学专家后形成的较客观的文证审查意见,而不是对王锡琳之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因此,该意见书的鉴定程序合法,并具备诉讼定案证据的法律特征,应予采信。 经庭审查明,中医院于 1996 年 8 月经泸州市卫
8、生局依法核准许可从事脑外科诊疗执业,但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直接填写脑外科。中医院无相应的较先进的大型诊疗设备和较深资质的技术人员。王锡琳的入院病历部分是实习医生按病历书写规范主观套写而成,内容不尽真实。两份心电图报告单无相应的心电图图片可供核实。 另外,王锡琳因伤亡,已发生医疗费等近 2 万元。黄道南因失去老伴激发肺心病等症,先后于 1998 年 6 月、1999 年 4 月两次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 2 万余元,已在单位报销。 2000 年 1 月 6 日,江阳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1.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因王锡琳伤后产生的医疗、护理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
9、费 12092.03 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王锡琳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鉴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7398 元,死亡补偿费 19695 元,精神抚慰金 20000 元,合计 47093 元。其中,公交公司赔偿 38593 元,中医院赔偿8500 元。责任编辑:和平 新闻背景 医疗事故鉴定办法非改不可 国家有关部门最近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向全国各省的卫生部门人士征求意见。 “意见稿“认为,医疗服务并不是一般的消费行为,因医疗服务引发的医疗纠纷不属一般消费纠纷,而是一种民事纠纷,处理应该是:“患者及其家属请求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卫生行政监督部门
10、进行行政处罚附带民事调解。再不行的,则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修改后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首次对鉴定委员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库,供司法和当事人委托鉴定。为便于病人及其家属主动采集证据举证,病历中属客观事实的部分应开放。司法机关可直接采信当事人举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时,可委托鉴定或直接在鉴定委员库中提取委员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补偿方面规定,按民法项目赔偿。此外应考虑疾病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医疗机构的免责因素等,一般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确属医疗事故,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等,对医院和工作人员依法处罚,包括停止医生的职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