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问题的调查研究摘 要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追寻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然而婚姻的社会属性使得,离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离婚当中子女是最大的受害人,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 婚姻自由 子女抚养 探护 作者简介:王喆,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86-02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条件的日益发展,人们思维和认识的日益开放。为子女健康成长、为了顾及外界的看法或者是离过婚是羞耻的等等为理由一定要缠在一起不能离婚的想法也日渐为人
2、们所摒弃,人们谈起离婚也比以前俺坦然许多。 离婚案件当中,子女监护权的争夺和共同财产分割一直都是纷争的焦点。本文就探讨一下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的分配问题。 二、调研情况及结论 笔者在合肥和西宁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无论是在中部城市的安徽合肥还是在少数民族比较多的青海西宁,大的趋势上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判决都首先遵循的是经济有益原则。虽然有规定说子女抚养应当采取“有益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但是,有益于子女成长在理解上过于宽泛,并且什么标准才是有益于子女成长,是一个粗略的规定,不同的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有益于”的标准有自己的判断。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涉及了很多困难,离婚自由虽然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人
3、们虽然可以堂而皇之的讨论离婚自由如何如何,一旦设计自己,便很是忌讳,在走访的人群中,基本所有的中年人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笔者的问卷和谈话。在老年群体中没有得到 5 张以上有价值的问卷,谈话形式的调查也很难得到有价值的结论,带着小孩的老人不太愿意谈论一些话题,没有带小孩的老人很愿意说话,但是多数表达自己的一些意愿,有谈话的兴致,没有谈论笔者选择的话题的趋势。笔者针对这两个群体设计的问题和问卷,都没有可参考性。 绝大多数以上的青年人(20-30 岁)会比较大方的讨论“如果感情破裂会不会,选择离婚” ,多数人表达了, “会努力挽回,虽然珍惜婚姻,但当真正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时,才会分开”的想法,在问道是否
4、会因为孩子的问题考虑继续将就着生活的时候,半数以上的青年人表示不会,他们中的多数人认为,让未成年的子女在父母的争吵中成长是“很差劲的行为” ,他们表示经过一段时间“和小孩聊天,谈话,尝试让他明白,爸爸妈妈都是爱他的,只不过不在一起生活” 。有个别人表达了对父母吵架的深恶痛绝,认为这绝对是“对小孩的伤害” 。问题“如果离婚,孩子跟谁?”的回答上,多数人都很理所应当的回答, “跟我啊” 、 “我的孩子当然归我” ,约有 20%的人考虑了一下回答说“问问小孩自己” ,极少数人的答案才是“看谁的条件更好一些吧” 。 当然,这种行为的想法是很好的,不过,在对青少年的问卷中,笔者发现,很多小孩子在面对父母
5、离异的时候,或许不能接受这种说法,笔者选取了年龄约在 12-18 周岁的青少年为年龄段进行问卷,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模糊的理解婚姻的概念。考虑到调查范围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以及单亲家庭的少数性,笔者没有对这百份问卷进行更详细的分组,在调查的一百个青少年人群中,相当一部分人表示“父母偶尔吵架生气,被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骂几句就没事了” ,在问及“如果父母选择离婚,会有什么想法”时,多数小孩反应是“找人求助,不愿意家庭散掉” ,部分未成年人表示“假如存在这种情况,那就离吧,反正我说什么也没有用” ,可见作为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在父母选择离婚当时,并不能有效的理解离婚的必须性。当然,因为笔者调
6、查的范围多数是家庭成员健全的未成年人,这个数据只能作为一个大概估计,单亲生活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是个人隐私,除非当事人透漏,笔者很难取得很多单亲生活的未成年人作为调查对象。在聊天式调查过程中,一个 15岁的男孩说“离是最好的,天天不是吵架就是不说话,我很难受,真不想回家,我劝妈妈离婚,但她说是为我好” 。还有一个离异家庭的女孩说“我宁愿他们天天吵架,那样好歹是我的家”她的父母离异之前关系恶劣,然而,女孩仍然希望父母在一起,她认为三个人一起才是一个家。在假设到“如果父母真的分开,愿意跟谁生活”时,大体的趋势就是无论男生女生,都更愿意选择母亲一方,笔者旁敲侧击了一下他们的家庭生活,发现选择母亲一方
7、的,多数是父亲更为繁忙,母亲照顾比较多一些,还有就是“要照顾母亲,她离不开我” 。少数人选择父亲,并没有人等着父母来选或者表示谁的条件好就跟随谁的想法。 既然离婚,子女监护权分割,又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单单设计在了访谈问题中,笔者还走访了几个区的基层法院。在访谈中,青年组的人基本都表示像西方国家那种生活模式挺好,一方抚养子女,不阻拦子女与另一方的交流;假期的时候还去对方家居住;一方临时有事,无时间照料子女时,暂时交由另外一方照顾。极个别的人将子女完全视为自己的所有物,拒绝对方探视。被问到“如果您组织了新的家庭呢” ,很多人沉默了,虽然很多人相信,再婚,对方会接受自己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抚
8、养的事实,但是,频繁的子女的探视可能会影响新的家庭的和谐。 “养别人的孩子还是会介意的吧”一个男青年这么说道。走访法院工作人员的过程相对简单一些,笔者通过相关人员引荐,采访到几个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争议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关于探视权,几个法官的回答经过整理,大同小异:只要当事人在起诉中没有提出要求探视权,他们不会主动提起这个话题。一方面是不诉不理的原则,另外一方面还涉及到“这个东西太麻烦”一位法官这么说。而在司法判决中,即使涉及到了探视权,执行中也是纷争不断。双方一旦产生探视权争议,经过调解、判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依然会大小矛盾不断产生。 笔者在西宁作访谈调研时还发现一个有趣现象,信仰对子
