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运用摘 要 2011 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 的通过也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得到了确立。但是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理解和运用却仍存在较大问题。论证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落实刑法修正案(八) ,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陆学昊,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53-02 如何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在刑满释放后能较好的适应社会生活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发
2、展新的纪元,社区矫正正是其中重要一项突破,为以后的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行,进一步具体细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豍社区矫正是在我国刑罚“执行难”的现实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刑罚的执行开辟了新的途径。而这些都是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形成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当下还是对未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区矫正概念与相关认识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正是在犯罪人员越来越多,执行力量紧缺的境况下设立的,其目的一是在于充分利益社会资源,缓解执行人员紧缺的困境;二则意在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接触社会的机会,为他们今后再次进入社会提供一个适应和喘息的机
3、会,为他们今后再次进入社会提供一个适应和喘息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可以总结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反犯罪人员都能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的有关规定是有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的人员才能适用;第三,社区矫正的参与对象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第四,社区矫正的内容是对有关人员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矫正;第五,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促使罪犯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社区矫正与监禁刑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监
4、禁刑是将犯罪人员收监执行的,在监狱里面进行改造。而典型的监禁刑即是徒刑。可以说,监禁刑是与社会隔绝的。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放入相关社区组织里面,在专门的矫正人员和志愿者的帮助下进行社会改造,它是一种在社会中进行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间于监狱和社会的过渡机制。社区矫正制度的入刑“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 ,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监禁矫正不是最佳的矫正模式,而社区矫正正好弥补了监禁矫正的不足,成为 20 世纪末和 21 世纪矫正罪犯的基本模式。 ”豎 2.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而不适应在监内执行时,暂时交给公安机关在监外
5、执行其刑罚的措施。 ”豏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只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进行监外执行。而这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适用方法等都是不同的。社区矫正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的规定,它是管制、缓刑、假释刑的执行方式,因为这两者是在监狱外执行的,但是在这三个时期内的罪犯受刑罚约束的,而监外执行只是不同于传统的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执行模式。 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刑法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 刑法第 5 条规定被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原则依据。社区矫正正是对这一条款的有
6、效贯彻。正是有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社区矫正才得到了理论的奠基,才能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相适应的社区矫正,以保证其得到相适应的惩罚。 再者, 刑法第 38 条第 3 款、第 67 条、第 85 条等条款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三种: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这也说明了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我们进行了较多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北京模式” 、 “上海模式” 、 “河北模式”豐,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社区矫正的入刑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对我国现实矛盾及时回应 现下正是我国社会改革的重要时期,社会发展更显示出它无限的活力,但是不可否认,我们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而这其中最严重
7、的状况则是犯罪数量的急剧增加。如何有效应对这一严重的社会不良状况,人们进行了很多的思考,而这其中就有对社区矫正的严正探索。 相比于把犯罪分子投入高墙之内的监禁刑来说,社区矫正是有诸多裨益的。首先,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有限的,它适应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对现实的一种有效回应,让紧缺的刑罚执行资源得到了有效扩充;其次,社区矫正是让受矫正人员得到一个接触社会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受到适当的执行,对社会也有一个较为有效的适应,特别是被假释的人员,因为他们先前是在监狱里面的,是与社会分离的,社区矫正则给他们提供了一个从监狱过渡到社会的渠道。 三、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一)我国社会发展为社区矫正奠定了重
8、要基础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首先可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进行进一步地论证与完善,虽然我国刑法写入了“社区矫正” ,但并不代表它的理论和制度是完善的,相反,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理论基础还很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推敲和完善。在经济基础有所保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大胆的尝试和思维,以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更加合理与切合实际注入力量。再者,在资源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可以对相关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置予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遇到了很多问题的,只有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人员设置才能更好的贯彻实现刑法对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实现其社会价
