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探讨摘要:如何针对高校教师从事科研获得的收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缴,则是现在国家税收的重点与难点。高等学校作为高校科研工作的载体,在教师科研收入所得税缴纳中应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 近年来,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很多高校完成了由教学型向教学研究型、研究教学型和研究型大学的转变。科研工作的发展给高校带来大量科研经费,而对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而言,从事科研工作获得的收入已经成为其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高校教师科研收入组成 (一)教师工资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三大基本职能,作为在高等学校任职的教师,本身应该承担的
2、工作也包含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部分,也就是说,高校教师自学校取得的工资就是学校对其承担这三项工作支付的劳酬,教师的部分科研收入是教师工资的组成部分,这部分科研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在工资发放过程中由学校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于工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规定已经非常具体,教师这部分科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还是比较明确的。 (二)科研奖励 高等学校为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大力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科研奖励。随着高等学校办学实力的增强,科研奖励越来越普遍,金额也相对较大,已经成为教师科研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研奖励不同于教师工资、津贴、课酬等收入,它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
3、性,税务机关对其不了解,很难有效掌握。也就是说,教师科研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必须依靠高校。 (三)科研“隐性”收入 目前,很多学校为了鼓励教师、科研人员争取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往往对科研资金的管理政策过于宽松。目前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普遍实行的“提成”制,大多是一种隐性制度或潜规则,最多是本校、本所自己制定的一个“土政策” 。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内部“变通” “土政策” ,尽管在中国科研机构中已被普遍默认并通行,但一直没有法律依据。很显然,从国家税收管理的角度看,从事科研的教师的这部分科研收入已经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空白点,也是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难点与重点。 二、目前高校教师
4、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问题 针对复杂的科研收入构成,高校与税务机关的扣缴、征收工作均有很高难度,所以目前高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对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重视不够 正是因为高校对科研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重视不足,对教师的宣传也不够到位,造成一部分教师的纳税知识淡薄,对开征科研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缺乏足够认识,取得收人后不知道是否要纳税、如何纳税以及纳多少税。一些教师自觉纳税观念不强,存在“纳多纳少一个样”的思想,有“能不交就不交” 、 “能少交则少交”的错误心理,如果学校扣缴工作不到位,也不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校代扣代缴工作的缺失,教
5、师缺乏主动申报纳税意识,造成科研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目前各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尚在不断摸索不断进步中,对教师科研收入的细化管理程度不够,缺乏对于教师“隐性”科研收入的监管,而针对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的制度建设几乎是空白。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都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难度。 (三)对科研奖励、科研提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我国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禁止科研经费提成。2005 年10 月,科技部专门下发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从这份禁令中不难看出,科研经费提成明显违规违纪,必须严格禁止。但
6、是,实际上,各高校制订的“土政策”已经让一些教师从科研经费中获得了可观的科研收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将使教师的这部分收入合法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则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财会人员的税收知识欠缺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主要是由各高校的财会人员进行。目前部分高校财务管理人才比较缺乏,财务部门的财会人员大多只要求掌握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会计核算知识,对于财经法纪法规,包括税收政策则不够熟悉或把握不准,对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税率及优惠政策的运用也不规范。学校财务部门很少设置专职的税收管理岗位,没有设置个人征收台账,也很少做到对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税收知识培训。 财会人员的税收知识欠缺,一方
7、面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很难积极地替教师做好税收筹划,减轻教师税负。 三、加强高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对策 (一)做好税收宣传,鼓励个人申报 学校应该大力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氛围,形成“公平税负”的良好态势。可以通过举办税收知识讲座、政策咨询、税收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普及相关税收法律知识,使广大教师做到“有法必知” 。同时可以将教师的税法遵守情况作为对其评价的一个指标,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部分,一方面使其“知” ,另一方面促其“行” 。 只有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纳税氛围,才能让教师将纳税作为一种潜意识的存在,才能使教师在获得科研收入后,即使学校没有代为扣缴,也能够
8、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或主动要求财务部门代为扣缴。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财务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量,提高准确率,而且可以促进职工的参与意识。更重要的是,作为“传道授业”的教师会为未来的纳税人学生树立表率,起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二)加强经费管理,避免“隐性”收入 学校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开支范围,强化项目预算的刚性,保证项目按照预算执行,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避免经费开支的无序性和随意性,避免隐性收人。 对于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应该在保证教师积极性的基础上,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横向科研合同的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合理控制科研成本,在保
9、证科研课题完成的基础上保证从事科研的教师获得合理的科研报酬,从而避免教师通过虚列开支等手段以报账之名取得收入,使合理的“隐性”收入合法化。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 高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的顺利展开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的建设要坚持全面、及时、长期的原则。首先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科研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覆盖面要广,尽可能针对学校可能发生的各种科研活动,涵盖全部科研收入的所得税扣缴,并广为宣传;其次要根据国家相关财税制度及时进行更新与修订,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更新较快,学校制度的制定也必须紧跟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设,做到制度上的与时俱进;最后
10、,所得税扣缴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高校必须持之以恒地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证“国家财税资金不流失,教师个人收入不损失” 。 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保证,规范的管理则可以将高校教师科研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落到实处。要规范科研收入所得税扣缴工作,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细化管理,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杜绝“隐性”科研收入造成税收流失。 高校应根据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对纵向和横向科研课题的立项、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决算报表、审计鉴定、项目结题验收等一系列过程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反映和监督,使每个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结题都有一个完整、规范的操作流程。 (四)提高人员素质
11、,做好税收筹划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财务人员队伍,高校才能为广大教师提供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高校财务人员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完善对教师科研收入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创造自身良好的纳税环境。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制订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使税后收入达到最大化。高校教师科研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是要通过对教师报酬科研收入的合理支付,以达到具有谋求合法的“实现税收最晚、承担税负最轻、适用税基最窄、享受税权最多、惩戒风险最小、纳税成本最佳”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得多,纳税多,反之则少。高校科研收入所得税扣缴是国家税法的客观和强制要求,是抑制高校分配不公的客观要求,是高校稳定教学的客观要求。当前我们做好高校科研收入所得税扣缴工作,可以维护高等学校的稳定,促进高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保证科教兴国战略计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梁继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08(9). 2.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郑秀才.试论高校科技高收入者纳税问题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