9、女抚养权的影响。当父母有一方是回族,另一方是因为婚姻入回时,离异时,首先考虑将未成年子女留在本族是少数民族的一方,这里涉及到了宗教信仰问题。这里仅作为调研过程中的一个结论在这里展示出来,不做深入探讨。 三、案例分析 笔者在西宁市调查时,见证一个离婚案件的调节过程。李某(女)(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在这里以李某、张某代替当事人的姓名)起诉离婚。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女 8 岁。李某起诉称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不知被告张某性格暴躁,动辄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取得子女的监护权、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诉称没有异议,但对子女抚养产生了争议,他只要求女儿的监护权。 这就是一起
10、典型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案件。本案中,两人以感情破裂为理由起诉离婚。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婚姻自由指结婚离婚依个人意愿。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无论是缔结婚姻,还是解除婚姻,均须以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离婚是我国婚姻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两个人感情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合情合理。 李张二人所争议的无非就是 8 岁的女儿归谁抚养的问题。婚姻的本质决定离婚不是个人行为,不仅会给婚姻双方造成影响,更会对未成年子女在心
11、理、行为模式等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离婚是身份关系的解除,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夫妻离婚时,子女最具有悲剧性的境遇是由子女决定随何方一起生活。在要求对子女的监护权时,作为父母的一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感情出发,很少考虑子女本人的愿望。本案中,夫妻双方都要求抚养未成年的女儿,8 岁的孩子已经有自己的主张,首先应当考虑女儿本人的想法,但是不应当要求孩子进行选择,要求未成年人自己做出选择会给未成年的子女本身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美国一项对离婚对子女关系的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有相当的负面影响,而且是全方位的,包括心理、行为、学业、健康、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等,甚至会增加子女自己婚姻变动的危险。我国
12、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心理状态上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容易形成抑郁、憎恨、易怒、自卑、多疑、嫉妒、胆小、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 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解,就未成年的女儿的监护权达成了协议,未成年的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在这里,法院综合考虑了孩子的想法和实际的情况,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调解。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父亲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女儿,并且父亲的居住环境更为良好,距离女儿读书和日常活动的地理位置更近。同时,调解过程中还对探视达成了协议,未成年女儿在寒暑假不上学的时候在母亲家居住,期间生活费用由母亲承担,一方监护期间不得禁止对方及老人在正常时间段探望。 子女从其出生开始
13、就离不开父母对其物质上的抚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一个新的生命要生存、生活、成长、适应新的环境必须借助于他人或群体的教导、监管和保护,否则就难以有生存的机会。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的各项机能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民法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使子女脱离了一方的监护,给监护权的一方更大的难度。监护不仅仅是一起生活,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精神上的教养,未成年人的心理尚不成熟,外界给予什么样的影响,未成年人就有什么样的发展,应给于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及时正确的引导。本案法官最后还说虽然综合考虑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未成年人的意愿很重要,但是就像处于青春期的女孩一般会判给母亲和哺乳期的
14、婴幼儿一般都会判给母亲,因为母亲照顾孩子比较方便。 四、总结 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问题不是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这样的一纸文书写完就算了事的事情,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一个过程,文书将监护权确定下来,还要的到切实的执行才是真正解决问题。联合社区、居委会不定时走访曾经产生过监护权纷争的家庭,了解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和心理状况并反馈。当应当履行监护权的监护权人没有尽到权利义务时,使相关机构及时介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叶文振.离婚标准的国际比较与启示.中国妇女出版社.2001.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 3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法学家.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