9、值。 (二)域外经验的借鉴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建立有 160 多年,其理论和实践都是相当成熟的。诸如审前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以及假释等,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上个世纪 70 年代后期,兴起了中间性惩罚,包括社区服役、赔偿、复合刑罚、家庭拘禁和间歇监禁等,被认为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新境界。 ”豑 在德国,社区服务也称公益劳动。公益劳动被认为是刑罚的一种替代措施。公益劳动只是作为罚金刑的(直接的)替代制裁,以及作为在其他不同的刑罚措施情况下附带来规定的。例如,在暂时中止诉讼程序或缓刑交付考验的情况下。而法国的公益劳动则是由执行刑罚法官负责监督执行的。 在日本, “罪犯矫正
10、制度的发展,是以罪犯社区处遇的广泛拓展为标志的。 ”“日本的犯罪者矫正处遇分为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两大系统,社会内处遇在日本称为更生保护,也就是其他国家所说的社区矫正,包括缓刑、假释和罪犯释后安置。 ”两者相配合为日本矫正犯的改造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除此之外,在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领域都占据着不容小觑的地位,为他们的刑罚执行发挥着巨大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都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路径探析 (一)完善社区矫正应遵守的原则 1.法治原则 我国刑法第 3 条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根据。而这一原则也应当适
11、用于社区矫正。它要求社区矫正不仅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违反实体法或者实体法都将造成社区矫正违法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一方面,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管制犯、缓刑犯、缓刑犯,超出这一规定范围的人员都不得适用社区矫正。我国的缓刑、假释、管制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罪犯都是“应当”施行社区矫正的,可以说社区矫正的决定机关是法院。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启动,在程序启动之后,相关人员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矫正的安排,以保证社区矫正的合理进行及其目的的真正实现。 2.公共利益原则 从我国刑法第 81 条第 3 款规定可以看出对罪犯的假释必须考虑
12、社区的利益。这也是假释必须遵守公共利益的原则体现。由此可以肯定地说,包括对假释犯在内的社区矫正也是应当遵守公共利益原则的。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时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公益优先,那么社区矫正应当马上停止,或者对其进行适当性的调整,以保障矫正作用的实现和社会利益的维护的双重功效。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路径 1.合理配置矫正帮扶人员 社区矫正的特征之一是强调“社区”的作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是我国的基层群众组织,社区矫正也应当是在这两个组织内进行的,而这其中最重要就是矫正帮扶人员的设置。根据我国在上海、北京等地的试点工作的经验,这些人员应当包括矫正官、志愿者
13、等。矫正官进行思想和政治教育,志愿者对接受矫正的人员进行实践帮助。在笔者看来,志愿者是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通过志愿者的帮助,让接受矫正的人员能在合适的地方进行合适的矫正,甚至我们在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也成立一支由接受矫正的人员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在社会有需要的时候,让他们随时参加志愿者服务,每参加一次一次服务就记录一次作为国家对服刑人员的一种考核方式。对于表现突出者可以进行奖励。 2.对接受矫正的人员进行分类化管理 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有三种,在对他们进去矫正帮扶的时候应当进行适当的分类,一方面是方便管理和联系,如需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时的通知等等。另一方面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种有效
14、贯彻,毕竟他们原先所犯的罪是不同的,被判处的刑罚也是不同的,我们应该区别对待,适用相对应的矫正方式。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举例来说,需要志愿者进行社会服务的,那么对相关的服刑人员规定相应的服务时数要求。管制最少,缓刑相应增加,假释最多。在其他方面也可以进行类似的管理和安排。 3.加强检察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我国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要对接受矫正的人员进行监督,监督他们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一旦发现有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则,则向实施社区矫正的机关进行提醒,或者直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还要对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机关和人员予以监督,以
15、防有关人员的渎职和滥用职权行为。 宪法修正案(八) 适应时代要求,为我国刑罚的执行开辟了新的有效途径。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在实践中对其加以完善和落实,要更有效廓清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迷雾,深化对国外和国内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就定能推动全方位的社会共识的达成,进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 豍聂学恒.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河南大学.2012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12 页. 豎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学.2006(10).第105 页. 豏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527 页. 豐王宏玉.北京市社区矫正调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4).第 112-113 页. 豑袁登明.海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的考察及评析.刑法问题与争鸣.第 9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第 334-37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