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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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79 年 7 月1 日通过,1996 年 3 月 17 日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2 年 3 月 14 日又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就第二次修正(俗称“修改” )的相关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与大家交流,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如下: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也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制度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

2、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据此,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第 2 条。 二、证据制度方面,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了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1、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修改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来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

3、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并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2、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次修改增加了证人出庭范围和加强对证人保护的规定。 三、在强制措施方面,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本次修改将原来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作了细化规定。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

4、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原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比较妥当。因此,本次对监

5、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作了相应修改。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 “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因此,本次修改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

6、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在辩护制度方面,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本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

7、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据此,本次修改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关于律师阅卷,本次修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本次修改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五、在侦查措施方面,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

8、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 1、完善侦查措施。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另外,本次修改还专门增加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2、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为保护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侦查活动有权申诉、控告,并规定了相应程序。 六、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1、

9、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为此,本次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对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与量刑有关的程序、中止审理的程序等作了补充完善。 2、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一是,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二是,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了相关规定;三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

10、情况,增加了相关规定。此外,还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程序等。3、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次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 4、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二条: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11、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本次修改对申诉案件决定重审的条件,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七、在执行程序方面,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本次修改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

12、,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并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八、增加规定一编“特别程序” ,对有关特别程序作出专门规定 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 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次修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原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需要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同时,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因此本次修改对适用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

14、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为此,本次增加了相应规定。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次增加规定了该强制医疗程序。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本次修改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的说明 ,2012 年 3 月 8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3、新华网、达州新闻网、贵阳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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